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第三者买房,离婚后可追回房款吗

2019-08-19 18:00
幸福家庭 2019年7期
关键词:段某韩某公序良

案例:赵女士咨询:我与段某相识相恋后于2017年登记结婚,起初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长,去年我发现段某有了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我无法忍受段某对感情的背叛,向段某提出了离婚。我们于2018年12月协议离婚。

然而,离婚之后我意外发现,段某在婚内偷偷瞒着我为其同居者韩某转了210万元买房,该笔款项系从段某个人银行卡内转入韩某的银行账户内,并有二人在购房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我想了解的是,我能将段某与韩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段某赠与韩某210万元的行为无效、韩某返还这210万元吗?

分析:丈夫或者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而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该等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

本案中,段某在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赵女士同意,从其个人银行卡内转出210万元为韩某购买房产,而段某、赵女士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故上述款项应为段某、赵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段某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该大笔款项赠与韩某,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赵女士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请,人民法院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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