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现状探析

2019-09-10 05:22罗颖周玲胡海鹏邓长欢金赟
青年生活 2019年24期
关键词:村干部法治村民

罗颖 周玲 胡海鹏 邓长欢 金赟

摘要:川南农村地区由于我国特殊文化传统的影响,仍旧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熟人社会,缺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土壤。文章依据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社会关系、政治参与等因素划分的不同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基于对礼治因素中长老秩序、人情关系、社会习俗等因素的历史影响,准官方行为中村干部“官本位”、“微腐败”、“不作为”等行为的现实影响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川南农村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熟人社会;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1]将“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重要追求,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灵魂要义。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目标明确、涉及各个方面,同时更加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统一思想,从文化这一维度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同。[2]要推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农村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为重要突破口,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正是这一主题建设的重点。农村地区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过程之中,极易受到中国乡土社会礼治传统、官方行为以及不同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基于对四川省叙永县部分农村的调查分析,从历史文化传统,政府现实影响以及农村不同群体三方面进行分析阐释,为推动川南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提供相关建议。

一、川南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现状及原因分析

为深入研究分析川南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现状,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相关理论研究,为川南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提供相应建议,笔者以四川省叙永县的部分村庄为例进行了实地调查分析。笔者首先基于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参与四个方面对G村进行了问卷调查,其次围绕着长老统治、人情关系以及社会习俗三个方面进行了关于礼治因素的历史影响的访谈,最后围绕着村干部官本位、微腐败、不作为三个方面进行了关于准官方行为的访谈。基于本次实地调查研究,笔者将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因素归为两个方面,分别是熟人社会中礼治文化因素的历史影响、官方行为的现实影响,阐述了川南农村地区不同的主体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程度这一现状。

1.熟人社会中不同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

笔者结合当前国内学者的已有研究以及基于四川省叙永县G村的实地调查,从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参与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了农村不同群体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的结论。

G村是叙永县的一个自然村,距离乡镇中心有9.4公里,耕地稀少,但由于村庄本身自然环境优美,成为了远近闻名的旅游村,村民的法治文化认同主体覆盖面广,划分标准比较清晰,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村庄。G村共有村民1200余人,笔者依据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参与四个方面将村民划分为了四种层次。包括非常认同层次:年收入在10万以上,知识文化水平较高,社会关系广,政治参与度高,这一层次占比10%左右;比较认同层次:年收入在5-10万之间,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社会关系较广,政治参与度较高,这一层次占比30%左右;一般认同层次:年收入在3-5万之间,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社会关系一般,政治参与度一般,这一层次占比40%左右;不够认同层次:年收入在3万以下,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或无知识文化水平,社会关系少,政治参与度低,这一层次占比20%左右。

2.熟人社会中的礼治文化因素的历史影响

在当前学者的研究当中,熟人社会是研究的热点问题,而农村是熟人社会的主要载体,熟人社会是农村的一个主要性质。熟人社会基于血缘和地缘构建起来,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同时这一乡土形态保留了传统中国的文化因子——“礼治”。就传统上讲,农村是守规矩的,是一个“无讼”社会,大多数人依据规矩办事,遵守礼俗。这样的礼治文化在农村一直发挥着其巨大的作用,维持着农村的生产生活。下面是笔者分别基于四川省叙永县A村、B村以及C村进行的调查分析,分别从礼治文化维持秩序的表现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影响展开进行阐释。

