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服制条例草案的制定与比较研究

2019-09-10 22:41张竞琼刘梦醒
丝绸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令国货修正案

张竞琼 刘梦醒

摘要: 辛亥革命后打破了古代封建社会服装礼制观念的禁锢,以法令的形式对国民服装进行规定。其中1912年《服制》,1929年《服制条例》,1939年《修正服制条例草案》是确定当时礼服、制服和常服的基础法令。在第三次基础法令即1939年《修正服制条例草案》颁布之前,曾出现过供讨论的第一、第二与第三预案,内政部服制讨论委员对这三个预案进行了修改与讨论,最终于1939年1月8日颁布了《修正服制条例草案》。文章对这三次预案进行了研究,并与1939年公布的《修正服制条例草案》进行了比较分析,且从平等观念、中西纵横、实业救国三方面对其内涵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民国;服制;法令;草案;修正案;国货

中图分类号: TS941.1;K876.9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001-7003(2019)01-0094-09

引用页码: 011303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延续两千多年的服装等级制也随之瓦解。民国时期通过服制法令对国民服装进行重新规定,其中1912年《服制》、1929年《服制条例》与1939年《修正服制条例草案》是奠定基本服装形制的基础法令。1912年颁布的《服制》以“今世界各国趋用西式”[1]为基调,直接对西式服装采取“拿来主义”,当时部分国民一时难以接受,法令收效甚微。而1929年重新颁布了的《服制条例》,仅规定中式长袍马褂为礼服,完全不见西装踪影。而这种回归传统的举措无疑也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与世界文明进步的趋势背道而驰,也不能与当时正在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国情相适应。这表明“拿来主义”或回归传统在当时的国情下都是行不通的,对于国民服装的规制仍需作进一步调整。

于是,1935年2—11月,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与中央秘书处“收集材料,着手修改”[2];于1937年8月脱稿,提出了修正服制条例第一、第二、第三草案(即预案),对国民所穿着的礼服、制服与常服进行了规定,并有待作进一步讨论与完善。但此过程因抗战而“搁置”,直至1938年再行讨论,最终在1939年1月8日颁布了《修正服制条例草案》。

目前国内关于剪辫和放足法令的研究较为深入,涉及民国服制法令的深入研究较少,仅有《服饰导刊》中针对民初服装法令的考证。本文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修正服制条例草案的相关史料为基础,对1939年《修正服制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及其内涵进行研究。

1 第一、第二与第三草案的基本内容

第一、第二与第三草案的第一章第二条皆规定“服制分礼服、制服、常服三种”[3],说明这三次草案的体系是按礼服、制服、常服构建的(表1)。

1.1 第一草案

规定礼服为参加典礼时穿着,男子礼服为长袍马褂,袍为蓝色,褂为黑色,女子礼服分为甲乙两种,甲种采用袍、蓝色,乙种则采用衫裙的两件式搭配,衫为蓝色,裙为黑色。

规定制服为公务员服务时穿着,男公务员为中山装,女公务员为中式长袍。

对于常服的规定,男女均采用长短两式。男子常服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普通短装,乙种为袍;女子常服亦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衫裙,乙种为长袍[4]。

1.2 第二草案

男子礼服为长袍马褂,袍为蓝色,褂为黑色,与第一草案所规定相同,但女子礼服只精简为褂裙一种。其中还规定公务员着用礼服时,应依官阶大小而有所不同,通过褂上的绣花种类、织花大小、团花数目以区别官阶等。

男公务员制服为中山装,女公务员制服为长袍,与第一草案所规定相同。

男子常服还是分为甲乙两种,其中普通短装未变,将学生装替换原有的长袍,但规定成年男子除穿用短服外,长袍也可并用。女子常服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衫裙,乙种为长袍,与第一草案规定相同[3]。

