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国际法律规制的发展

2019-08-19 07:30汤耀琪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太空 2019年7期
关键词:外空全人类人类命运共同体

汤耀琪(华东政法大学)

与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简称《外空条约》)中关于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规定过于模糊抽象,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适用。《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因其过分限制自由探索、利用外空的权利受到各国抵制成为“失败的条约”。由此,围绕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恶性竞争和管辖权冲突。立足于时代背景和国际局势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国际空间法律体系的价值观高度契合,蕴含人本、合作和共进三个思维层次,以维护和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其最高宗旨,提倡国际合作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外空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根本追求,尊重各国意思自治,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同时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全球范围内提高利用外空资源的能力,从而使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够享有开发、利用外空所带来的好处,促进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发展。

1 引言

囿于地球资源之紧缺境况愈发严峻,对外空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已然成为大势所趋。美国《2015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法》第51303条“小行星资源和外空资源的权利”赋予了“美国公民”对其所开采的外空资源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占有、运输、使用和出售等各项权利,为私人实体进行外空天体采矿提供了法律支持。无独有偶,卢森堡国会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了专门的《探索与利用空间资源法》,并于当年8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第一条即确立“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两国以国内立法形式赋予私人实体以外空资源的所有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热议。本文基于当前国际动态形势,分析外空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法律争议问题,结合我国创造性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社会力推中国声音,实现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国际合作机制的公平、合理构建。

2 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争议

现行的国际空间法,被熟知为“国际空间法体系”,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以及可能导致混淆和误解的问题。而这当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因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导致的,因其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不断引发公众对商业化获取外空自然资源的合法性问题。具体来说,讨论外空资源开发、利用最为相关的两大条约是: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外空条约》中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为全人类谋福利原则和《月球协定》中的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是最直接相关的三大原则,既清晰又模糊。

《外空条约》的相关规则模糊不清

素有“外空宪法”之称的《外空条约》是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基石。《外空条约》第二条规定:“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以主张主权或以使用或占领之方法,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不同于历史上国际法及其实践中所认可的新的领土,目前美国、卢森堡的立法法案打出授权私人实体商业利用或者对外空自然资源的占有的“擦边球”,并未被《外空条约》所禁止,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并未能对私人实体占有、使用外空资源作出有效的规范与限制。目前很多参与航天活动的国家,都以某种形式对外空资源进行占有、利用。因各国占有、利用外空资源而引发的争议、冲突,也无法依据现行外空法律体系规则得到合理解决。

此外,《外空条约》第一条规定:“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各国之福利及利益进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并应为属于全体人类之事。”该项条款给予所有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活动一项先决性、限制性条件,即外空自然资源的开采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而开展的,同时所有国家皆应从这些活动中获益。由第一条提炼出的“为全人类谋利益”原则,使得很多学者认为进行外空资源商业开发利用所获益的利润必须应当与世界上所有国家分享,然而,为全人类谋利益原则并未成为一种国际习惯而具有强行法效力,它更像是人类对未来的美好愿景,不能将一个美好口号变成强制的义务施加于国家或私人实体。如何实现外空资源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仍是外层空间五大条约“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世纪难题。

《月球协定》—失败的条约?

1979年《月球协定》是联合国五大外空条约中最具争议、影响最小的一个条约,它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失败的文件。目前,世界上仅18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而且这18个国家中没有一个是主要的航天大国。

针对《月球协定》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规定在太阳系内,除地球以外的所有天体,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该规制限制了各国对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导致《月球协定》没有受到主要航天大国的“青睐”。此外,《月球协定》提出私人利用外空资源的活动将受制于一个有待建立的监管机制,因此即使《月球协定》认可外空资源可开采,目前仍然存在如何解决合作开发问题及跨国纠纷的国际法律空白。

联合国五大条约的总体签署情况

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合法化的恶性竞争

《月球协定》规定,处于原位上未经动用的自然资源不得被据为己有。那么一旦它们被移动,则成为可以获取的资源。外空资源一旦被移动,就不再是其母系天体的一部分之时,应当获取其本身特有及独立的地位,甚至于可以不再被归入1979年《月球协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所谓“处于原位上未经动用的自然资源”。这些外空资源一旦成为“可动物体”就不再列入天体的概念范畴,因此是可以被商业获取的。从为全人类利益鼓励外空商业开发活动的大环境来看,未来国际法律机制明确,一旦外空资源被提取、开采或移动,其运营者应当获得其财产权的观点应当是被支持的。

