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朝霞 熊 珍

案情回顾:
罗某是某物业公司保安。2017年10月24日8时30分左右,罗某在物业公司当班岗位,附近某路上有人对行人实施抢劫,罗某听到呼喊声后离开保安岗位,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罗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当日受理后,于4月13日向罗某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某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5月20日,罗某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某县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罗某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某物业公司不服,认为某县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某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某县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责令某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罗某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期间,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存在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期间,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属于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期间见义勇为,是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案例案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