总体来说,第二草案较于第一草案来说,变动不大,即女子礼服减少为褂裙一种,男子常服将学生装替代了原有的长袍。

1.3 第三草案

第三草案对男子礼服作了更详细的划分,将其分为大礼服和常礼服两类。其中男子大礼服采用“国际间通行样式”——燕尾服。常禮服分甲乙两种,甲种常礼服又分为长短两式,皆为西装;乙种常礼服为中式长袍马褂。女子礼服不分大礼服与常礼服,只对款式进行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种,并规定女子穿着礼服时应与男子礼服相搭配。

男公务员制服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西装,乙种为学生装。女公务员制服同样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西式短装,乙种为长袍。

男子常服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学生装,乙种普通短装,同时也规定成年以上男子得着用长袍。女子常服仍分为两种,甲种衫裙,乙种长袍,男女常服和第二草案所规定相同[5]。

2 内政部服制讨论委员会委员对修改服制草案的意见及会议记录

关于这三次预案的讨论曾因抗战而暂时搁置,直至1938年重启这项工作,1938年内政部先后举行了五次会议对第一、第二与第三草案进行讨论。前两次会议讨论了草案的实质性内容,并得出了起草条例的原则,形成了委员的修改意见;后三次只是对前两次会议提出的内容进行决议。

2.1 起草条例之原则

1938年7月5日,内政部服制讨论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陈念中委员就服制问题提出三项原则:“(一)服装式样须注重保存民族精神及民族文化;(二)服装质料限用国货;(三)服装须合乎一般社会之经济条件。”[6]

1938年8月9日举行第二次会议,陈念中委员报告历次审查结果,关于起草服制条例之原则,审查会认为应注意:“(一)简单庄严;(二)经济合用,常服制服礼服宜有连贯性;(三)富有弹性;(四)限用国货。”[7]

总体来看,上述原则首先要求服制须“简单庄严,经济合用”,以适应现代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需要;其次要求须带有本民族的特色,因正值民族危亡的抗战时期,故应限用国货,并以此振兴国产;再次要求条例应有弹性,不带有强制性,给予国民充分选择的余地,而“非可以限制一般人非着此服不可也”[8]。

2.2 服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意见

服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意见大体可以分为三派:

第一种意见强调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保留中式长袍马褂,属“复古派”。如时任西北大学代理校长的陈石珍委员主张“以袍褂为常礼服”[9]。

第二种意见强调吸收西方文化的精华,采用西式短装,属“国际派”。赵恋华委员提出“关于男子服装似应无论老幼均宜改着短服”,在他看来,短服“能行动便利,振作精神,一洗历来颓靡之风又节省材料”[10]。属于“国际派”的还有施震华委员,他认为“不宜因循前清服制,故拟将此种服制根本废除,改用短衣”,主张“大礼服服制采仿欧美各国式样似应用欧美通用呢质制成较为合宜”[11],即主张从款式到质料都采用西式。

第三种意见强调中西方文化的调和,主张结合中西方服装的优点自行创制一种新的服装款式,属“折衷派”。朱文胄委员指出“由于目前在抗战时期,所定服制宜含有民族性。大礼服除国际典礼得适用国际礼服外,宜自行创定一式,以表示中华民族之独立性”[12]。同时考虑到实施的难度问题,又指出“男子虽应规定为短装,但其原有之长衣在平时也宜许其穿着,否则一时欲全部变更不符实际困难而也不太经济也”[12]。他还主张“改良长袍”,既保留长袍,但也要使其向适应现代生活的便利性方向改良。即使属于“国际派”的施震华委员也认为“图案绣花既可表示东方美术,并足以宣言我国之丝织品”[11],主张国际化的同时也要保留中国特色。

2.3 对国货的肯定

无论是“复古派”“国际派”还是“折衷派”,都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共同点,即均倡导使用国货。朱文胄委员对使用国货持非常坚定的态度,指出“为发展民生,保存国家抗战实力,服制质料应绝对限用国货,在国家民族生死存亡关头,任何人不可再存有国货不合用不美观之见解”[12]。