此番推论,有其可观之面,亦有其可忧之面。基于商业提取、开采、移动外空资源并由其经营者获得使用权的观点,某种程度上势必导致不同国家私人实体的外空资源掠夺竞争。我们最不愿意见到的便是极少数航天大国垄断了大量外空资源,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实力的薄弱,未能收获外空资源开发、利用这一本应惠及全人类利益的获益。目前,已有超级航天大国打出外空军队的口号,似有展开外空资源掠夺之嫌,如何对这种恶性竞争进行有效规制,各国亦应本着何种思想理念进行外空资源的开发利用,现行外层空间五大条约并未能给出一个圆满的解释。

国家在外层空间的管辖权问题

一个国家可以就其领土内的任意活动、在领土外的本国公民、任何意图危害本国国家的行为制定法律。然而,由于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阻碍了领土管辖权的行使,国家治理和管理其空间事务的工具是不完整的。但是,根据郑斌先生对《外空条约》第八条的解释,国家被赋予一种“准领土”的管辖权行使。准管辖权给与国家制定行为准则并恰当管理地球外人口的能力,这一概念在1996年联合国大会的议项决议中受到着重强调。决议指出,“国家可自由决定他们参与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的国际合作的所有方面……”可以肯定地得出,国家始终有权授权私营企业为商业目的利用外层空间。

根据“准领土管辖权”的内涵,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其上的人与物享有完全的权力,不管该物体是政府的、私人的,或者是具有商业性质的。特别是,登记国对外层空间或天体上的物体享有立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那么笔者假设下列情形,国家可以行使由“准领土管辖权”引申出的司法管辖权,受理两个国家私人实体之间发生的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纠纷,在两个国家都拥有案件管辖权、双方又不存在私法互助协议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国际私法中关于案件管辖权、执行争议的问题,如双方均向自己所在国法院提出侵权之诉,法院为维护其本国或是公司的利益,而作出有利于自己所属国的判决,双方之间对相互的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此种情形亦不能根据目前现有的外层空间五大条约之规则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司法的失衡与低效。

3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补足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该思想强调了全人类应共同构成一个同呼吸、共命运的整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价值观相符合。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同样也是国际法的价值观,即“全人类价值需求的法律化,直接明确地反映全人类的价值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强调的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共同利益。武汉大学黄德明教授、卢卫彬博士在其合著的论文《国际法语境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中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分为“人本思想”、“合作思想”、“共进思想”。而这三个思想在本质与内涵上与“人类共同利益”、“全球治理”、“合作共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外层空间法的理念在价值取向上是—致的。本文将重点针对黄德明教授、卢卫杉博士提出的上述三个思想逐步展开论述。

(1)人本思想对为全人类谋利益原则的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上首先表现为人本思想,即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意识。人本思想作为国际法的基本理念,具有“人是最根本的因素”这一核心理念。《外空条约》第一条确立的为全人类谋利益原则,正是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对人本思想这一核心价值理念的深刻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其核心构造上与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如出一辙。无论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还是为全人类谋利益原则,《外空条约》的内涵与其说是一项规制,更不如说是一个“人类对于探索外空、造福人类的一个美好愿景”。如今这个“美好愿景”已然成真,然而各航天大国在各自逐利的勾心斗角下,逐渐忘却了本心与初衷,《外空条约》亦逐渐丧失了其本应发挥的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始终围绕着“人”这一核心概念,强调“人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核心利益观念才应当是现行“共进国际法”、“共进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倡导的思想。而眼下每个国家都殚精竭虑地描绘着有利于自身的主张,久而久之便忘了原本的初衷,被眼前短暂的利益熏迷了双眼。“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给国际社会再次敲响了警钟,如若各国都只关心自身利益,而不放眼全局,只会将世界大战的历史于外空重演,从最初的外空矿物资源的开采掠夺到卫星频率资源的争抢甚至引发太空战,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放眼全局,立足根本,再次强调了外层空间开发、利用制度中的为人类谋福利原则这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外层空间应对所有国家平等开放,外层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满足某个或者一部分国家或组织的利益。

