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治理的路径探析

2019-08-27 03:41张凯利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中国共产党

摘 要: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大胆实践,在维护公共秩序的过程中不断地“摸着石头过河”。总结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宝贵经验。包括树立政府在社会治理改革中的主导地位思想;推进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积极扶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提高社会治理过程中公民的参与度;坚持市场与法制手段相结合等原则。

关键词:社会治理;国家软实力;中国共产党

一、何为社会治理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

实际上,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就是针对社会活动实行管理的过程。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实施治理的主体。各方组织通过协商,沟通或者对话的方式依据相关法律对特定的事物以及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为此,我们可以认为所开展的一系列社会治理活动,须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并且将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社会活动以及社会事务进行治理与管理的过程。

(二)社会治理与这社会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目标相同,均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所实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同时,治理主体和管理主体均为社会组织,其在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时,均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内容的基础上,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与管理。

(2)区别

首先,在主体层面,社会管理更加强调主体对客体的管理与控制,社会治理则强调都作为主体的一方与另一方平等合作。社会管理突出了政府的主体意识,会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而社会则属于被管理的对象,社会管理更加强调主体对被管理对象的管控过程。社会治理则突出了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地位,即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与社会互为主体,二者可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对一些社会事务实行管理。

其次,在过程层面,社会管理如同流水,采用自高向低,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管控;社会治理则如同圆桌,注重多个主体的同期发展,各主体在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处于同等地位,管理地位不分高低,社会主体可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社会事务治理。

再次,在内容层面,社会管理更多的倾向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采取一手抓的形式;社会治理侧重于社会主体的自主管理,即利用公民的自我修为对社会事务实行自治。同时,遵循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原则,实行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同时治理的方式。

最后,在结果层面,社会管理体现为刚性的、被动的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状态;相对来说,社会治理则表现为柔性治理,突出公民与社会主体的自治作用。各个社会主体可通过沟通与协商的方式实行社会自治,从而达成良好的社会发展状态。

(三)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

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以自治与服务为主,它所突出的是公民的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即通过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自我管制来实现维持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秩序的治理目标。这是从管理目标入手,突出管理对象的自主意识,使其形成自治的价值观念。从社会治理层面来讲,如果公民不具备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一切社会活动均需依靠政府管治与落实,那将为政府带来极大的管理压力。同时受到社会组织形式多元化发展的影响,很难达成组织目标统一,也就无法实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标。从某一层面来讲,社会治理应与政府治理站在同等高度上,不区分治理地位。同时,积极引导公民实行自我管理,从根本上提升社会公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保证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管理职能的同时体现,这也是社会治理内在逻辑的重要表现。

二、社会治理时应遵循的相关理念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中指出,一切社会活动的开展均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执行。而历经了数十年的发展,为了保障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使命的顺利完成,无论处于顺境,还是处于逆境,都应保持一颗不变的初心、矢志不渝的团结带领人民穿过一道又一道艰难险阻。因此我们说中国共产党永葆先进是立党立国的根本,坚持党的领导对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旺盛的生命力在于她具有科学性、开放性、创新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多种意识形态出现,不乏有一些反马克思主义声音的出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也相继出现的逆全球化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始终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元论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决反对多元化指导思想的错误观点。

三、我国社会治理的实施路径

(一)概念树立政府在社会治理改革中的主导地位思想

这里所说的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指的并不是在社会治理中突出政府的主体作用,使社会处于客体地位,而是要求其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能够营造良好的条件,发挥社会主体自治的重要作用。即要求政府方面积极担负起相应的治理职责,并且在社会治理工作中,起到良好的协调作用。具体来讲,政府的主体地位应表现为退出不该参与的治理环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突出自身的职能作用,即要求其起到良好的促进社会治理工作的职能。此外,还应在社会=主体自治的过程中,发挥出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为公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环境。主要是以推出輔助制度和政策的方式,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的自治与管理工作中,从根本上发挥自身的社会治理职能。

(二)推进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

从以往的社会管理工作来看,政府的主体地位较为突出,且涉及的管理范畴较大,已经超出社会主体的管理范畴,其管理层面处于社会主体管理之上。这种管理模式就导致了政府出现管理全部社会事物的现象,并未发挥其自身的社会服务功能。同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共治关系也不复存在。而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引导下,要求政府部门能够从新定位社会管理职能,明确自身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规则制定与监督职能,改善原有的包揽现象。同时,突出其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功能,与社会主体同时完成社会事务的治理与管理。而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社会事务的发展无法得到有效管制的问题。为此,在进行职能转变的同时,也要培育一批较为专业的社会组织,使其替代政府进行社会事务治理,有效维护社会安定。此外,为了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还应努力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使其形成多元化发展,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积极扶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提高社会治理过程中公民的参与度

为提升社会治理中公民的参与度,在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时,应遵循政府与公民共同治理的原则,并且将其作为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基础,努力构建平等合作的社会治理环境,为公民参与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政府在发挥社会治理职能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一些管理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和市场方面,使社会治理主体形成多元化发展,实现各个社会组织平等共治的目标。此外,在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政府也应为公民参与提供一定的平台,使其参与到有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从而突出民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在进入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后,原本的集中化社会群体已经被分割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实行社会治理时,多个社会主体的参与为社会治理组织形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政府部门则必须发挥其自身的整合组织作用以及协同发展作用,保证各个利益群体能够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采取协商共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但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组织结构来看,部分情况下会存在自制能力差,且管理范围缺失的问题。同时,由于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无法保障社会组织治理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也会制约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进程。基于此,要求政府方面应积极培养社会组织,并且形成一定的组织形式,使其能够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服务,保证民主权益的有效发挥。

(四)坚持市场与法制手段相结合

为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开展经济事务的管理工作时,政府应实行让权政策,将经济事务的管理工作交付于市场组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经济以及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保障经济事务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此过程中,政府也应摆正自身的地位,从经济干预和经济事务管理中脱离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放于整个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对于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的因素进行及时疏导,尤其是在社会主体进行社会治理时产生矛盾的情况下,需要政府部门出面协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在此过程中,也应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利益。实际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时可以发现,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在某一方面出现问题时,就会对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影响,使得社会发展环境发生改变,这也要求在进行社会治理工作改革时,也应将改革内容落实到各个领域中,采取各个击破的原则,逐步完成社会治理工作的改革。此外,还要求其进行治理工作时,依托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得盲目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另外也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并且通过研究与实践,将其形成符合我国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理念与原则,制定可行性较强的社会治理方针,为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做出努力。

(五)加强法制建设,保障社会治理工作的落实

为确保社会治理工作的准确落实,政府部门也应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逐步完善,为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其形成系统化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组织形式。

首先,政府应对社会治理的行为模式以及相关机制进行有效探索,从而实现对顶层设计内容的有效完善,使其能够充分发挥相关的约束能力和管理能力,保障社会治理过程中,各个社会主体均能积极参与,并且能够依法完成社会治理中的民主自治和管理行为。政府部门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式来约束社会治理行为,使社会治理工作能够得到长期稳定发展,为维护社会安定做出自身的贡献。

其次,还应对制度内容进行有效完善。对于一些落后的制度以及思想进行有效去除。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些制度内容会限制社会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而政府方面应对此部分制度进行改善,使其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保障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开展。尤其是对于政府职能管控力度过大的现象,已经威胁了社会主体的治理职能。此时,就须对政府职能进行调整,加大对新制度的有效落实,为社会主体自治与管理提供有利的环境。

最后,则需提出相关的配套政策,对社会治理工作给予一定的制度支持,通过完善制度体系的方式,保障社会治理工作的准确落实,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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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凯利(1992- ),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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