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之思考

2019-09-10 05:22钟一鸣
青年生活 2019年24期
关键词:司法审查宪法

钟一鸣

摘要: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条文是否违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法律条文与宪法相抵触即为无效;同时,广义的司法审查还可包含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关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尚处于讨论状态,各种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本文就该问题展开思考。

关键词:司法审查  宪法  宪法解释

一、外国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一)、司法审查的经典模式——美国模式

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创建刚性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具有独创性和革命性的,抛开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目的不言,普通法环境基础下以刚性宪法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最高法院大法官有权对宪法作出解释,若政府所作行为、国会所立法律违反宪法均为无效,同时反映了美国最高法院代表的司法权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基础。

(二)、大陆法系司法审判的代表——德国模式

德国宪法法院的建立将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离,使得宪法的运用更加专业化,也凸显出宪法作为母法的特殊且权威的地位。同时,德国宪法法院在限制政府行政行为更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德国宪法法院也极为重视处理国家利益、地方与中央的职权划分等国家基本问题。

(三)、小结

美德两种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侧重于对三权分立体系下的制衡关系和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关系,突出宪法的权威性;相较而言,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更加注重制约行政权力以保障基本人权,相较于美国的权威性德国模式更偏向于对宪法进行亲民化,有利于拉近宪法与人民的距离。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之启示

(一)、引论

通过美德两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比较,可以看出其包含的共同点:第一,便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之根基——刚性宪法的存在,即使英国这样的柔性宪法也存在司法审查制度,但司法审查特征不明显且多依据普通法,且在加入欧盟后便以欧盟宪法为司法审查的基本点,以此逻辑可以看出刚性宪法便是司法审查制度之灵魂;第二,三权分立带来的政治土壤,美德两国均是三权分立国家,宪法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平行制衡,宪政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便以此为基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第三,宪法在法律生活中的普遍应用,受宪政的影响宪法步入法律生活是一种必然,政治土壤培养的是司法审查的根基,司法审查制度的根基在于宪法可以在审判中被援引或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这是世界上实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共有特性,而美德两国最为经典。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现状

1、我国政治制度与三权分立的本质性差异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掌管立法权,以立法形式赋予行政权与司法权,由此可以看出,与三权分立所表现三权平等分立制约概念不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权的法律地位明显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上。这使得立法权过高,压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越权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违反宪法的行为)由立法权来进行限制和监督,而非适用宪法以解决本应适用宪法的冲突,这便使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失去了相较于三权分立制度的优势政治土壤。

2、根本性问题——宪法的不适用

从上文所述,可以看出,憲政的存在是培植司法审查制度的优良土壤,我国并不存在宪政土壤,这使得司法审查的产生失去了必然的趋势,同样,《宪法》中虽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我国的宪法并未经历过解释,这也使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宪法问题的专门性组织逐渐被人遗忘。不进入法律生活的宪法虽最好地保持了自己的最高性和权威性,但也使得宪法处于“天高皇帝远”的状态,宪法的不适用致使司法审查制度根基的缺失,失去了土壤和根基的司法审查之树便难以在我国生长发芽。

(三)、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突破口

1、完善并充分发挥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职责

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为立法机关的内部组织,因宪法的不适用,使其类似于宪法解释等职责无法施展,这使得该委员会与围绕着《宪法》展开的工作几乎难以进行。

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委员会的职责和创立目的来思考,完善其职能,使其发展成为类似于德国宪法法院的宪法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进行补充,因行政、司法二权受立法权监督,可以通过该委员会完成立法权自我监督,即对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设立的法律进行实质审查,以此为契机将《宪法》引入法律生活,便是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突破口。

2、理清立法机关与宪法之间的关系

全国人大设立了《宪法》,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设立宪法,这使得立法机关视《宪法》如私有物或自己的孩子一般爱护,甚至是并不将《宪法》视为法律,有时也会做出违宪之事,但作为立法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生活建立联系,对《宪法》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解释,在仅有《宪法》可作依据的案件中,对案件进行指导并适当地引用《宪法》,并由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进行施用《宪法》的案件进行备案,以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结语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重要而又具有革命性的工程,经过分析外国经典司法审查制度发现,我国要建立与我国司法实践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而建立该制度的突破口便在于通过立法机关内部机构对其自身立法进行监督以此上升为司法审查,加之立法机关应重新审视其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且应接受自我监督与违宪审查,由此推广至将《宪法》可以运用于普通法律生活中,由特殊向普通的层层递进式的构建形式,便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之主要方向和途径,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崔怡.论司法审查对宪政的重要性及其局限[J].法制博览,2015,(1):87-88

[4]包万超.宪政转型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J].中外法学,2008,20(6):805-827

[5]陈兵.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生成的历史基础考察[J].兰州学刊,2016,(1):127-138

猜你喜欢
司法审查宪法
道县:学校宪法宣传教育全覆盖
2018年3月26日 《光明日报》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推进宪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
行政允诺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
校规的司法审查规则
评估我国公司治理情况
中国行政风险规制及其司法审查难题
司法审查介入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范围:英国经验与中国困局
城中村的村民资格认定法律问题探究
宪法解释机制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