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创新研究

2019-08-29 07:52田丽娜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3期
关键词:青岛市融资经营

□田丽娜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其实是我国本土化名称,国外学者研究人员一般称其为在线金融[Online-Finance]、电子金融[E-Finance],它源于1971年美国开创了Nasdap系统,这一系统的应用和推广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开始在美国运营,各个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探索实践也相继开展起来。Merton等(1993)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此迅猛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在信息集合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基础上的融资能够正常运转,除此之外信息层层分解和风险监管的合理化也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1]。2011年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正式发放,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开始在国内渐渐被熟知,在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融资问题的研究也开始跟紧。谢平等(2012)认为,以互联网金融作为融资方式可以实现便捷支付的目的,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资金供给可以实现即时交易、即时到账,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2]。李文启(2014)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公正的“进入机制”以及高校的运行机制能够极大地方便中小企业进入互联网融资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问题[3]。徐细雄等(2017)研究了中小企业在利用P2P模式进行网络信贷、利用大数据金融及互联网众筹平台三种主要方式来创新互联网融资模式[4]。

“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经济来源问题。乡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一是依靠国家相关财政投入;二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乡村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三是依靠第一产业农业自身现代化发展来提高农业经济收入。本文主要以资金支持展开讨论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创新方面的研究,通过解决源头融资问题,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的运载能力,以便获取更加优良的销售渠道,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收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麦克米伦缺口”

“麦克米伦缺口”理论认为,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会因金融机构由于担保问题而不愿意提供企业所要求的资金,从而出现生产资金缺口。作为现代农业发展支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突出存在“麦克米伦缺口”。总体来看,导致传统涉农信贷增长速度降低,且不愿贷款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是苛刻的贷款标准使准入门槛较高,农业作为弱质产业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将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的抵押方式尚存阻力,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贷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不畅通;另一方面,当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数量越来越庞大,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越来越多样化,进而农业经营主体在对资金的需求方面也越发多样化,融资需求从农业生产的初级阶段延伸至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以及产业的转型升级,尽管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丰富,但是与经营主体生产生活需求相挂钩的金融产品却是不多。

三、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企业四大主体。截至2018年,青岛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6,500家100亩以上的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产品年销售11.3亿元;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2万家,合作社成员注册40.1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3,200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2,600余个,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比例高达65%,排名在全省前列。青岛市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示范龙头企业达到600多家,这些示范单位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雁”。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主体数量庞大、层级明显提升、带动能力明显增强等特点。

(一)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支持。近年来青岛市政府强化政策支持,持续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先后出台了10多个政策性文件,包括支持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促进种养大户及家庭农场绿色健康发展、整合各方资源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等。青岛市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一个实施农业生产项目的重要平台,委托符合标准的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进行土地整改、改造中低产田、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项目和农业财政专项。比如,在推进胶州市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过程中,青岛市政府将胶州大白菜等20多家专业协会,作为农业病虫害防治等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使超过15万户的农户享受到了来自政府部门提供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据相关统计,近三年来青岛市政府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累计实施农业财政项目210多项、财政项目金额达1.6亿元。

(二)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支持。目前各国有大型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如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已设立普惠金融部,农业银行创新性构建3家专营支行、2大服务中心和1个信贷工厂组成的“3+2+1”普惠金融全覆盖服务体系。青岛市村镇银行达8家,已实现村镇银行青岛县域全覆盖,设立支行30余家。以青岛市农商银行为例,截至2017年末,接受青岛农商行支农贷款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5,000余户,贷款余额126亿元;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所得贷款余额达到2.61亿元;接受贫困村帮扶项目4个,累计支持贫困户228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贷款余额1,030万元。到2017年末,青岛农商银行涉农贷款达到488亿元,占青岛市全市涉农贷款投放总量的16.39%,以实际行动担当起服务“三农”金融主力军的重任,真正践行了“惠农助商财富共享”的承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近年来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蓬勃生机,但是相较于成熟的工商企业而言,发展中仍存在着较大的制约和困难,尚处于成长阶段。对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而言,资金的供应与需求不相适应、信息不对称现象有碍融资的有效进展,融资渠道不畅通现象依旧存在。