第一,长老统治下的秩序维持。在A村的实地调研之中,笔者参与了一次农户关于“分家”的家庭会议。会議开始之前,家中老人会邀请到村里比较有名望的“长老”,这个“长老”是村里人认为具有权威的、办事公正并且能够主持大局的人。与此同时,也会邀请到一名村干部从中公证,不过村干部在这其中仅仅起到公证作用,因为其比较年轻,所以在会议中一直处于安静的“参与状态”。“长老”首先听取了家中老人对于此次分家的基本看法,接着根据家中子女目前的生存状况进行逐步分析后给出自己的建议。此次的分家过程中也出现了对于分家方案不同的声音,比如家中的大儿子由于已经成家,对于父母的赡养方面提出了意见,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目前父母的大部分生活支出。(注:农户家中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和女儿已结婚,小儿子处于单身)关于这个问题,”长老”认为就目前家里的情况看,小儿子尚未成家,应当在其成家之间由大儿子照看父母。基本上整个会议都是由“长老”在主持,维持会议秩序。

这是A村处理家庭事务以及生产生活当中遇到问题的一个主要规矩,村内的基本秩序由长老以及村干部共同维持,但长老具有更重要的话语权。这种“长老统治”下社会关系的维持从两个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产生了影响,既会造成信规矩、不信法律的消极影响,也能通过改造村庄“长老”的思想观念,增强其法治意识,助推村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的提高。

第二,人情关系下的社会交往。在B村调查的过程中,笔者主要关注了基于人情社会交往。可以说,在B村,衡量一个人的社会交往关系的程度和人情主要通过办酒席的数量以及人情收入的多少来体现,这同时也是作为衡量村内某一家人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这几乎是大部分川南农村的一个缩影。村内办酒通常会邀请四类人,分别是亲戚、朋友、邻居以及有过人情来往的其他人。通常社会关系广的人办酒数量在80桌及其以上,礼金在12万及其以上;社会关系较广的人办酒数量在50-80桌之间,礼金在6万-12万之间;社会关系一般的人办酒数量在30-50桌之间,礼金在3万-6万之间;社会关系少的人办酒数量在30桌以下,礼金在3万以下。

原本这是一场人情关系的相互加深、情感交融,但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由于每次办酒都能有大概四分之三的结余,因此办酒的名目不断增加,一些人甚至将建房分为两次办酒,一次是建好第一层,一次是建好第二层。另外,一些村内集体企业负责人通过办酒牟利,将自己的客户以及下属请到,收取高额礼金,同时也通过送“人情”的形式对自己的企业主管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负责人进行“送礼”。当前的这样一种办酒风气不仅严重增加了村民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滋生了基层的“微腐败”,造成了人情关系的“严重异化”,使得“人情”成为一部分人的牟利工具。

基于人情关系下的社会交往,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产生双重影响。一是会造成农村“重情轻法”、“找关系”的消极影响,二是只要改善办酒风气,治理“微腐败”,给当地的社会关系网注入新的动力,便能实现群体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

第三,传统礼治下的社会习俗。笔者在C村调研时,重点关注了当地的婚嫁习俗。由于叙永县处于云贵川交界地区,区域内少数民族数量较多,有5个民族乡,主要为苗族和彝族,C村恰好是交界区一个民族乡的自然村,因此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婚配问题就成为一个重点关注问题。C村共有300余户人,少数民族数量占到了村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传统习俗关系,村内极少出现少数民族与汉族结婚的情况,甚至于在两家介绍相互关系之前先要了解对方是否是少数民族或者汉族,一旦出现少数民族与汉族进行通婚,便马上会成为村子里的重磅消息。这样的习俗便造成了一种专制性的畸形婚姻关系,也束缚了男女之间的正常交往。

传统礼治下的社会习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造成双重影响。一是落后的社会习俗会造成人们在具体事务上产生违反法治精神,并任其发展,从而使得人们在思想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生潜意识的抵抗;二是先进的社会习俗使得人们从具体事务操作和行为规范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生一致,从而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发展[3]。

3.准官方行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现实影响

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主体,除了村民本身的自我认同之外,还存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引导者的影响,其中一个引导者便是基层政府,它代表着官方行为。官方行为在不同层次上对村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程度产生着影响,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同时作为官方行为的实际执行者,可以看作是准官方行为,而村干部则是准官方行为的直接代表者。笔者基于四川省叙永县D村、E村以及F村的实地调研,从村干部的“官本位”、“微腐败”、“不作为”三种现象对官方行为对于村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现实影响进行阐释。

