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

2019-09-10 07:22冯彬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19年12期
关键词:赃款财物违法

冯彬

“对……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最近落马官员的司法判决中,这样的表述越来越多了。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很多人的“孳息”都被追缴。那么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又是怎么来的?

孳息串起的贪腐一条龙

由于孳息这个词过于专业,有必要普及一下它的概念。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应予以追缴。

翻看近年来落马官员的判决结果,从省部级官员到基层村官,都不乏“追缴孳息”的表述,金额不一。有的就会明确提出数额,比如甘肃省林业厅原厅长马光明非法收受财物2768多万元,其中孳息近5.6万元。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其收受的主要是7套商铺,都被转到了私生子名下。

基层也有此类案例,今年初宁夏固原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例中,就有村干部私自违规借取本村互助资金,其冒用村民名义虚构借款手续或直接用现金支票提款达十多次。通报发出时,仍有本金50多万元及孳息近9.9万元未还。

有的判决结果中没说具体数额,不过也透露了一些信息。去年3月,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审,成为十八大以来首个因职务犯罪被判死刑的官员。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还有折合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法庭不仅追缴了其受贿所得财物的孳息,还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有的人在被查过程中退缴赃款,把其孳息也一起退了。兰州市国资委原主任杨红心受审时,法庭提到依法没收其犯罪所得及退缴赃款、孳息上千万。

在法庭之外,孳息甚至还成为查案的关键。当年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被指控的权钱交易行为几乎都发生在一个固定的朋友圈里,其1132万元受贿财物中,大部分都始终放在行贿人手里,这其中就包括商人徐东明送的770万元。

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季建业都表示认可,唯独这笔最大的行贿款,与他案件侦破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当时有人认为,这笔钱仅是口头约定,而且受贿人也没有享受到这个钱的利益。

不过办案人员查明,这笔钱由徐东明保管,但需要徐东明给季建业的妻子对账,因为他们之前说好给予定期银行利息。而且,经过季建业妻子的允许,其中一部分钱还被拿出来投资了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了几十万元收益。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实际上收取了这笔贿款所产生的孳息。

有学者指出,一定程度上,对贪腐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程度决定着反腐的成效如何。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有助于形成威慑,并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所受的损失,弥补贪腐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

孳息是咋来的?

说到这就有个问题,落马官员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是怎么来的?从对他们的判决结果,结合官方通报和媒体报道,就可以寻得踪迹。比如关于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通报里就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伙同家人大肆敛财,要求他人为其在北京购房”的表述。

在担任石家庄市长期间,艾文礼在一次座谈会上预计当年下半年省会房地产市场将开始回暖,交易量出现恢复性增长。可看好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的他,却让人为其在北京买房。

有的判决结果就会说得较为具体。今年5月,扬州市国资委原主任黄道龙受审时,法庭就明确提出,对受贿的赃款赃物以及用受贿赃款购买房屋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可见黄道龙这人对买房执念颇深。

而因给自己上级多次行贿出名的灵宝市(三门峡市下辖县级市)市委原书记李宏伟,通过收受贿款买房或投资,至案发已产生孳息及利息过千万。早年间,时任陕县副县长的李宏伟拿着一矿老板送的200万元在北京买房。案发后,因房价上涨,经评估这笔钱产生孳息700多万元。

除了热衷于用非法所得投资房产的,落马官员中还有一些“股神”。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案公开宣判。法院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还要继续追缴。虽然孳息的数额未公布,想来也不是小数目,简单算算,白向群股票投资累计8000多万元,几番操作下来便获利5000多万元。

今年5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江门市某区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某庆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其中有这么个细节,李某庆曾花33.1万元购买了一家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中有近一半来自行贿人李某。

2018年案发后,李某庆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以及赃款入股所产生的分红孳息人民币41295元。此外,法院还对李某庆使用受贿款购买的股份予以追缴。

实际上,在利用违法所得“生财”时,搞经营也是比较常见的手段。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早年间他与人合伙办公司,退股时拿到参股公司开发的65套房产和30个車位,折算下来就有4300多万元。

而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更可谓“商业奇才”,如果不是利用公权力的话。2004年,时年51岁的陈建设提前退休,此前一年,他与人合办房地产企业,还在这段时间里受贿625万元。后经调查发现,陈建设在职期间及退休后的三年间到原职务管辖地区的多家企业兼职,还拿着高管的工资。

去年底,浙江省委巡视组对绍兴进行巡视。陈建设过完年就向浙江省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并退出受贿款项及3155.6万元孳息。

还有哪些“理不清“?

职务犯罪往往时间跨度较长、隐蔽性强,从行为到案发的时间也较普通犯罪更长,就容易产生赃款赃物的投资、理财、经营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还存在理不清的问题。

有研究者对2016年北京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4种犯罪案件的285个有罪判决进行了统计,有约40个案件涉及赃款赃物投资收益问题。其中小部分被告人将赃款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绝大部分被告人将赃款用于购置房产。

而这些判决中,对收益的处理并不一致,除6例判决将房产溢价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没收外,其余34件均仅追缴原始违法所得,而对被告人投资房产或理财产品后获得的收益未作处理。

研究者认为,其原因在于,首先是赃款流向难以查清,即便事实上赃款赃物确实被被告人用来购买理财产品或购置房产,但由于证据欠缺,不能认定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有的赃款在投资中占比偏低,无法认定赃款赃物与投资收益间的必然联系;此外,现实中并不是一笔钱款购买一种理财产品那样清楚,被告人可能将赃款与自有合法财产一起,分次在不同时间购买多只股票、基金、债券,最终已难以认定涉案赃款在其中的收益数额。

同时,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也影响到孳息的性质。上述提到的灵宝市委原书记李宏伟,2012年以妻子投资吃高息为名向刘某“借”200万元一直没还,后来抵给刘某一辆轿车和一套房产,价值“借款”的一半。

而李宏伟妻子用这笔钱加上另外筹措的资金放在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钢材有限公司、某实业公司等单位获取利息。到案发时,这200万元获利400多万元。

庭审时,辩护人辩称这笔钱的往来应该是借贷关系而非受贿,但并未被采纳。理由说起来也简单——李宏伟的领导身份,以及之前李宏伟为刘某实际控股的煤矿提供过帮助,认定是否受贿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的借款手续。

最终,李宏伟被判受贿罪和行贿罪,非法所得及孳息共计1751万余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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