1.存在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信息不对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透明度低等问题,使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认可程度不足,导致经营主体贷款难,生产经营规模发展受到制约。

2.传统金融机构借贷受阻。近年来,青岛市银行、金融系统为扶持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性地改进了金融服务方法、内容以及金融产品,并且积极实行了许多措施,但是因金融机构设置的贷款门槛较高,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一般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达到所需贷款要求,生产经营融资渠道受限,使融资困难的问题依旧比较突出,资金由来受阻。

3.不能有效利用互联网金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规范标准的财务管理体系,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倾向于运用传统融资方式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没能合理利用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较小,在实际的农业生产中存在许多不合理行为,多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互联网金融平台。

四、互联网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创新的积极效应

(一)消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长尾效应。当下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融资的需求倾向于单次融资金额小但是融资需求次数多的特征,这就对互联网金融能否提供稳定的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融资的稳定性不仅能增强其在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的和谐发展,而且对行内从业人员的业界自信心的提高有着极大的积极作用。这一表现正符合Chris Anderson的“长尾理论”,也就是在生产经营主体融得资金的成本在一定程度提高的基础上,增强互联网金融对农业生产经营中融资创新性的积极导向。此外,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一载体上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增强了经营主体的体验机会,增加了企业对特定主体建立规模庞大的融资需求,增强了生产经营主体融资创新的市场竞争力。

(二)增强融资模式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由于信息缺乏对称性,传统金融交易对资金融合运营与流动产生了一定风险,这类风险不仅给正常融资营运带来了不确定性,而且还抨击了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信心。运用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和信息的即时性,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运营融资的确定性,降低融资金融风险,极大提高了金融参与者对融资营运的信心,因此也会使融资主导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创新有了更大主动权,有利于融资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三)推进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走向正规化。互联网金融可以帮助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走向正规化,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积极拓展,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资金供需不均衡等方面的难题,这对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进行了有效的补充。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能够依托互联网平台的载体优势,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产品、物资、资金统统整合成统一体系。

五、互联网金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创新路径

(一)利用“互联网+”创新融资媒介。消除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融资渠道,构建电子商务综合融资服务平台,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接客户、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涉猎的内容系统化到平台上。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可以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互联网云数据来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情况,科学地选择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特定主体来提供特定金融方案。在云数据的整合获取方面,通过对特定区域或者特定经营主体进行整理,实现有针对性的、交融互通的金融服务。

(二)搭建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今天,对于如何合理利用互联网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依托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来构建众筹渠道实现资金的有效供给,面向广大的互联网信息受众获得有效资金。电商服务平台在这一众筹融资模式下其功能定位是为青岛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搭建融资平台,将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信息受众汇入到融资计划中。在此,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不但能为生产经营主体供给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而且能够参与其中,利用自身信息以及资源优势为生产经营的项目出谋献策;融资计划的投资方也可以利用产品和资金置换的方式来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减缓产品销路窄的问题,增强青岛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占有市场的生存能力。

(三)发展供应链互联网融资模式。将互联网金融公司供应的金融服务融入到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充分运用互联网金融大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及农产品销售一体化,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均衡。在农产品生产阶段,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供应信用贷款,将供给的贷款发放给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厂商;互联网平台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生产经营信息系统,以避免借贷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实现信息的云端管理。在销售环节,互联网平台给批发商放款来收购农产品;经营主体获得收益并且履行约定返还之前的贷款。在推广环节,批发商买卖农产品并获取收益,偿还贷款,使农产品流入市场进行市场营销。在整套环节中,不但使高质量新鲜农产品流入市场,而且还扩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保障了农资生产厂商的资金流动,解决了批发商的赊销难题,使互联网平台取得了双重贷款利息收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获得大数据分析的能力,有利于惠农服务的顺利开展,构建完善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

图1 互联网金融下农业产业链模式

六、结语

研究互联网金融影响下的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创新方式,与广大农村地区农户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创新农业生产的融资模式是精准兑现互联网金融的定向扶持的有力体现,对于扶持方向有了精确的把握,同时对于相关科研工作人员而言,这一模式的创新也给科研工作的优化带来了便利。本文在对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进行分析的同时,阐释了青岛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积极效应,提出了创新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这在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融入农业生产经营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技术提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发展模式提供了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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