检察机关公开信息宣传进行保密审查的必要性

2019-08-17 07:25崔学会蔺雯婧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保密工作检察工作新闻宣传

崔学会 蔺雯婧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77

近年来,检察机关将检察新闻宣传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检察宣传人才的培养,鼓励文字基础好、知识面广、思想活跃、反应敏捷的各个部门的检察人员结合检察工作实践,通过生动活泼的文字,以微博等创新形式,大力推行檢务公开,将检察工作的新发展、新典型、新举措、新成果,将检察机关检务活动、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内容向社会各界主动推广,检察宣传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弘扬主旋律、树立检察形象、提高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重要窗口,成为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赢得党和人民群众信赖支持的重要途径,为检察机关的科学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检察宣传工作者在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检察宣传工作的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升检察宣传工作水平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对检察宣传稿件保密内容的审查,要有“长个心眼”的保密意识。

一、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涉密事项多,信息宣传的保密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担负的主要核心任务是司法办案工作,因此会涉及到大量的国家秘密和案件敏感信息,除业务部门的干警外,负责信息宣传的干警也有机会接触到办案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而日常工作中如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正在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正在办理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等情况;检察机关内部讨论与研究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对策;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中所涉及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和数字,上级机关通过机要传输通道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等,都存在着大量的涉密信息。

这些涉密信息,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是整个司法机关与犯罪份子斗争的焦点所在,这个斗争的焦点是看哪方能摸透对方的秘密并严守自己的秘密,斗争的结果是要么犯罪分子的作案被揭穿,侦查办案工作成功,要么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得逞,办理案件的秘密泄露,案件被中途搁浅。因此,可以说,做好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办案成功的一项决定性因素。

基于此,作为检察工作宣传部门、从事检察工作的宣传人员,应始终绷紧保密这根弦,在宣传工作中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必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不能忽视的检察宣传中的泄密隐患

在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中,历来都十分重视加强队伍的保密意识,将保密工作作为检察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从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办案制度、办案纪律、收发文制度等,到日常生活中要求干警增强保密意识,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或与朋友交谈中谈论知悉的案件敏感信息,严禁无意泄露案件秘密的经常性教育等,均严肃认真要求干警执行。但在工作中,对于检察信息宣传、新闻宣传中一些的文字泄密隐患的存在也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如在一些宣传稿件的初稿中,作者为了写明该案件办理的一些过程,会将“检察机关批捕了该案某某犯罪嫌疑人,此案办理中,某某机关还掌握了该犯罪团伙进行某某犯罪等线索”,这样一句不经意的话,对司法机关的办案就存在了泄密隐患,如果在一些范围内公开此报道,或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了此报道,将会对进一步侦查该团伙的犯罪造成阻碍或困难,从事检察新闻宣传的工作者在审查稿件中对此类问题必须重视,必须字斟酌句审查新闻宣传中的泄密隐患。又如,在检察机关一些案件的办理中,办案部门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犯罪嫌疑人的适用罪名会有一些讨论意见,有争论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不同于普通案件,会有一定的宣传价值,检察机关从事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有时会从宣传检察机关办案的专业、定罪的严谨方面考虑作宣传,或是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案情,在案件没有作出最终决定时,就已撰写出了关于该案件定罪分析的相关文章,即便只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平台上发表,也存在着泄密的隐患,不利于案件的办理。还有的稿件中,如果出现对检察机关的编制、装备等的实际数字,或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报、资料,或是对案件的不同意见、讨论案件的会议情况等内容,凡此种种,也就存在了泄密的隐患,检察机关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保密审查因此就显得尤为重要,严防在新闻宣传报道中出现泄密的隐患。

三、检察新闻宣传工作怎样防止失泄密

笔者认为,加强保密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不仅要把保密工作融于办案之中,更要把保密工作的“弦”紧绷在检察宣传工作者头脑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增强检察宣传工作者的保密意识: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宣传报道与检察工作保密的关系,在注重检察新闻宣传报道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保密工作。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所宣传的一些内容涉及保密范围的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种类繁多,但并不完全都适合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对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能将检察工作神秘化,草木皆兵,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外,要按照检务公开的规定,应当公开的全部公开。

二是检察机关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学政策,学法律,学文化,在检察新闻宣传采访及信息稿件撰写的过程中,要将注意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准确区分开来,稿件内容中严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敏感信息,或用不恰当的有可能引起泄密的语句表达出来。同时应当加强新闻写作方面知识的学习,多分析上级院下发的信息宣传稿件,总结行文架构、写作思路、写作技巧等,培养透过案件背后发现本质的能力,从而提升捕捉和发现有特点、有价值、有份量且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的检察宣传报道线索的能力。并应多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检察工作中的动态信息,及时挖掘、判断和筛选出适用于对外进行宣传的素材。

三是检察机关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保密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必须善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内容,唯有整体把握和深入分析在宣传报道中所要揭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才能使社会公众及时得到准确、翔实、权威、规范的法治信息,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好检察宣传任务。案件报道不能猎奇,要讲政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报道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诠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反映“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总之,在检察新闻宣传工作中强化保密意识,就要做到宣传有尺度,报道有分寸,积极正确地发挥检察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双重作用。失泄密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涉密人员的政治鉴别力弱,保密防范意识不强,在检察宣传工作中同样如此,因此,要严格检察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审查制度,要不间断、多形式开展生动直观的保密教育,强调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提高检察宣传工作中的政治鉴别力和保密警惕性,才能严防新闻宣传报道中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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