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同仁堂”谁是老字号

2019-09-03 06:41杨柳
法庭内外 2019年7期
关键词:同仁堂字号注册商标

杨柳

“同仁堂”是国内久负盛名的老药铺,创建于清康熙八年(1669),至今已有300余年的历史。围绕着“同仁堂”的字号使用,“同仁堂”商标权利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公司),将擅用“同仁堂”字号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仁堂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事情的起因,源于同仁堂公司发现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页面上标有显著的“中华同仁堂”标识,并在位于江苏常州的中药店铺里的店招、牌匾、楹联上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及悬挂相关的宣传照片和招贴画。

同仁堂公司认为,一方面,“同仁堂”早已是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中华同仁堂”标识,而且故意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对同仁堂公司进行模仿,恶意地损害了同仁堂公司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同仁堂”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誉;另一方面,同仁堂科技公司还进行虚假宣传,自我标榜为“正宗本源”,同时又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意在公开散播同仁堂公司“不正宗”的错误信息,误导公众,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形象。

百年同仁堂 老字号溯源

对于“同仁堂”字号和商标的价值承载,同仁堂公司表示,“同仁堂”既是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同仁堂公司的商号,它承载着同仁堂公司在长达340多年的企业历史中所积累的深厚商誉。

根据史料记载,清康熙八年(1669)乐显扬创办同仁堂药室,1954年同仁堂率先实行了公私合营。

1983年3月1日,北京同仁堂制药厂申请注册了第171188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于中药商品上,2002年6月7日,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经续展,至今合法有效。

1989年1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9)商标字第29号文件《“同仁堂”属驰名商标应予特别保护》称:“‘同仁堂’商标源于北京同仁堂药店,该店始创于1669年,是一家国内外知名的老字号药店,距今已有320年的历史。‘同仁堂’商标与同仁堂药店也共同度过了320年的历史,由于凡是同仁堂药店的药品和药膳都标有‘同仁堂’字样,所以,‘同仁堂’既是有名的老字号,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商标。‘同仁堂’药品和药膳以其‘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工艺精湛、疗效显著’而著称于世,它不仅深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而且还远销到日本、美国、加拿大、南朝鲜、澳大利亚、香港、澳门、新加坡等16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同仁堂’在《商标法》颁布的1983年正式注册,但从整个历史和现实来看,‘同仁堂’商标确属驰名商标。‘同仁堂’作为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保护。”

2000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议字(2000)第31号文件《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88号提案的答复》及工商议字(2000)第35号文件《对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38号建议的答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创建于1669年的同仁堂药室发展而成,属于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该企业中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同仁堂”,于198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同仁堂”字号切实加强保护,并将该商标列入2000年度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点保护。

2006年,商务部认定注册商标同仁堂牌为“中华老字号”。

2006年,国务院确定同仁堂中医药文化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滥用老字号 是否担责

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同仁堂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同仁堂公司涉案商标权;二是同仁堂科技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二审认为,同仁堂药铺是享誉数百年的老字号店铺,故“同仁堂”这一品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同仁堂科技公司单独使用“中华同仁堂”或“同仁堂”文字,必然引起消费者将其与同仁堂公司产生误认,从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同仁堂科技公司同样应该知晓。在此情况下,同仁堂科技公司仍在网页和常州设立的店铺中使用“中华同仁堂”或“同仁堂”文字,显属故意攀附同仁堂公司及其第171188号注册商标的声誉,有违诚信原则,应予禁止。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站及店铺中使用“中华同仁堂”标识,构成对“同仁堂”这一字号的突出使用,这一使用方式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同仁堂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由此认定,同仁堂科技公司构成对同仁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同时,同仁堂科技公司在与“同仁堂”这一老字号毫无关系的情况下,在对外商业经营中进行误导消费者的品牌宣传推广,并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进行证明的前提下,公开发表可能损害同仁堂公司商誉的言论,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同仁堂科技公司不服,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了同仁堂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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