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区域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与挑战

2019-08-29 02:57柴裕红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一带一路

关键词 “一带一路” 纠纷解决 区域国际商事仲裁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甘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YB0 17】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柴裕红,兰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与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62

一、“一带一路”与纠纷解决

随着“一带一路”的纵深推进实施,全球的资源都会被“请进来”到中国参与配置,而中国也将“走出去”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国际交往的频繁进行和国际贸易的交易量明显呈上升趋势。由于各方彼此之间政治、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存在差异,各种纠纷的产生也逐渐增多。具体而言,“一带一路”所涉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同导致经贸纠纷处理手段的不同,因此导致产生一系列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加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纠纷解决的法律可预测性低。从理论上而言,有交往就有纠纷,无论事前采取多么完备的预防措施,纠纷产生均是不可避免的。国内纠纷如此,国际纠纷更是如此。何况国际纠纷远比国内纠纷复杂多变,其法律风险的存在必是自然。即各国市场主体在“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过程中通过经贸往来获取利益的同时,各种商事纠纷的产生也自然是不可避免的。面对具体纠纷,如何通过有效切实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救济是“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行的重要法治保障问题。特别是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如何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平等对待纠纷解决中的各方当事人,精准的进行法律适用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基础和核心。同时,公正高效的处理“一带一路”相关的纠纷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应有之义。

国际民事纠纷的解决手段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ADR及诉讼。一方面,虽然当事人之间通过谈判解决纠纷比较普遍,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最终对立的情况下利用和解和调解有效解决纠纷是有限度的。这种情况下,主要解决纠纷的方法还是诉讼和仲裁。这两个纠纷解决方法的相通之处均是根据第三方的判断拥有法的拘束力的決定型解决方式。由于法院处理纠纷在管辖权的国际冲突、判决执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欠缺、外国法查明适用的实际困难等因素,限制了纠纷当事人通过选择法院进行诉讼来解决纠纷。而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其程序灵活、专业性、保密性、执行力以及一裁终局等存在诸多优势,使选择仲裁比利用法院更适合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首要选择方式已成不争的事实。

二、区域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与挑战

众所周知,1958年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略称1958《纽约公约》)认识到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手段越来越重要,因此寻求为承认仲裁协议以及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提供共同的立法标准。《纽约公约》的宗旨是,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不会受到区别对待,并要求各缔约国确保这类裁决在其法域内同国内裁决一样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纽约公约》的一个附带宗旨是排除法院诉讼,即要求各缔约国法院为充分执行仲裁协定而拒绝当事人在违反其将有关事项提交仲裁庭处理的约定的情况下诉诸法院。正是因为有《纽约公约》这样的国际公约的存在,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主导作用才得以确立。现有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态势是以欧美为主导的纠纷解决现状,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仲裁的败诉率高达90%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解决这样一种困境,在合作与竞争的理念下区域国际商事仲裁受到了重视,区域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为纠纷解决当事人提供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区域之间以及仲裁机构之间都在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以便在纠纷解决这个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比如说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之间的竞争。中国境内比如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会(BAC)等均是具有代表性的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市场中代表着中国仲裁的最高水平。而目前“一带一路”倡议下,通过区域国际商事仲裁扭转现有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态势是个很好的时机。这些都为国际商事仲裁在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案件中发挥优势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尽管“一带一路”倡议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广阔的服务市场,特别是为改变国际商事仲裁现状发展区域国际商事仲裁指明了方向,但是从中国仲裁发展的整体态势而言,我国仲裁的发展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是分不开的,我国仲裁机构尤其是在处理国际案件能力方面的仲裁机构集中在一线城市且屈指可数,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大都集中在东部,对仲裁理念的理解和支持仲裁的力度上而言东部远好于西部。另一方面我国的《仲裁法》的修改虽然多年来仲裁界人士一直在呼吁却一直未能如愿,虽然《仲裁法》的修改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至少是很重要的一环,对中国仲裁国际化将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为了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的历史机遇和克服我国仲裁发展自身所存在的困境,改变现有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以欧美为主导的格局,积极发挥区域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整合各种资源提高区域国际商事仲裁的知名度和利用率,实现区域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相关纠纷解决中的法制保障功能。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平台建设。 第一,在发挥我国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仲裁机构的优势积极改变东西方国际商事仲裁现有格局,首先在我国香港构建东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利用香港的优势提高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第二,积极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建立新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学习借鉴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的经验,实现仲裁机构之间的深度合作与良性竞争。第三,弥合中国东西部仲裁发展的不平衡,便于“一带一路”相关纠纷解决的当事人选择优质仲裁,必须在西部尤其是兰州建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或国际民事纠纷解决中心。随着兰新铁路、宝兰铁路的全线贯通,甘肃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黄金段,兰州作为甘肃的省会城市并且是古丝绸之路的入口,其厚重的文化因素和地缘优势更加不容忽视。第四,我国的仲裁机构要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仲裁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建立互通有无的合作机制,比如说在仲裁研究、信息互换、人员培训等方面。

其次,支持仲裁发展。第一,政府要支持仲裁机构的发展,而不能将仲裁机构作为政府的面子工程,使其解决纠纷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进而限制了区域仲裁的发展。由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尚不统一,很多地方仍是参公管理,仲裁机构的发展的经费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这样也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充足的经费支持。根据仲裁发展趋势而言,政府应该逐步放权,最终让仲裁机构完全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第二,中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司法监督层面。

最后,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联合培养多元化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我国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具有现实紧迫性。随着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模拟比赛和国内模拟比赛的持续开展,对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的培养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从全国高校的参与程度而言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对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中国仲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发挥其纠纷解决机能更好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前提条件。

注释:

柴裕红.中国商事仲裁的展望[J].神户法学杂志,第64卷第3·4号,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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