第一,村干部“官本位”思想的存在。官本位思想的形成源于官员特权制度造成的特殊利益导向,历史上官为贵的社会等级制度造成的畸形社会意识。在村干部身上,具体表现为“干部特权”、“小圈子利益”等现象。在基于D村的调研之中,笔者发现,极个别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办公措施私人使用,在乡村道路改造上优先考虑自家门口道路,将国家政策优惠(例如:低保)优先考虑到亲近关系的人身上。这样一些现象使得群众对于村干部的作为颇有说辞,村干部作为基层政府的代表,从而也间接损害到了政府的公信力,对群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有“政策原则执行,干部优先考虑”这样的说法。

第二,村干部“微腐敗”现象的存在。村干部的微腐败现象是最为普遍并且极易发生的,其特点在于公权力使用的权力小、范围广、民众对于微腐败的态度暧昧等三个方面。笔者基于E村的实地调研发现,微腐败是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一种双向行为。从村民来讲,村干部在为村民解决一些包括逢年过节的政府慰问、子女户口迁转、房屋宅基地审批、易地扶贫安置落实等的具体事务时,村民通常会向村干部回馈香烟、酒、鸡蛋、土特产等一些数额不大的礼品,形成了一种灰色送礼。从村干部来讲,在处理村庄一些具体行政事务时,一些村干部是基于关系的亲密接受礼品,并以价值趋近的礼品回赠与村民,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是一些村干部在与村民的接触之中,或明示或暗示性地表达自己的收礼要求,使得村民不得不以送礼的方式解决自己所遇见的困难,导致了一种灰色腐败,这样的现象使得村干部在群众之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以上的现象在E村以及邻近农村的表现较为普遍,不仅给基层治理带来阻力,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村干部“不作为”现象的存在。政府的不作为使得国家政策难以落实,村干部作为基层政府的代表的不作为行为使得村民与基层政府之间蒙上了隔膜。笔者基于叙永县E村的实地调研发现,村干部的不作为现象呈现周期性的发生,使得国家政策无法正常的落地生根,导致村民对于政府的认识产生偏差。从法治宣传这一具体事务来讲,基层政府要求村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进行宣传,发放资料,张贴宣传海报,但由于事务性工作的繁多,加之村干部本身能力水平的限制,使得法治宣传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在部分时候海报与宣传单只发放到极少数人的手中,或者直接搁置到了村委办公室的资料室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村干部本身对于法治宣传这一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无法运用自身现有的知识文化水平进行恰当地宣传;二是村干部本身不属于脱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是根据村集体的收入而定,在一些比较偏远的自然村,村干部除了干好村集体的事务工作外,还要承担家庭的经济压力,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三是由于村委会是属于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国家大部分政策的执行在一定意义上全部落到了村干部身上,造成“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现象。笔者认为,上述的现象与其说成是村干部的“不作为”,在一定意义上不如说成是村干部的“无法作为”。就这一现象本身来说,宣传客体的“不作为”或“无法作为”都直接延缓了村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甚至在一些地方导致了村民无法真正的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起到了消极影响。

二、川南农村地区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探讨

推动农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增进村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4]基于对四川省南部地区的叙永县7个村的实地调研,笔者发现基于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社会关系、政治参与等四个指标衡量下的农村中不同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是不同的,传统的礼治文化在现阶段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中起到双重作用,村干部作为基层官方行为实际代表者的行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起到了消极影响。笔者就上述问题做了仔细梳理,并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从农村礼治文化传统的改造、村干部“依法治村”的能力提升、不同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三个方面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1.针对不同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

第一,充分发挥“非常认同层次”的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中,“非常认同层次”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收入高,知识文化水平高、社会关系广、政治参与度高,占比小。这一层次由于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认为其经济收入获益于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其高知识文化水平推动了他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觉学习,其经济收入和知识文化水平决定了其社会交往的范围广,政治参与度高。

