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造律:中华法文化的光辉篇章

2019-08-19 07:10
21世纪 2019年8期
关键词:司法官大禹治国

皋陶,亦名咎繇,曾两任舜和禹的司法官,是中国远古时期司法文明的缔造者。他在处理司法断狱的过程中还总结经验,使个别的法律调整上升为一般的法律调整,也就是史书所说的“皋陶造律”。可见,他又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立法者,对后世影响深远,他在中华法文化史上书写了极为光彩的一页。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说明皋陶担任司法官的环境是相当复杂和险恶的,既有蛮夷侵扰中原,抢劫杀人,又有发生在境外的作乱。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舜任命皋陶为司法官,反映出司法官对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定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专职司法官员的任命与司法活动的初步展开标志着国家形成过程中重要发展阶段。

虞舜在任命皋陶为司法官的同时,还告诫他定罪量刑应遵循的一些原则,“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有居”,意在叮嘱皋陶,断罪量刑要根据罪行轻重分别在郊野、市、朝三个不同的地方来执行;五刑减为流刑的,要按罪行轻重分别流放到四境之外、九州之外和国都之外。虞舜在最后强调“维明能信”,也就是只有彰明公正的法度,才能使百姓信服。

除此之外,皋陶在称颂舜“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时特别举出舜所定的刑法原则,如“罚弗及嗣”,即刑罚止于犯罪者一身,不得任意株连子嗣。此原则从禹不因其父鲧之罪而受株连,反而被舜选为接班人中可以得到证实。“罚弗及嗣”是一项体现理性光辉的刑法原则,对后世颇有影响。《左传》昭公二十年引《尚书·康诰》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汉儒根据《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的观点,再次论证了“罚弗及嗣”的合理性,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推行。

其次,还提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法原则,亦即宁肯不按照常规行事,也不得妄杀无罪之人。这里表现了重视人的生命价值,是中国古代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取向。

此外,《皋陶谟》中涉及的“宥过无大,刑过无小”“罪疑惟轻”等原则很可能是后人的附会,未必是虞舜的事情。即便如此,也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先进性。

皋陶受命为司法官之后,认真贯彻舜所叮嘱的司法原则,执法公平,断狱得当,受到百姓的拥护,史书说:“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

皋陶执掌司法的过程中,注意分析案例,总结经验,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上升为具有一般调整功能的法律,这就是“皋陶造律”的实际过程。《吕氏春秋·君守》说:“皋陶作刑。”《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竹书纪年》记有:“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世本·作篇》说:“皋陶作刑。”《后汉书·张敏传》说:“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西汉史游《急就章》说:“远取财物主平均,皋陶造狱法律存。”《太平御览》:“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根据司法经验制定为法律,符合制定法的发展规律。

至于皋陶所造之律的内容,《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可见皋陶所造之律可能就是确定了“昏、墨、贼”三种犯罪以及相应的刑罚。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晋国大夫叔向认为当为皋陶所制作,后为夏朝法律所沿袭。叔向解释,“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盗取他人的美名;“贪以败官”,即贪污,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指“杀人不忌”,即肆无忌惮地杀害他人。犯此三项罪,按杜预之言,“三者皆死刑”。皋陶在虞舜时代,做出的造律范例,显示了他高超的理性法律思维和精准的立法眼光。

皋陶制作法律与孔子修经典,被视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不朽之举,所谓“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皋陶所创造的司法业绩,使得继舜为夏王的禹继续选任皋陶担任司法官,据《史记·夏本纪》记载,“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皋陶作士以理民。”

皋陶不仅是司法官、立法者,还是一位治国理政的政治家,他所展示的政治见解令大禹深深折服。大禹有一次同皋陶谈起如何治理国家,皋陶在应对中表现了杰出的政治见识。皋陶说,“信其道德,谋明辅和。”也就是,按照道德行事,谋划就会高远,大臣们就会和睦。大禹同意他的意见,但问如何才能做到。皋陶说,“慎其身修,思长,敦序九族,众明高翼,近可远在已。”也就是,要谨慎自身的修养,要有长久的考虑,使九族敦厚有序,使众多贤人来辅佐,统治权能否由近及远,全在自己。夏禹再次肯定了皋陶的意见。接着皋陶又提出“在知人,在安民”的治国要略。对此,大禹极为赞赏说,“知人则智,能官人;能安民则惠,黎民怀之。能知能惠,何忧乎驩兜,何迁乎有苗,何畏乎巧言善色佞人?”

在皋陶的政治思想中最值得称道的是他的以德佐治,德法互补的主张。他的视野超出了立法、司法领域,而更关注于如何治国理政,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皋陶以德为治国的重要方略,其根基在于重民,他的所作所为都和国家治道以及民心向背密切相关。皋陶司法的效果不仅在于“平,民各伏得其实”,也在于“维明能信”,即获取百姓信服,赢得民心的支持。这也说明,舜禹两位圣王,在发现和使用人才方面别具慧眼;反过来,也正因为贤吏皋陶的兢兢业业,才绘就了舜禹的赫赫宏图。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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