(2)合作思想对国际合作原则的完善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其次表现为合作思想,即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思想。国际合作逐渐衍生为国际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合作范畴,进一步深化了《外空条约》第三条的国际合作原则。

《月球协定》将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定性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同时限制了对现有外层空间资源提取的既有权利,亦对未来资源的分配进行框定,而这种限定方式没有取得世界上包括少数航天大国以及大多数航天科技实力较弱的国家的认定。若依据《月球协定》将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硬性定义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则航天大国的私人实体在耗费巨资、研发多年后获取的外空资源必须无条件地与其他国家分享,这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外空资源采矿的国家、公司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外空国际合作应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展开,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于前期投入大量资本运营的航天实力雄厚的大国及其私人实体进行利益衡量,应给予一定的权利保护。“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倡导的国际合作原则并不是狭义上所谓的“平等划分”,而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的,尊重各国主权并由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兼顾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利益,在取得各国同意的基础上,倡导的一种国际合作原则。

面对国家在外层空间的管辖权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蕴含的国际合作原则亦给出了美好的解决。国际合作应该充分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各国的司法管辖权,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倡导国与国之间的多边、双边交流。一项成功的国际条约并不能一蹴而就,作为负责任的航天大国,中国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合作原则,倡导与各个国家包括航天强国与航天实力较为弱小的国家的充分合作,给予各个国家以话语权,以分别促进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进程。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管辖权纠纷,始终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提倡的国际合作原则,深化合作模式,多元解决方式,实现外空资源开发、利用争端的和平、高效、公平解决。

(3)共进思想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补足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上更深层次地表现为共进思想,即携手共进、共同进退的思想。共进思想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最终价值追求,即全人类在以人为本、相互合作的基础上携手共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要求全人类同呼吸、共命运、共同进步,这就要求以主权国家为代表的全人类必须权责共担、共同进退。共进思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基于传统国际法律观念的新型衍化,在基础的人本、合作思想基础之上,着眼于未来的共同发展思想,为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孕育了全新的可持续发展思想观念。

面对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合法化的恶性竞争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蕴含的共进思想所折射的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亦得到很好的诠释。“可持续性发展”的内涵较为广泛,内容比较丰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与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里所定义的“可持续性发展”概念以及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利浦·桑兹(Philippe Sands)对“可持续性发展”内涵的诠释是一致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当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即“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己需要的能力”、“代际公平”和“可持续性利用”,而横向即“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以及菲利浦·桑兹所认为的“代内公平”。

当我们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反应到现阶段外空法领域对“空间可持续性”的研究上,不仅要从可持续性发展纵向的角度展开,实现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还应当从横向的角度讨论代内公平问题。香港大学赵云教授在其论文《外空可持续性发展的新视角和新途径: 以中国外空合作为例》一文中阐明,外层空间资源探测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不应局限于纵向研究,而应从广义的角度,以及从“可持续性发展”一词的本意出发,探讨外空活动的发展问题,即代内公平。即要充分考虑和“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当一国在进行外空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以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国家的需求,不仅是当前有能力进行外空资源开采利用的航天大国,还应当包括众多目前尚未有能力进行外空资源勘探、开发的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当优先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的需要。这才应当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下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应有之意。全球所有的国家,无论富贵发达,还是贫穷落后,都应当获得参与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途径与正当权利。目前仅少部分发达国家拥有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是违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可持续性发展原则的。各国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强国助弱国、各国通力合作,比如面对外空圈地问题,各国亦可尝试将已经开发的外空资源所附着的土地,作为“人类历史遗址”保存起来,冻结领土主张,在一个友好、良性竞争的环境下,不断提升全球范围内的外空资源开发、利用能力,使外空资源开发、利用能受益所有国家,真正实现外空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4 结语

中国于国际舞台的身姿,逐渐由“航天大国”转变为“航天强国”。作为航天竞技舞台上的一位“重量级选手”,中国应担当起一个负责任的航天强国的责任,主张自身的话语权,在世界舞台展现中国力量,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推至国际太空舞台。“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包含的思想,无疑是有利于世界各国团结、合作、进步的呼声,它不是以偏概全、一叶障目的发达国家利己主义思想,兼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亦考量到发达国家的合理权益。在国际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合作机制构建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无疑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助力,助力实现世界范围内的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受益,助力实现中国于世界舞台和平崛起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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