对于这一层次,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应当积极关注,并以结对帮扶的形式,让这一群体对接“不够认同层次”的群体,以先进带后进的形式促进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的提升。积极将这一群体纳入村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工作的核心之中,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小组,使其充当小组主要成员,充分发挥这一群体的引领功能。

第二,继续保持“比较认同层次”的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中,“比较认同层次”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收入较高,知识文化水平较高、社会关系较广、政治参与度较高,占比中等。这一层次由于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认为其经济收入较少获益于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其較高知识文化水平导致他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关注较少,其经济收入和知识文化水平决定了其社会交往的范围较广,政治参与度较高。

对于这一层次,基层政府和村“两委”要实行积极引导,使其与“非常认同层次”群体靠近,组织这一群体定期进行小组式的学习探讨,鼓励其部分成员加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小组。这一群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坚实力量,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应当对这一群体实行重点关注。

第三,加强推进“一般认同层次”的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中,“一般认同层次”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收入一般,知识文化水平一般、社会关系一般、政治参与度较低,占比大。这一层次由于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认为其经济收入基本无获益于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其一般知识文化水平导致了他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无关注,其经济收入和知识文化水平决定了其社会交往的范围较窄,政治参与度不高。

这一群体是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教育的主力军,也是处于“比较认同层次”和“不够认同层次”的中间部分,教育得好就能向“比较认同”转变,教育不好就会向“不够认同”退化,因此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应当对这一群体进行主要关注,积极动员这一群体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组织这一群体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学习,鼓励其提升群体自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素养,坚定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信仰。

第四、坚决实行“不够认同层次”的改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中,“不够认同层次”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收入低,知识文化水平低、社会关系窄、政治参与度较低,占比小。这一层次由于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认为其经济收入与遵守法律制度无关;其次,其低知识文化水平导致了他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不了解,其经济收入和知识文化水平决定了其社会交往的范围很窄,政治参与度低。

这一群体是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教育的重点改造对象,是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工作难啃的硬骨头。它们作为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工作的短板,需要基层政府和村“两委”进行点对点帮扶,力求实现“经常入户,逐步提升”的良好工作推进态势。要动员村内大部分力量,对这一群体实行重点关注,从不同层面、不同层度对其实行教育,逐步提升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程度,最终力争实现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教育的总体平衡。

2.推动农村礼治文化传统的现代化改造

第一,改造长老思想观念,建立引领示范作用。村内的长老兼具了德高望重、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受到礼治文化传统的熏陶等特点,是一个村内话语权最高的人。因此对于长老的思想观念的改造,就是对村内领头人的思想改造,能够产生“领雁效应”,对推动乡村群体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能够产生积极影响。首先,基于长老本身的话语权分量,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党支部应当积极将长老吸纳到组织里面,并对其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思想观念改造,对其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宣传,使其真正从内心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次,长老对于村内独特的风俗习惯和人情世故比较了解,熟知村情人情,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宣传过程之中,更多地向长老取经,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深入到家家户户。最后,村内可以组织对应的文化学习活动,由长老主持,推动村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升。

第二,整顿农村办酒风气,助推人情理性回归。农村办酒的名目愈益增加,礼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原本是正常的人际交往,现如今成为了一场“资本的狂欢”。办酒成为了少数人敛财的工具,导致乡村原本的风气发生了巨大变化,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微腐败的滋生的土壤。这样的一种风气已经使得人情发生了异化,助长了“重情轻法”观念的抬头。从基层政府来说,要出台相关规定,村内不同群体的办酒名目、礼金数额、酒席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可以对大操大办的风气进行制止;从村委工作来说,要积极呼吁村民抵制这种不文明的乡风,抵制铺张浪费,抵制由人情异化后带来的经济压力,以恰当的方式方法入户宣传,向村民讲清楚其中的利弊。以此来助推人情关系的理性回归,避免社会关系的异化,逐渐抵制“重情轻法”的观念,将村民“人情优先、法律靠边”的错误思想观念扭转过来。

