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2019-09-10 07:22向大为麦永浩吴燕波
现代信息科技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事侦查电子数据

向大为 麦永浩 吴燕波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几个基本特征,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类别、证据力、证明力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了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独特作用和使用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侦查;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706(2019)01-0011-03

Research on Electronic Data Forensics in Criminal Case Investigation

XIANG Dawei,MAI Yonghao,WU Yanbo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data as independent evidence,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tegory of electronic evidence,the evidential value and probative force,etc.,this paper further studies the unique rol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some problems needing attention in the use of electronic evidence,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ated research.

Keywords:criminal investigation;electronic data;forensic research

0  引  言

隨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设备的普及,移动存储设备中的数据、手机数据、网络服务供应商业务数据、内存动态数据、GPS数据、甚至是模拟电子设备中的无线电信号,都有可能成为案件侦破和定罪量刑的重要线索和证据。“电子数据”这种特殊类型的证据,已经全面渗透到各类刑事案件中,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有效地收集和利用电子证据,成为公安一线执法部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技能。

1  电子数据概述

1.1  电子数据的类别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1]。联合国、欧盟、英国、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都使用“电子证据”这个词汇。

根据物理特性,电子证据可以分为基于光电子、通信技术的,具有时间连续性的模拟信息证据和具有数字信息特征,处于离散状态的数字证据;根据是否与计算机设备有关,电子证据可以分为计算机证据和非计算机证据;根据是否与网络有关,电子证据又可以分为单机证据和网络证据;根据数据存储传输原理,电子证据又可分为静态数字证据和动态数字证据等等。

电子证据的载体涵盖了计算机、手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存储设备、网络、数码相机和摄像机、定位和导航设备、步话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停车缴费系统、智能穿戴设备、行车电脑、ATM机、各种自动柜员机、飞行控制系统、无人驾驶系统等形形色色的电子设备,可以说只要具有存储、发送、传输、接收电子信号、信息功能和芯片的设备,都可能成为电子证据的重要载体。这些载体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经常会遇到。

1.2  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

1.2.1  物理特征

第一,记录和存储方式。电子数据多以离散的二进制0、1数字信息进行记录,再通过八进制、十六进制转换后予以编码、存储和表示。其记录形式多样,只要具有两种状态的方式,均可以精确地记录和长期存储电子数据,而且可以将大批量的内容,方便地复制和分发。第二,接收、发送、传输空间。电子数据经过数——模、模——数转换,可以实现连续的模拟信号和离散的数字信号之间的接收、发送、传输功能,使其能够灵活地通过导线,甚至是无线的形式在电磁场中,以极快的速度将电子数据中蕴含的丰富信息传播到全世界。其发送、接收、传输几乎不受空间限制,与传统物证的交流使用截然不同。第三,感知方式。其感知方式与传统证据不同。在电子数据的空间里,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直观上我们几乎感觉不到他们的存在。但通过相应的电子设备和软件,我们又可以真实、精确、可靠而形象生动地去反复展示和感知电子证据,在案件侦查和诉讼活动中,给人以深刻印象。

1.2.2  技术特征

第一,多样性:一般情况下,单一形式的传统类型的证据全部可以转化为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本身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可以以文字、图形、图像、音视频等多媒体的形式单独或复合存在和展示,在技术上更加生动地反映案件事实。第二,实时性:能够作为案件线索和证据的电子数据,很多是在嫌疑人、受害人、证人操作设备时实时、自动产生的,有些甚至连操作者本人都无法意识到。第三,隐蔽性:其隐蔽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内容若无相应设备、手段和技术能力,不能直观显现;另一方面,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广泛分布在与案件本身无关的海量信息之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技能和经验,则无法在短时间内准确发现、提取和固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第四,脆弱性:对传统的证据进行破坏和改动,通常是比较容易察觉和阻止的,但对于电子数据而言,若要对其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则容易得多,甚至有些破坏行为只需通过一定时间过渡,电子数据就会自然被覆盖或遗失,监控、溯源、调查起来也较为麻烦。所以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需要专门的知识、操作技能和规范规程。

2  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2.1  电子证据的证据力

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指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证据提取、固定与提交的过程要依法依规。其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提供:第一,电子证据的原始性。通过案件侦查过程中嫌疑人自己指认、证人辨认、逻辑推定和司法鉴定的方式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第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数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载体的完整性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第三,电子证据的科学性。在电子数据勘验时,要求工具、方法和流程成熟、可靠、科学合理,经得起科学检验。第四,电子证据的可再现性。要求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操作是可再现的,其过程有审计记录。

