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交给酒店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后该怎么办

2019-08-29 02:59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5期
关键词:服务台清点损害赔偿

【案情】王先生因临时有事,就将自己的行李寄存在入住酒店的服务台,当班的服务员清点了物品后,为其办理了行李寄存手续。退房时,当王先生拿着号码牌领取寄存的行李时,发现行李已被他人领走了。王先生遂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却认为为旅客保管行李系无偿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酒店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评析】酒店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酒店应当赔偿王先生的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将行李寄存在自己入住酒店的服务台时,当班服务员对物品进行了清点,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作为酒店,应当妥善保管好被保存人的物品。但当王先生去取行李时,行李已被他人领走,同时酒店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行李的义务。因此,酒店对王先生的行李丢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王先生的损失。

(四川   刘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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