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探讨

2019-09-09 05:50姚孟余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
消费导刊 2019年33期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

姚孟余 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

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产量和保有量逐年增加,截止2018年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汽车驾驶人3.69亿人,我国即将成为世界上汽车保有量最大的国家。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因驾驶员违规驾驶、疲劳驾驶等因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无可避免。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受损车辆当事人为主张自已的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价格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意见不一,全国类似案件判决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调查及律师的主张。因此,出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以及贬值损失价格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势在必行和大势所趋,亦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体现。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市政设施、道路设施、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第三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车辆隐形贬值。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物品等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其他相关费用等。在车辆损失价格认定中,通常只认定车辆、车载货物等财产的直接损失。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即损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车辆或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如停运损失、违约损失等。

(三)事故车辆隐形贬值。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可继续使用,但由于受车辆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维修厂家的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维修时所用的材料和配件质量等客观条件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机件整体性能和技术指标等很难达到事故前的原有状态,车辆可能会出现密封不好、噪音增大,以及车辆故障发生率升高等问题,致使车辆驾驶舒适感和安全感降低,并且人们对事故车辆价值的心理预期也会降低。经过维修后的事故车辆,到机动车交易市场上进行二手交易时,其价格较事故前低或无事故车辆低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事故车辆隐形贬值严重影响了车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故车辆贩值赔偿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所以,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需按照全面赔偿的原则,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即赔偿除承担修复义务外,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决定了其能够作为民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应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车辆特别是高档新车,“修复”很难恢复到事故车辆受损前的原有状态,对事故车辆造成的隐形损失或贬值损失必需得到合理的赔偿或补偿,让受损故事车辆权利人损失降到最低,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符合民法规定的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虽然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但符合我国现有民法规定的财产损坏赔偿制度和原则。目前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二)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三)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三、事故车辆贬值分析

车辆的碰撞是物理性碰撞,碰撞必将产生能量,这种能量不但与车辆的速度和质量有关,而且与速度和质量成正比。在瞬间的碰撞过程中,其能量除被地面和其他物体吸收外,剩余的能量基本被车辆吸收(不管车辆是相向还是同向撞击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必然导致车辆的损坏,即产生显损和隐损。

图1-显损和隐损的关系

车辆碰撞产生显损和隐损。显损是人的肉眼可以看到的或者通过仪器设备可以检测出来的;反之,隐损是人的肉眼看不到的或者通过仪器设备无法检测出来的。

从图1可以看出,显损和隐损的关系分三种情况。一是显损和隐损分离,结论是有显损无隐损,贬值无法确定。二是显损和隐损交叉,肯定存在贬值。三是显损包含隐损,肯定存在贬值。那么怎样确定贬值的存在呢?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是绝对的,但贬值是相对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说任何事故都能造成车辆贬值。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经济学价值对等原理。车辆是否贬值,须确定成新率是否一致。因事故车辆修复时都采用全新配件,由于未对原有车辆配件,按照成新率进行折扣,会出现“溢价”,有可能使车辆增值,对这种情况可不考虑贬值。二是物理学机械原理。汽车装配时,各机件装配标准统一、技术要求高,但车辆维修时,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及配件质量不一,必然导致安装瑕疵、机件加速损耗等问题,贬值不可避免。三是金属结构力学原理。对于修复的机件,机件的品体分子结构发生变化,其强度、硬度、初性等将达不到原技术要求,贬值不可避兔。所以,要确定车辆贬值,必须正确分析“溢价”和贬值的关系。

贬值-溢价>0(贬值)

贬值-溢价=0(无贬值无增值)

贬值-溢价<0(增值)

非全新车辆发生事故修复后,不一定都存在价值贬值。根据分析,车辆贬值原因具体为以下四个方面:金属机件本身的物理性改变,引发的车辆贬值;修复后的机配件在整体配合上的缺陷,可能带来车辆贬值;交易时保值率不高的车辆卖方市场变现风险、收购方利润差价的转移,导致车辆加速贬值;缺乏鉴定评估规范,人为操作带来的评估差价等。

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件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一)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二)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三)损坏严重的车辆,以下主要部件受到损坏:

1.机动车的发动机因碰撞损伤,对发动机的机体,曲轴连杆机构、配气机构,冷却系统,启动系统主要部件进行拆解并修复。

2.机动车的传动系统因碰撞损伤,对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驱动桥等部件进行拆解并修复的。

3.机动车的行驶系统因碰撞损伤,对车架,车桥、悬架、车轴等部件进行拆解并修复的。

4.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因碰撞损伤,对转向盘,转向器和转向传动机构进行拆解并修复的。

5.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因碰撞损伤,对制动器、制动传动机构等部件进行拆解并能复的。

6.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因碰撞,导致车身壳体,车身A、B、C柱变形,并进行矫正修复的。

7.机动车因火灾造成车身壳体、机械传动等主要部件变形受损、并进行矫正修复的。

8.机动车因涉水导致车辆引擎、线路浸泡受损的。

四、决定事故车辆贬值的因素

车辆交通事故之前的价格归根到底就是一个成新率的问题。同一车型,车辆成新率越高,其事前价越高;反之,越小。交易价是事故车辆修复后交易时的价格。交通事故车辆的维修原则是修复为主、更换为辅,能够修复的配件可以修复,不能修复的可以更换。但由于客观条件,包括维修工艺和水平的限制,即使在特约4S店维修的事故车辆,其车辆维修后的性能指标也难以达到事故前的状态,往往出现故障率高,密封不好性、美观性、安全性及耐用等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事故车辆的价值比无事故的要低。虽然不同的事故损失,损坏的程度不同,有的车辆配件需更换,有的车辆配件需修复,对同一事故车辆,如果修理水平不同,修复后的价值是不同的。维修水平越高,修理费相对越高,其修复后的价值越高,贬值得到越多的抵减,贬值越小;反之,其贬值越大。

在撞击程度相同的条件下,车辆成新率不同的同一车型,其贬值是不同的。车辆成新率越高,其贬值越大,反之越小。同样,对于同一车型,成新率相同,撞击的程度不同,受损越严重,修复费用越高,其贬值越大,反之越小。

图2-事故车辆成新率与时间的关系

从图2可以看出,正常使用的车辆,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其成新率是逐渐下降的,是一条连续的斜线(图2虚线及延长线)。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分三种情况:一是修复后成新率提高,车辆增值,使用寿命延长(图2中A线),但这种情况大多适用轻微碰撞或老旧车等特殊情况。二是修复后成新率不变(B线与斜线延长线重复),不存在贬值和增值问题,使用寿命不变(图2中B线)。三是修复后成新率下降(斜线缩短),车辆贬值,使用寿命缩短(图2中C线),如果要延长使用寿命,必然增加后期修理费用,由此可以看出贬值的存在。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认定,是一个新课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要求对事故车辆贬值价格认定将越来越多,价格认定机构应以创新的思维,积极探讨并努力解决制约事故车辆贬值价格认定工作的相关问题,确定合法、合理的交通事故车辆贬值价格认定规范或标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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