2.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强调电子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之间是有关联且合乎逻辑的。电子证据应与其它电子证据或非电子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情况,避免出现孤证的情况。证明力要求电子证据分析过程中的原理科学合理,符合逻辑;另外电子证据的结论应是稳定可靠的,换其他人来分析相同的电子数据,案件结论不会发生明显变化。

3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3.1  电子证据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如果电子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过程,那电子证据就成为主要证据。随着“新刑诉法”的修订,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八类证据中的一种,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获取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或以某种法定形式固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有效。

3.2  电子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当仅依靠电子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则可以将其作为辅助证据配合其它证据使用。例如电子证据中非常丰富的时间和地点信息,可以作为嫌疑人在场或不在场的重要证明,同时对犯罪现场的确定、嫌疑人的排查、案件的关联分析、同案犯的确定、嫌疑人作案目标和目的等侦查内容的定性,有很好的辅助证据作用。此外,电子数据本身的数字精确性,也可以起到定量的效果,例如对刑事犯罪结果严重程度的认定,也可以起到精确统计与分析的作用。

3.3  电子证据作为调查线索使用

电子证据除了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事实,还可以为调整侦查方向,制定侦查方案、划定侦查范围等案件侦查活动提供丰富的线索和依据。例如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资金流向、人员数量和关系结构、联络方式和内容、作案动机和目的都可以通过电子账单、手机和即时通讯工具的通讯录、各种日志文件、网页浏览记录、电子邮件和附件等电子证据来进行关联分析与统计。为传统的“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侦查模式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条件[2]。

4  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运用研究

4.1  刑事侦查活动中如何发现电子证据和线索

在现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刑事技术、技侦技术、网侦技术、图侦技术是侦查活动的四种重要“兵器”,充分了解和熟练运用这四种“兵器”,可以让侦查人员更迅速有效地发现案件线索,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侦破案件。电子数据可能出现在这四种技术手段的使用过程中。电子数据的采集首先要围绕嫌疑人、犯罪现场的数据载体来进行。

4.2  现场勘验及证据提取时该如何处理电子数据

犯罪现场是一切侦查活动的原点。对犯罪现场电子证据的固定尤其要注意遵守法定程序,最好在执法机关、当事人居住地、电信部门、公证机关等地点和部门进行。提取、固定电子证据时,应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后,应依法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或“远程勘验笔录”等文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清单等文书还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3]。为确保电子证据真实可靠,必要时还应通过绘制现场电子设备拓扑图、打印、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将电子数据信息予以转化固定,并注明时间、方法、操作人等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一章的篇幅专门解说了电子证据提取固定的规范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这里不再赘述。

4.3  证据审查时,如何有效选择和过滤电子数据

经过广泛调查取证所获取的电子数据量常常很大,但这些数据并不是都有价值,如何挑选与案件相关,对案件侦破有直接作用的关键数据,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总的来说,提取其中“五个W”和“一个H”的数据是一条重要经验。这“五个W”指的是“who”、“when”、“where”、“what”、“why”,“一个H”指的是“how”。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了什么?为什么这么做?以及他/她是如何做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数据是重点数据,间接相关的数据是一般数据,无关的数据则是噪音数据[4]。

4.4  如何利用电子数据进行案件的经营和扩线

刑事案件立案前,办案单位一般都会进行案件初查,但大部分案件的初查只能做到基本定性而无法定量,有些案件甚至还无法定性,立案本身也不要求公安机关掌握全部证据,如果案件的侦查方向出现偏差,情况可能更复杂。这就需要沉下心来对案件进行长期经营,一方面是为了侦破案件,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战果、甚至以案养案。

5  结  论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因其自身的特征,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又因其特殊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证据力和证明力方面的要求,使得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固定有着专门的规范和规定。本文通过介绍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概念变迁和几个基本特征,分析阐述了电子证据的类别,电子证据的证据力、证明力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了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独特作用和使用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麦永浩,孙国梓,许榕生,等.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 米佳,赵明生.网络犯罪侦查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3] 钱林松,隆波,麦永浩. CSDN用户信息泄漏事件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J].中國信息安全,2012,25(1):78-80.

[4] 吴燕波,向大为,姚秋凤.电子证据勘验的一般方法 [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24(2):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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