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而无戒”

2019-09-10 07:22李景阳
杂文月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屁股惩戒惩罚

李景阳

闲着没事,想起“惩戒”这个词儿。这两个字搭配起来,很科学。“惩罚”的涵义比较单一,“惩戒”,加上一个“戒”字,就大不一样了。它说明,惩,是手段,戒,才是目的。

乱翻书,猛发现,2400多年前的苏格拉底就说过这样的意思:“惩罚的真正作用有两个:一个人在受到适当的惩罚后或者应从惩罚中吸取教益变好,或者应对其同伙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后者看到他受的苦难,从而害怕了,变好了。”(柏拉图《高尔吉亚》)

照老苏的说法,“惩”,有两个“戒”的作用,一个是戒本人,另一个是戒他人。“戒”,除了警告干坏事的本人,还有“辐射”作用,让所有以身试法的都怕上几分。

不过,我眼前看到的,却常常是两个字的分离:惩而无戒。

怎么说这“惩而无戒”呢?打个比方,就像慈母打孩子,专找肉最厚的屁股打,而且下手特小心,就像拿粉饼往脸蛋上拍脂粉。一面是温情脉脉的“拍”,另一面,孩子嬉皮笑脸。要是一旁有别的孩子看了,也肯定打哈哈不当回事。“惩”得太轻,就没震慑力,“戒”,免谈。

“惩而无戒”,恐怕最多见于经济犯罪。杀人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类,后者属“激情犯罪”(学术用语),意指一时冲动。经济犯罪不然,理性得很。这类犯罪是搞“成本核算”的。未曾动作,先掂量那个“罚”。“杀敌一千,损兵八百”的事他们不干,他们要干的,必须是杀敌一千,损兵二三。莫如说这犯罪就是一种“经营”,提前算好了,一旦被抓被罚,还剩多少赚头。入狱,也不妨视为成本。本来就混不上饭碗,监狱管饭,过几年光着头出来,却留下了一笔财产,只因为,当初赚的多罚的少。

再说这个网那个网,雇“刷网大军”刷好评,直刷得身价上亿,等媒体曝了光,不过罚个十万八万,终于还是赚得盆满钵满,且成了品牌,在市场上立住了脚。这受罚,不过是从大锅里舀出一勺汤,成本低廉,很是划算,谁个不干?

在下不是法盲,却也不是行家,不敢对法律问题瞎支嘴。不过倒想出个可以“土法上马”的检验惩戒力度的招数。那就是,看惩罚之后,同类犯罪是多了还是少了。若真是实现了几十年前就“权威发布”的“罚他个倾家荡产”,我相信好多犯罪早就缩回了乌龟头。谁不怕被罚得“底掉”光了屁股?常说某种犯罪“屡打不绝”,凡屡打不绝的,都可作为“法无力”的佐证。

“惩而无戒”,还是一种“无效劳动”。惩没到位,戒更别提,活白干了。好比是挖井,挖不到水就收工;盖楼,盖了半截子,成了烂尾楼;爬山未登顶,“无限风光”没看见;一锅米饭没焖熟,夹生,没法吃。说是无效劳动,可也下足了本。就那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的侦破,又是查网,又是跑路,又是卧底,又是蹲守,人力财力,老鼻子了!

素有“杀鸡给猴看”的说法。杀了鸡,看热闹的猴子照样欢蹦乱跳,那只鸡就算白白地“壮烈牺牲”了。

“有言在先”,也是一种“戒”。这是罚之前的“戒”。把丑话说在头里,预告“你若犯事,吃不了兜着走”,或许心怀鬼胎的就收回了邪念。订合同,总少不得一项———“违约责任”。没这个,满纸的条款都是瞎掰。某日有一方变了挂,毁了约,拍屁股走人,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干瞪眼。同理,对刑事犯罪,预先规定好量刑年限和罚款数额,也是一种“有言在先”。可有一宗,要是有犯罪念头的,一看那惩罚条款很有点“费厄泼赖”或“温良恭俭让”的意思,那他就放开胆量干了。要是坑蒙拐骗的“利润”比老实巴交的经营还多N倍,哪个坏小子不激情满怀地跃跃欲试呢?

说到这儿,我想起了一位老牌西方哲人塞內加说过的话:“一切邪恶都有它的诱惑性:贪婪予人以钱财,奢侈予人以快乐,野心予人以万民喝彩的王位。因此邪恶说,你犯罪吧,你会得到这样的奖赏。”

犯罪要是有这么大的吸引力,那还了得?那就魑魅魍魉满大街跑了!照这个意思,我看“惩戒”的本意不妨作如是解:让犯罪失去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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