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光时期常熟地区的漕弊与社会秩序

2019-08-22 00:35周豪琪
镇江高专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折价道光大户

周豪琪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清代承袭明代的征漕制度,每年从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8省征收约400万石漕粮,运至北京、通州的粮仓,供京城皇室、官僚、军队食用。漕粮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二来源,且涉及京师官兵俸饷。为此,清政府设置了大小官员负责漕务,制定了严格的漕运制度。受限于时代及体制,漕政弊端丛生。漕务与漕弊相联系,作为一种常态而存在[注]漕政指有关漕粮征收、监兑、督押、领运等国家性规章政策及办法;漕务指大小官员征收、运输漕粮等地方性事务;漕弊指官员在办理漕务时出现的积弊。“漕政”“漕务”与“漕弊”,从概念范畴和事实上的逻辑关系看,由上到下为漕政、漕务、漕弊。。柯悟迟指出:“苏属漕弊,处处不能净尽,而常、昭则尤甚。”[1]31846年昭文县[注]清雍正二年(1724 年),析常熟县东境置昭文县,以琴川运河为界,两县治同城。辛亥革命时昭文县与常熟县合并,仍为常熟县。发生民众抗漕罢租事件。

1 道光时期漕弊概况

1.1 浮收勒折问题

清朝中期以前,民众交漕以米、麦、豆等为主。官员的漕务支出、运丁的运输费用、周转中的漕粮损耗等均需百姓承担。百姓除了交纳漕粮正额外,还需交纳耗米、附加税,用于漕运开支。在实际运作中,浮收被各级官员及地方大户贪污分肥。道光时期(1821—1850年),运河漕运衰落,米价波动,自然灾害多,影响了漕粮征派。为保证京城如期收到漕粮,各地改变征漕方式,将完漕改为折征,即粮户按要求上交货币以代替实物。一般而言,官方折价接近粮价。道光时期,常熟的漕粮征派已经采用折征,官府通过勒折致使折价比市价高出几倍。时人惊呼:“每完粟米一石,竟要十千光景。”[1]4《漏网喁鱼集》记载,道光中后期常熟地区漕米折价与市价如表1所示。

表1 1838—1850年常熟地区的漕米折价、市价统计表[1]3-10

由表1可知,道光中后期常熟地区的勒折愈演愈烈,1845年折价与米价之比甚至超过了5。1846年,常熟官府进行漕务改革,折价大幅回落。道光初年(1821年),江南漕粮本色浮收[注]本色浮收指以实物为主的浮收,与以货币为主的折色浮收相对。仅为一石加四五斗,而常熟地区的勒折负担早已超过本色浮收,百姓的交漕负担不断加重。

1.2 大小户问题

“大小户”问题指漕粮征收过程中负担极端不均的现象,大户、小户是时人对承担不同赋税水准的两个群体的统称。两江总督陶澍认为:“大约富豪之家与稍有势力者,皆为大户。”[2]416大户分为绅户、衿户、讼户[注]绅户即仕宦之家;衿户为持有功名的举贡生员一类;讼户或称衿棍,是民间健讼者,以州县违例浮收为把柄,扰乱漕务秩序。等。与之相对,小户为没有社会背景的一般土地所有者。常熟作为苏州府的属县,文风昌盛,取得科举功名者甚多,大户多为官宦大族或地方生监。大户常以“买荒”或“短价”的形式少交漕粮,欺压小户。

清代,受灾地区的官员可上报朝廷求得缓征或减免漕粮的权利。获批之后,州县根据受灾情况,厘定每户荒额。常熟地区荒额的分配不是依据土地受灾情况,全凭大小户身份。柯悟迟记载:“道光初,渐形肥瘠,然偶有灾分,尚无分大小。迨十三、十四(1833年、1834年)两年,叠患大灾,荒歉固大,原可业佃均沾,自十五年(1835年)秋收大可,大僚奏请民力不舒,仍缓荒额二、三成不等,漕书谓之活荒,每图若干,以费之多寡,定荒之大小。其时小户业田,已不能注缓矣。”[1]3收成普遍较好时,漕书[注]漕书即管理地方漕务的胥吏差役。把持勘察、确定灾荒情况的权力,致使税收的缓征、减免权利成为一种商品,大户凭借财力大肆购买荒额,取得短交漕粮的特权。1838年,常熟地区拥有三成荒额,大户可依此减免漕粮,而小户仍按原额交漕[1]3。1846年,常熟地区再次获准定灾减赋,大户可少交七至八成的漕粮,而小户仅能减漕一成[1]9。道光后期,荒额分配倾向于大户,社会不公现象严重。

除了“买荒”之外,大户还凭借其权势以较低的折价交漕。柯悟迟记载:“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假若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短价折色四元光景,仅要洋一角二分,将票米总算,扯每亩不过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数算,每亩必要一千零。”[1]5如冯桂芬所言:“大户既出短价,又能注荒,是再益也;小户既出长价,又不能注荒,是再损也。”[3]568

