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中的现实与幻象

2019-08-18 15:27王永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幻象公司治理公司法

摘 要: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治理纳入公司法的监管范围,这符合我国公司在特定制度下发展的需要,也进一步强化公司在社会上赋予的责任感。本文结合笔者的研究实践,探讨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现实与幻象,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现实;幻象

从法学角度,公司的治理就是公司的制度执行,包含有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利益框架,如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权衡,再如辅助监督制约公司制度的一些外部機制,能够规范投资入股和管理市场秩序。由此可见,公司的治理工作主要集中于治理结构、权利分配和权力制衡上,早在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工作有了新创新突破,一方面搭配股东结构的局限性,促进股东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又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形成更完善的治理制度。

1新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

长期以来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多以两个方向为主,首先是以股东为核心,将股东奉为公司财产源泉,作为治理公司最主要的力量,所有制度都要建立在股东权益之上。其次是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将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更强调管理者的责任对象,跳脱出股东的权益,而延伸到公司利益相关者[1]。从现实公司治理的情况来看,股东核心制依旧适用于现阶段公司的治理,但近年来,由于我国的法律约束的推进,很多情况下也开始关注股东和非股东的利益关系,于是形成责任制的治理模式。于是颁布新的公司法,并做了以下阐述:公司治理的第一要务是对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公司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都要以法律途径执行,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公众监督[2]。新公司法从本质上坚持了内部治理的核心,将外部的制约作为科学制度的辅助,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

2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受到计划经济体系的影响,企业治理的模式更多根据国企发展而来,尽管根据公司法规定进行了股份责任制的改制,建立股东大会,但现有公司治理的现状依旧没能真正变更为股东负责的治理机制。首先是企业结构董事会责任的分工方面,依旧存在运营管理过程较为混乱的情况,企业管理者对整个企业的管理有绝对的领导权,集决策、生产指挥于一体,这已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即便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权利的行驶上也没有对应的权力和监督智能。其次,在新公司法实施,并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逐渐调整的现实下,董事会权利放大,这就给一些高层股东操控董事会提供了机会,特别是现有的公司法中要求公司运营管理者能够通过董事会股东任命,这实际上纵容了更多高层股东对权利的垄断。最后是董事会监督智能,我国企业公司普遍缺乏治理过程的外围监督,在监事会约定中表明,监视由列席董事会行驶,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实际上缺乏强制性和约束性,更难以将监事会监督的智能落到实处,因此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3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的完善措施

在过去公司法的框架下,股东是公司财产投资的源泉,如果要将资本投放在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必然会失去,进而替换成公司股份的持有权,权益受到大大的削弱。所以公司运营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紧密相关,而旧的公司法无法保障所有股东的利益。从公司管理角度来看,股东无法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事务当中,需要借助董事会的决议过程进行决策,所以要确保股东的权益,在新的公司法设计下就必须站在股东利益的角度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与要求。首先,要在新公司法的基础上增加股东关于提案的权力,确保股东有累计投票的权力,这样就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公司大股东操控董事会的情况,同时也保障小股东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任何利益相关者都能通过累计投票的方式对自身合法的权益进行申诉,逐渐形成公平公正的董事会结构。其次,新公司法还需增加股东的诉讼权和知情权,要求在新公司法的设计中强调,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查阅到公司财务报表的运营情况,参与各董事的决策回忆,在一定范围内掌握对公司运营现状和发展决策的知情权[3]。这个过程中股东一旦发现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特别是被股东或公司经理人损害的时候,利益相关者均能提出诉讼,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同时也维护公司的利益。最后是在新公司法中要强化股东权益基础上,发挥一定程度的制约大股东的作用,如新公司法的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就对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司的股东不能滥用公司职权,一旦滥用职权的情况下给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上的损失,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特别是针对公司重大资产的买卖活动,更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根据公司法律的相关要求开设股东大会,重新进行投票决议,确保各方权利得以公平维护。这样就制约了大股东权益,很好地对公司利益相关者形成一种平衡的作用[4]。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与原有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结构、决议、决策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结构调整、权利分配和制约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实施与执行进行不断完善,不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公司向国际发展。因此,公司的管理者与参与者要充分借助新公司法,权衡利弊,平衡权利,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公司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平力群.公司法变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D].南开大学,2010.

[2]李磊.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3]迈克尔·克劳斯纳.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中的现实与幻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1(3):137-162.

[4]林凯,朱慈蕴.公司制度趋同理论检视下的中国公司治理评析[J].法学研究,2013,11(23):66-67.

作者简介:

王永莲(1983~ ),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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