故“当前的服装问题不在于西装或长袍,而在于国货还是洋货”[13]。即无论是中式、西式或是中西结合的服装款式,均要求用国产面料来做。他们将国货问题与国家危亡相联系,认识到“国货是工商业根基,一国国家地位的高低完全以该国的工商业的盛衰来断定,对于我们自己穿着服装这件事情,如果我们购买国货,金钱还是在本国人手里,实则以国货救亡”[14]。尤其是在抗战的紧要关头,当时使用国货以保存国家实力的呼声更加强烈,并影响到服制条例的制定。

3 1939年《修正服制条例草案》的最终颁布

以前三次草案(即预案)作为基础,经过内政部服制讨论委员会多次讨论与修改,内政部以本部的名义于1939年1月8日最终颁布了《修正服制条例草案》(下简称《修正案》)。

3.1 《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修正案》规定服制分礼服、制服和常服三种。

男子礼服分为大礼服和常礼服两种,大礼服式如学生装;常礼服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式如学生装,乙种为长袍马褂。女子礼服同样分为大礼服和常礼服,大礼服和常礼服均规定为长袍。

男公务员制服式如学生装,同时中山装及西装准予并用;女公务员制服依旧为长袍。

男子常服分甲乙丙三种,甲种式如学生装,乙种对襟短褂,丙种长袍并得着用中山装及西式服装;女子常服也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为长袍,乙种为短衣配短裙,丙种为短衣配中式裤,并得着用西式服装,均得加外套[15]。

3.2 1939年《修正案》与前三次草案的关系

在总体建构上,《修正案》采纳了第一、第二和第三草案的建构体系,即按礼服、制服、常服三大类进行服装规制。在总体形制上,《修正案》主要延续与采纳了第三草案的内容,男子常礼服仍为长袍马褂不变;男子制服将第三草案所规定的西装摒弃,只保留学生装一式。男子常服所规定的形制与第三草案完全相同,都是学生装、短装、长袍三式。但《修正案》的大礼服和常礼服甲种只是将学生装代替了第三草案所规定的西装,同时还提到中山装与西装准予并用,在一定程度上给国民日常穿着的服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余地。

前三次草案對女子服装的规定都以中式为主,《修正案》中无论是女子礼服、制服与常服亦都规定为中式长袍。

3.3 委员的意见在1939年《修正案》中的反映

“复古派”主张“袍褂一时难以废除,仍列为常礼服之一”[9],这一点在1939年《修正案》中得到了反映,长袍马褂仍被规定为男子常礼服和常服的一种。

“国际派”主张采用西式短装,而西式服装在1939年《修正案》中被完全摒弃,取而代之的是中西结合的学生装。但学生装的裁剪结构与西装相同,且属于短装,简便而实用,实际上也是借鉴了“国际派”提出的“改用短衣”这一意见。

在两派之间,更为中肯的意见是“虽应规定为短装,但原有之长衣在平时也宜许其穿着”[12],这一点在《修正案》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长袍马褂作为常礼服和常服的其中一种被规定,供国民选择穿用。相对大礼服和制服来说,常礼服和常服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穿着的服装,其穿用场合广泛而模糊,非常符合“在平时也宜许其穿着”的意见。

4 修正服制条例草案的内涵研究

4.1 平等观念

几千年来的中国古代史上,服装被特别显著地赋予了人们社会等级差的标识功能。作为“劳心者”的官与作为“劳力者”的民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官有官服,民有民服,官民之间的服制有着天壤之别的双重标准。因为“礼不下庶人”的缘故,所以讲“礼”的官服服制详细,等级严密,不讲“礼”的民服相对简单得多。或者说民服的简单在某种意义上是由于礼制的禁忌而不得已为之的。

表2为隋朝至清朝针对庶民服装形制与衣料的部分禁令。这些禁令涉及衣料、色彩、形制、纹饰和配饰诸多方面,剥夺了庶民的服装自由;由于同时又赋予王室、贵族与职官的着装特权,所以实质上是拉大了官民之差。

