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下我国立法问题研究

2019-09-10 05:22赵小婉
青年生活 2019年24期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赵小婉

摘要: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关起门来搞建设都是不能成功的。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们必须全面把握当今世界发展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梳理我国部分法律的基础之上,将国内立法与国内外大局联系起来,指出国内部分法律形成对外持包容态度是值得商榷的,应更好的完善国内立法,发挥统筹国内外大局的大国风范,进而完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立法基础 国内国际大局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把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坚持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中国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世界经济相互渗透,高度融合,国内国际经济的联动效应已经影响到大国经济的各个环节。[[]]只有精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国经济才能健康发展。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善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同时坚决维护我国发展利益,积极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们既高度珍惜并坚定不移地维护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始终站在国际大局与国内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审视中国和世界的发展问题,思考和制定中国的发展战略,坚持独立自主与参与经济全球化相结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在其他方面对于坚持独立自主、共建共商共享原则取得了非凡的成果,但在最重要的国内立法方面仍任重而道远。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我国相关立法

中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在经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在一跃成为国际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我们回首再看我们取得成就的不足时,作为一名法学者,我们更加关注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中央与地方的立法的过程中我们是否达到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有的立法成效,立法技术是否更好的契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求。立法的理念(实质)以及立法内容(形式)是在立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的实现路径,故而本文通过梳理有关于涉外立法相配套的条文,从其立法结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技术方面旨在找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达到的立法需求,以期更好的分析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与我国立法基础的衔接之必要性。本文通过梳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其下位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两部法律,进而指出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中国关于涉外企业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理念与大国发展的不相衔接之处以及其在解决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普遍认为与外商合作可以弥补一国发展的不足,也可以提升一国的知识与技术水平,于是许多国家对外商进入本国都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支持,以便获得更多的与外商合作的机会。[[]]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言,其立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本法主要是涉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法的立法理念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是在于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要求的中国不仅要“引进来”还要“走出去”的战略思想,并且有利于提高外资进入本国的机会,不断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立法规制以及相关义务规定的较少,仅在第三条提到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我们对于涉外企业的包容度较高是为了积极引进外资,但若其钻法律的空子进而损害本国经济利益,则是相当危险的。此时我国的立法基础就需要更好的去衔接本国的经济需求和国家安全需求,进一步达到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更好的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而言,其立法理念是在中国境内举办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机方向的规定。相对于《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而言较為细化,例如:对于申请设立合作企业不予批准的情形较为明确: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以及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不予批准,对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由于受到《立法法》中关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外贸等基本制度必须由法律保留的立法理念的限制,对恰好属于外贸的经济制度而言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所以地方的立法受此限制情形之下随之而来的却是不设置相应的法规、规章等。但是,没有相应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将会对合作企业的限制越来越宽泛。同时在实践中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是在各个地方设立的,有一定的地域性,但若其不受各地方的法律规制则更加易于突破地方的经济理念甚至对地方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要求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树立新的立法理念,完善立法技术,但立法理念的充实完善更应该充分考虑对地方的现有的经济的突破,以及是否能达到更好的水平去适应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新的时代命题,而不应单纯的局限于《立法法》的法律保留的限制,更多的应考虑到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背景及其立法体系,还应当注意到其相应的法律标准的变化以及应对不同实践的立法能力。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立法完善

通过对涉外的部分条款相比较和梳理,可以明确的看到立法过程中我国立法基础与立法理念仍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所距离,所以要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不仅应当在其他方面做好做足,更重要的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做好大国风范,在保持涉外经济企业的合法合理利益之下,有准备的做好本国经济立法理念。对此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在充分发挥吸引外资优势的前提之下确保国内企业稳步前进。为了国家的发展我们制定相關涉外法律是相当必要的,而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是我国吸引外资和国外企业优势的必要途径,为了更好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要用好国际和国内两个规则,尤其在立法方面应关注涉外企业的成长。同时,更要关注国内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其竞争优势,充分发挥国内企业的优势,尤其在立法方面可以给与更多的发展空间,尤其作为支撑国内综合国力提升的路径之一。

第二,在立法过程中不一味的以吸引外资为主。吸引外资固然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在上述的分析之下,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到,我国现在的政策多以吸引外资、外企的优势为主,对此给与很大的发展空间,在立法理念和立法体系中更倾向于外界资源优势的吸引,尚未完全形成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可能打压国内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第三,立法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大国风范,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立法是紧密结合地方发展的,无论是有关涉外企业必须在一国内某地区设立或者有关涉外企业由于地方特色的吸引之下予以设立,都是与某地区密切相关。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在我们呼吁统筹国际国内大局的前提之下,一定要立足当地的实际经验,在不突破上位法与国家立法理念的前提之下适当允许本地区依照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立法,以求保证在吸引外国企业的驻足之下,充分考虑发挥当地企业的优势,在立足大国的前提之下,更好的发展地方特色。

四、结语

用好国际国内两类规则,我们在规则制定中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积极做参与者、引领者,以开放、包容和自信的姿态,维护和扩展我国发展利益,充分运用我国日益上升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内外统筹、破立结合,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层面破除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障碍,健全有利于扩大开放、合作共赢并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向适应的体制机制,从而更好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参考文献:

1.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

2.蔡奕:《论我国外资立法体系的重构》,载《法学》2000年第5期。

3.中国外资网http://www.chinafi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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