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研究

2019-09-10 07:22张海潮齐隽楠陶华伟
河南科技 2019年13期

张海潮 齐隽楠 陶华伟

摘 要: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因此,结合案例指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从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领域、所述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用途接近程度、公开技术特征的多少以及是否利于创造性评价等多方面进行考虑,从而客观、准确地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

关键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9)13-0056-04

Abstract: The closest prior art is the basis for judging whether the invention has outstanding substantive features. The closest prior art should be considered from the aspects or the technical field, the technical problem to be solved, the technical effect, the degree of application proximity, and the number of disclosed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invention were pointed out, especially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technical field between the existing technology and the invention.

Keywords: closest prior art;technical field;outstanding substantive features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其不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对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2]。可以看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是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充分条件,即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2](下称“三步法”):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由此可见,准确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或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1 案例介绍

本申请涉及一种双风道循环式环保集成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双风道循环式环保集成灶,在同等功率的电机驱使下可提高吸排气效率,且具有较好的油烟净化效果,如图1所示。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通过相互独立设置分别与风机的两个风机口连通的第一出风道及第二出风道。第一出风道利用部分油烟气体的动能,将油烟气体压迫至进气口,以增大进气口的负压;第二出风道分担了第一出风道的排风量,从而在同等功率的电机驱使下吸排气效率更高,采用室内循环吸排方式实现对大气污染的零排放。

现有技术1为一种集成灶,如图2、图3所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一种吸排气装置的集成灶,在同等功率的电机驱使下提高吸排气效率。为解决前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两个风机口相互独立,设置了两个不同方向的出风通路,一个通路为内循环,一个通路为外循环。内循环通路中的内循环风机口下游的导流筒作为内循环中风机的出风通道,即第二出风道;外循环通路中的外循环风机口下游的出风道作为外循环风机中的出风道,即第一出风道,但第二出气口不在集成灶的侧壁。采用该方案能提高气体的流动速度,从而在同等功率的电机驱使下,使得吸排气效率更高。

现有技术2也为一种集成灶,如图4所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集成灶,在较小的安装空间内使风机具有足够大的风量、噪声小且油烟净化效果好。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为: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外排出风道,第一出风道在竖直方向上设置并通过喷口向外排气,第二出风道经过过滤器并通过出气口向外排气,但第一出风道与第二出风道非相互独立设置,且只有一个风机口。

采用“三步法”判断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时,在实质审查阶段中,实审审查员以现有技术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结合现有技术1得出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作出驳回决定。在复审审查阶段中,复审合议组以现有技术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现有技术2得出本申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从上述审查过程可以看出,尽管实审审查员与复审合议组作出了同样的审查结论,但是其选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一致,启示人们思考现有技术1还是现有技术2哪一个作为本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更合适。

2 案例分析

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時,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第一步。结合《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2]可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大致有以下2种情况。

①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②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结合案例介绍部分可知,尽管现有技术1和现有技术2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所不同,但通过技术方案分析发现,三者都是用于厨房油烟的排出和/或净化处理,且依据最新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分类规则三者分入的最低位置也相同。也就是说,现有技术1和现有技术2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属于前述2种情况中的第一种。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除了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技术特征的多少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是否对“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判断有益,即要便于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给出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是方便对创造性进行评价的现有技术。

针对现有技术1和现有技术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的条件下,需要进一步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用途最接近、公开发明技术特征多少以及是否对“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判断有益进行综合判断。此时,可参考如表1所示的特征对比分析表进行辅助判断。

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及用途最接近的角度看:现有技术1在同等动率的电机驱使下可以提高吸排气效率,由于该油烟机缺少第二出气口,因此该油烟不会对室外环境造成影响,第一出风道的末端设置有第一净化器因此油烟也不会对室内环境造成影响,实现了大气污染零排放;现有技术2在较小空间内安装了一个风量足够大的风机且该风机噪声小,部分油烟进行室内循环,同样实现了吸排气效率的提高,并利用惯性作用对第一出风道的油烟进行净化以减弱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利用过滤器对第二出风道的油烟进行净化以消除对室外环境的影响,也实现了大气污染零排放。也就是说,从这三个方面很难确定哪一个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较好。

从公开发明技术特征多少、是否对“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判断有益的角度看,本申请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第二出气口设置于该集成灶壳体一侧。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而现有技术2公开了其双风道中的第二出风道连通排外的出气口,且该排外的出气口设置于集成灶壳体的一侧。上述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排外的风道以减少噪声,即现有技术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出风道及第二出风道分别与两个风机口相连通,第一出风道与第二出风道相互独立设置。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油烟按照用户需要进行分配。现有技术1公开了第一出风道、第二出风道分别与两个风机口相连通,且第一出风道与第二出风道相互独立设置。上述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与两个风机口连接的相互独立设置的风道,实现油烟量不相互干扰从而按照设计风量进行分配,即现有技术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看似无论采用现有技术1还是现有技术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都不影响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判断,但仔细分析后发现,这两种选择方式的区别在于:采用现有技术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区别技术特征相对较少,确定了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能够看出现有技术2的技术方案明确给出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采用现有技术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区别技术特征相对较多,确定了基于區别技术特征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发现现有技术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明确记载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确定现有技术1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也就是说,从公开发明技术特征多少以及便于对创造性进行评价的角度来看,将现有技术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好地体现了采用“三步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要求。

3 结语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的创造性的第一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从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用途接近程度、公开技术特征的多少以及是否对“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判断有利等方面综合判定,才能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参考文献:

[1]冯楠,吴翔晖,张巍.浅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判断标准:以具备复审案件为例[J].电视技术,2013(S2):329-3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修订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