古代中国以礼义之邦为标榜,但这种“礼”否认社会中的人人平等,相反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有贵贱上下之分。“服物昭庸,采饰显明”[18],中国古代服装在某种意义上是等级标识的工具,官民、君臣、臣臣之间的等级差均通过服装的形制、色彩、质料、纹样、配饰被放大。人们在礼制重重网罗的管制、说教和熏陶下,亦难以形成独立自主、人人平等的意识。

直到近代中国,禁锢了人们几千年的礼制才被打破,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尤其是民国元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19],以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延续了两千年的“主权在君”,确定了“主权在民”,民服的颜色、纹样、形制都不再有禁忌,消灭了官民、君臣之间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弱化了官员间的大小差别。一系列服制法令建立于《临时约法》公民平等的基础上。

1915年以来的新文化运动是一场革除封建等级社会的思想革命,以人权和科学为基本口号,一直致力于为公民权利而抗争,努力在各方面推进法治与宪政。在服装方面,1939年《修正案》中所有规定都是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而形成,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人们自主、平等意识的体现。而且《修正案》按礼服、制服、常服进行服装规制,即按服装品种与穿着场合来划分服装类型,而不是按人的三六九等来分,充分体现了平等的“民权”。至少在法理上,服装不再是等级标识的工具,具有超越时代的进步性。

需要指出的是,《修正案》正式颁布前的第二草案曾有规定:“公务员着用礼服时,应依官阶大小而有所不同,通过褂上的绣花、织花大小、团花数目以区别官等。”[3]此条规定仍然保留了等级制的尾巴。但是在正式颁布的《修正案》中却未出现此规定,说明其已被否决。这个过程说明平等观念的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是一个不断纠正与不断完善的过程。

4.2 中西纵横

民国之初,近代中国面临着“变服”的形势,这个“变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将中装变为西装。变服西装的理由是“合古今中外而变通之,其唯改易西装,以蕲进于大同矣”[20];1912年《服制》在论述“服制理由”时也指出“今世界各国趋用西式,自以从同为宜”[21]。于是该服制采用了西装作为大礼服和常礼服甲种,中式褂袍仅规定为常礼服的乙种。但这种将西装直接“拿来”的做法,在当时的效果并不很好,只有城市中从事经贸、文教等部分行业的一部分人穿着,而在“腹省风气未闻之地或边远偏僻之区”,因为“求一制造新式礼服之工匠颇不易得”,故“何能做造”[22]。因而在现实生活采用西装为大礼服与常礼服的现象并不普遍,人们还是着中式褂袍较多。而后南京国民政府趋于稳定,也更趋于重视中国的历史传统,故在1929年《服制条例》中,仅规定中式长袍马褂一种作为礼服,完全不见西装的踪影,可以看出从1912年《服制》到1929年《服制条例》,对中式褂袍是一个弱化至强化的过程。但是此时近代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已经发展起来,国人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拖沓的长衫难以适应当时人们工作、生活的种种需要,所以“拿来”与“复古”在当时都是行不通的。

这种现象在1939年《修正案》中得到了改观,具体表现为穿着方式的中西并行。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西各式服装准予并用。1939年《修正案》規定“男子常服除前项规定(学生装、袍)外,并得着用中山装及西式服装”[15]。说明中式的长袍马褂与西装、学生装、中山装等并行不悖,均可作为近代中国男子的常服。据《良友》1940年第150期至1945年第172期、《中华》1940年第85期至1945年第3期统计,其新闻报道的合影中,共有88人,其中着西装者18人,长袍马褂者19人,学生装者32人,军装者19人。二是服装与配饰的中西混搭。1939年《修正案》规定“男子常礼服乙种采用长袍马褂搭配普通呢帽”[15],实际上这种普通呢帽来源于西方的软呢帽,最早于20世纪初出现于美国,有柔软的帽毡,帽冠较低,冠顶部有凹陷,帽冠底部装饰着一圈工整的缎带[23]。1939年《修正案》借鉴这种帽式,并将其与中式的长袍马褂相“混搭”,这种“混搭”在现实中十分普遍。在上述合影中,穿着长袍马褂者共有19人,其中8人搭配呢帽,17人搭配皮鞋穿着。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无论是服装的中西并用还是配饰的中西“混搭”,都充分反映了中西结合的思路,且由此思路所得出的服制方案在现实中也得到了更好的贯彻执行。

