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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01:55庄嘉
检察风云 2019年15期
关键词:意见书鉴定人司法鉴定

庄嘉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框架内,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书是定罪量罚的关键人物和重要砝码,鉴定人往往被誉为案件事实的“实证法官”,鉴定意见书则被喻为“证据之王”。然而,针对虚假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收费失范、鉴定黄牛却追责乏力,由管理失序引发的黑鉴定成为司法鉴定法制进程的顽疾。鉴定人屡陷犯罪的泥潭,值得我们警醒……

黑鉴定所涉的主要犯罪类别

作为具备专门知识、研究提供专门意见的专家,鉴定人一旦由“客观真实”演变为“利益拥趸”,极易造成鉴定的黑化,从而降低鉴定意见书的公信力。因此,寄生于司鉴领域的毒瘤——“黑鉴定”的危害性和负能量并不亚于黑律师、黑中介、黑警察。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主要分为五大类,即法医类、物证类、司法会计类、声像资料类以及环境损害类。其中不乏涉嫌犯罪的实例。

▲ 重灾区:保险诈骗犯罪

相比其他四类司法鉴定,法医类的鉴定意见书在数量层面堪称是我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心骨。实务中,涉及伤情、伤残的鉴定意见书已成为当事人保险索赔、民事求偿、民刑衔接的重要依据。虽然我国施行的伤情、伤残鉴定标准有成文法基础(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但是当事人最终还是需要借助省级人民医院或者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或者伤残鉴定意见书,才能名正言顺地从保险公司或者对方当事人处获取相应的赔偿款,依法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与所获得的赔偿金存在直接挂钩的鱼水关系。

此时会出现一个窘境:鉴定意见书直接左右了赔偿款的多与少。鉴定人是否会成为虚构保险标的的保护伞呢?细究虚构保险标的,我们会发现主体尽管多是投保人,但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虚构保险标的的“共犯”。投保人通过鉴定人实施了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向保险公司骗取了保险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显然这种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

另一方面,架起鉴定人与当事人中间桥梁的重要媒介“鉴定黄牛”,如同“挂号黄牛”“床位黄牛”一样,已经遍布于各大具备鉴定资质的省级人民医院、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一旦发现有维权需求的伤者,他们便会主动上前搭讪拉客,热情地要求代受害者索赔,由他们提供司法鉴定、民事起诉、申请执行等“一条龙服务”,案结事了后他们就会从赔偿款中提成一定比例的佣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犯罪构成中,如果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伤者较大数额的财物(换言之,即并未办成事),则可能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般由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管辖。如果涉及保险领域的诈骗活动,依据特别条文优于一般条文,则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一般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

▲ 高危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截至2019年6月21日,今年共有两起涉及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已裁决案件,分别是“杨友农、谢素芳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青0104刑初301号),以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司法鉴定人林某、李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证罪一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鄂09刑终35号)。而从2016年至2018年,合计有13起裁判文书涉及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书罪。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书并非个案。

提供虚假证明文书罪指的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者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鉴定人恰恰符合上罪的主体条件,依据《刑法》第229条之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文书的鉴定人可能涉嫌此罪。比如,在笔迹鉴定中,对样本和检材做出似是而非的鉴定意见。现在回看五次尸检六次鉴定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其中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意见显然可能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书的问题。

▲ 风险区:鉴定人作伪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以期通过证实与证伪来保障鉴定意见的质效。因此,在未来的庭审架构中,鉴定人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出庭作证的责任与义务。

目前,虽然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作伪证被查获的案例鲜有耳闻,但是未查实并不代表没发生过!根据《刑法》第305条之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的”,可能涉嫌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关联,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伪证罪风险(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提升黑鉴定的整治实效

当下,黑鉴定已然成为法制社会建设中必須根除的病灶。目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在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才是根本,地方立法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对司法鉴定管理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从整治机制上有效、高效地进行第一时间的打击,既需要依托公安机关的经侦、刑侦部门,更需要多部门的联合作战,将线索共享、联动管控的长效整治机制巩固到司法鉴定的地方立法之中。

▲ 长久之策:黑鉴定的线索共享、联合治理机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裴光指出,“近几年涉保司法鉴定案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涉案赔偿款总量较大”。显然,涉保司法鉴定已成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保险理赔和反欺诈工作也越来越倚重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四川省、昆明市等地已经着力开始建设相关的联合治理机制。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召开司法鉴定行业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推动对司法鉴定黄牛的联合治理。同时,上海市保险监管部门与上海市司法局于2018年7月共同签署《关于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交流合作协议》,联手打击车险“人伤黄牛”等涉保司法鉴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与地方司法部门的协同作战,上海已逐步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遏制、事后打击的反保险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当然,其中更应加入与公安机关刑侦、经侦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让侦查工作进一步前置。

▲ 有益初探:对有黄牛嫌疑人员的智慧司鉴预警

上海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卫东在签署《关于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交流合作协议》时提到,“鉴定黄牛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了杜绝司法鉴定领域的黄牛,上海市司法局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联合开展了“智慧司鉴”信息化建设项目。

“智慧司鉴”系统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高新技术,依托最新的人脸识别系统,对经常出现在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抓取识别,对有“黄牛”嫌疑的人员将及时预警,从而为本市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和行业监管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撑和有益的科技初探。

未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令黑鉴定无容身之地,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然举措。或许,共享、联动、智慧、预警等将成为司法鉴定高效管理的关键词,为司法鉴定地方立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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