第三,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乡村的风俗习惯是一个村的灵魂,反映着村村民的精神风貌、思想观念,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习惯之中,堪称乡村的一部“习惯法”。乡风村俗之中内含了两种对立的观念,既有优秀的文化传统,也有糟糕的文化糟粕,因此,我们要辩证地看待乡村的社会风气与习俗。基于此,村民委员会與村党支部要深入剖析目前村内风俗习惯存在的优势与不足,立足基本村情,吸收优秀的文化传统,批判甚至严厉抵制文化糟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融入其中,号召村民学习先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抵制乡村风俗习惯中的恶俗。如,联系基层人民政府,时常开展对应的普法宣传活动,组织村民观看学习法治栏目,从生产生活的各个角度进行教育。

3.提升村干部“依法治村”的能力素养

第一,去除“官本位”思想,树立“民本位”观念。官本位的思想助长了基层不正风气的滋生,影响了政府在村民当中的公信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培育产生了消极作用。从基层政府来讲,要积极引导村干部对自身的合理定位,发起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合理监督,畅通群众的投诉渠道,从外部对村干部进行合理限制。从村“两委”自身来讲,要努力克服自身缺点毛病,实行村约民规制度的大力建设,从内部实行相互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从党员自身做起,坚定理想信念,克服本身存在的缺点,成为村“两委”的坚实力量和领导核心。引导村民抵制官本位思想,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村民之中的落地生根。

第二,消除“微腐败”现象,倡导“廉生威”风气。微腐败现象使用的公权力小、范围广,在民众当中的态度暧昧,涉及了村干部和村民两者之间的互动,情况比较复杂。它的产生影响了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进一步培育,助长了农村“送礼”风气的滋长,给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带来了较大阻力。基于此,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监督,强调工作纪律,严抓乡村工作中存在的微腐败问题,警惕在具体工作中可能预见的微腐败情形,对微腐败现象进行强力的监督与压制;村两委要坚定自身理想信念,在村民会议,或者是深入农户中时强调自己的工作原则与做人原则,明确“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工作理念,做到洁身自好,相互监督。使村民从内心抵制腐败,信仰法治,构建风清气正乡的乡村自治、

第三,治理“不作为”局面,推动“提能力”建设。村干部群体中出现的“不作为”现象有多重方面的原因,既出现了实际上的“不作为”,也出现了根本上的“无法作为”。要切实解决村干部中存在的这一现象,最根本上还是要提升村干部队伍的能力。从政府来讲,要组织定期的村干部学习培养,在了解村庄实际工作的情况之下,形成不同的专题培养方案,切实做到基层政府与村级自治机构的双向互动;从村干部自身来讲,要加强知识文化水平的学习,积极总结自身所遇到的工作问题,同其他临近村庄进行学习交流,提升自身工作能力。村干部能力的提升是推动农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重要保障,使得法治宣传能以“接地气、更畅通”的形式进入到村民的生产生活之中。

三、结语

笔者基于四川省叙永县七个村的实地调查发现,川南农村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建设受到礼治文化、准官方行为、以及不同群体认同程度的影响,本文论述了从不同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教育、传统礼治文化的现代化改造、村干部依法治村能力的提升三个方面着手改善这一现状。这一调查研究从主体自身、历史影响、现实影响三个方面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现状以及实现路径,为川南农村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建设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参考。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新情况的发生,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态势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不断地对这一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的发展进行跟踪调查。总之,农村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现状和建设是一个进一步值得探讨和丰富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武俊.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报告吹响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时代号角[J],学习月刊,2017.

[2]鲁品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总体系统辩证法》[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王燕红.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认同理路分析[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周叶中,祝捷.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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