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小户遂将土地转卖(“苟有些恒产,悉售于大户”[1]4)或诡寄于大户名下[1]6,由大户代完漕粮。州县每年收漕有定额,不能对大户加收漕赋,只能转嫁于其他小户。苏州知府桂超万奏报苏松漕弊时说道:“常熟漕务积弊,由该衿户私分大小,包揽索规,渐至大户九万之多,以至小户困穷,邑令赔累,大有不能收漕之势。”[4]279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短交,致使常熟地区“大户日多,小户日少”,常熟漕政大坏,引发小户奋起抗争。

2 民众抗漕罢租行动

清代,漕赋各地不同,江南最沉重。常熟地处苏州境内,额定漕粮数目巨大,时人曾叹:“常熟一邑,纵横不越百里,岁输漕米一十八万,并日夜之力,拮据卒瘏,尚不免有稽迟之罚。”[5]574重赋导致重租。地主苦于赋重,转嫁给佃农,佃农成为漕弊的最终受害者。1846年,常熟地区发生大规模的抗漕罢租活动。

1845年,常熟地区漕米折价5倍于市价,政府收漕压力巨大。常熟县令金咸携带官印前往苏州辞官认罪[4]277。1846年初,江苏巡抚李星沅、苏州知府桂超万命常熟县令金咸将参与包漕的蔡、浦二绅治罪,并改革漕务。此后,常熟县荒无分大小,每石荒注两分,漕价减半。但此时,常熟县征漕尚在伊始,而昭文县已将及半,县令毓成对新漕章置若罔闻,继续按以前折价征收漕粮[1]7。2月下旬,小户们入城与漕书薛正安理论。与此同时,梅李乡佃农金德润沿途号召其他佃农一同前往官衙。他们毁坏了衙门大堂上的摆设,破坏了漕书薛正安的房子[6]410。县令毓成害怕影响其官运,仅派少量兵卒秘密前往案发地捉拿人犯,却被乡里佃农击毙2人[1]7。毓成深知众怒难犯,草草了事,不再追究。

3个月之后,昭文县再次发生抗租暴动。当时的农村流传一首民谣:“一朵乌云盖没天,一石仓米十四千。文武官员原是强盗作,穷人百姓种啥田。”[7]57-581846年5月中旬,小麦成熟,佃农照例向地主交纳麦租。张市西面承吉庵一带的佃农,忿恨地主收租“凶刻”,意欲反抗,散布谣言,其中提到:地主想将秋季麦租、花租提高20%;至于过限加钱,将每1000文地租30文提高到100文;押租将提高500%[6]411。佃农愤愤不平,共同推举“土棍”金山桂领导抗租行动。于是众人张贴无名榜于承吉庵墙上,大致意思:如果地主不减轻麦租折价,就拆毁他们的房子[1]8。5月21日,金山桂等人以“打凶租”为名,鸣锣聚众,沿途胁迫佃农附从,据当时苏州知府桂超万记载,人数约七八千[4]281。此后,佃农分头行动,毁坏地主的房屋财产。他们劫掠、破坏了东张市、东周市、老吴市、老徐市、陆市、归家市、何市、邻近村庄40余家的住宅、谷仓和商业设施[6]411-413。毓成一面出榜安民,一面去苏州搬兵,并签发火票调动福山兵。巡抚李星沅派桂超万带一队官兵前往昭文县东部弹压乱民,福山镇也提兵前来支援。他们很快驱散了佃农队伍,于6月1日抓获收禁30余人。金山桂等6人被杀,其余从犯相继判刑,县令毓成被撤职[6]414。

7月,昭文县附近的镇洋县也发生抗租事件,据称,佃农见昭文县金德润滋事未被惩处而争相效仿,巡抚李星沅乃责令新任昭文县令何士祈与毓成共同缉拿金德润等人[6]414。22日,毓成带兵下乡捉拿人犯,无功而返。27日,李星沅会同桂超万领兵400,福山镇亦提兵400,驻扎昭文县。随后,官府张贴公告:昭文县执行新漕章,不分大户、小户,一律按统一折价征收漕粮;对于此次事件,只捉拿首犯金德顺等人,对随从佃农既往不咎[1]9。8月7日,漕书薛正安获罪收禁,次年发配河南。8月15日,金德顺等人被擒,22日被枭首示众。其他案犯或定罪、或释放[6]415。

1846年抗漕罢租事件之后,巡抚李星沅命令昭文县地主按照当时漕米市价公平收租,并指示新任县令办漕执行新章[8]1648。常熟地区的漕弊难以根除,零星的抗租事件时有发生。1853年太平军攻克南京,常熟地区的抗租行动重又兴起。乡间收租索债严厉苛刻的业户受到乡民的冲击[9]304-311。1860年,太平军东征苏南,佃农期待太平军的到来[1]44,“苟有余粟之家,皆卧不成寐”[1]20。

3 结束语

道光时期,常熟地区的漕弊加剧,农民赋税负担日益沉重。管理江南漕运的苏松太道吴煦说:“官民交怨,业佃相仇,抗粮抗租、拒捕殴差之案,层见叠出。”[10]13咸丰年间,太平天国兴起之后,常熟地区的农民抗租暴动此伏彼起。蠲免、折漕等措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漕弊和抗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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