4.3 实业救国

实业主要指“以农、工、矿三项生产事业为主体,而旁及交通、运输等业,商业从事于原料与制品之贩运,大有助于生产事业发展,故亦当列入实业之门”[24],作为轻工业的纺织服装业为轻工业亦为实业部门之一。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门被迫打开,民族危机日益加重,忧国之士奋起投入爱国救亡运动,实业救国是救亡运动的一部分。张骞曾说“愤中国之不振,由教育之不革新,政府谋新亦而不当,欲自为之而无力,反复推究,当自兴实业始”[25]。还有人指出“是故欲图国家之长治久安,必于农工两业加意提倡而维持之,以冀富裕下等人之生计”[26],即要发展实业必须首先从农工两业开始。而作为工业实业部门的纺织服装业直接关乎民生,吃得饱穿得暖也是最基本的人类生活需求。所以,当时“国家为实行民生主义,在各地开设大规模的裁缝厂,就民数之多少,寒暑之气候,来制造需要之衣服”[27]。

“洋务运动”后,吸收了外国技术与设备,中国的民族工业逐步得到了发展。但其发展过程却遭遇到“舶来品”的严重冲击,提供服装面料的纺织业首当其冲,因为产品批量相对较小、质量相对较差、成本相对较高,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了挽救中国的民族工商业,近代中国兴起了“国货运动”。1911年12月,上海绪纶公所、衣业公所等十个团体为维持国产衣帽的销售和生产成立中华国货维持会,以“提倡国货,发展实业,改进工艺,推广贸易为宗旨”[28],但中华国货维持会采取的一系列倡导国货的措施尚属“言者谆谆,听者藐藐”[28],“偶查市集中之洋货呢绒哔叽依然充斥,而国产绸缎土布被弃如故”[29],他们意识到“民众团体之呼愿早已声嘶力竭,依尚不足以唤醒市民之迷梦”[29],因而他们努力向新政府请愿,要求新官方服制法令采用国产衣料,以“服用国货明令规定,切实惩戒办法,务使一般市民知所奋发,一体遵行”[29]。

当时的新政府对中华国货维持会的请愿做出积极回应,以服制法令的强制手段规定国民应使用国货。1912年颁布的《服制》规定大礼服、常礼服“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料用本国丝织品或棉织品或麻织品”[30]。1938年以来的一系列服制预案均建议各种礼服、制服和常服“料用本国丝织品”[3],至1939年《修正案》正式规定“各种质料限用国货”,并在说明中提到“提倡国货为振兴实业之先着,衣服为人人所必需,范围颇广,规定限用国货以杜漏而振国产”[15]。这样,民间的“国货运动”通过提升国民的爱国意识来促销国货,政府则以服制法令限制国民必须使用本国织品,两者相结合使人们产生了以穿国产衣料为荣的心理,同时也保证了在行为上做到抵御洋货、采用国货。这对于振兴民族工业,抵御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具有积极意义。这就是所谓“实业救国”,相关服制法令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5 结 语

第一,1939年《修正案》的颁布不是一个草率的行为,而是经过了1937年至1939年三年时间中多次会议讨论与修改的结果。

第二,《修正案》的颁布在法理上规定了中西各式服装准予并用,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性,推动了近代服装变革的进程。这种中西结合的思路,在现实中也有更好的实施效果。

第三,在起草条例的原则、委员的意见、预案及最终颁布的《修正案》中,都反复强调“倡用国货”,从而对当时“实业救国”的实施也有推进作用。

第四,《修正案》在法理上达成了人在服装上的平等。从此服装不再作为等级标识的工具。这一点具有超越时代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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