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受贿千万未遂,能否减轻处罚?

2019-09-10 07:22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人财物行贿人大明

近日,原国家食品藥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1996年至2018年,吴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1万余元,“受贿1220万元系未遂”。

吴浈并非受贿未遂的孤例。近日,原海南省农垦总局局长杨思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827万余元,其中收受23699万余元未遂。11月5日,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邱大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对部分受贿财物在案发前未实际控制,属犯罪未遂”。今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被查出受贿5119万余元,其中3546万余元系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或取得财物的,方构成受贿罪的未遂。比如,行贿人送出银行卡后,又抽回存款或者以挂失等方式阻碍受贿人取款或消费,受贿人因之未能取出或消费的部分,按受贿未遂论处;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分批给付贿款,但贿款尚未全部给付便已案发,约定受贿款项中尚未兑现的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行为人在索贿情形下被对方拒绝的,也构成受贿未遂等。

一般而言,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在吴浈、邱大明、李贻煌、魏民洲等人的判决中也得到了具体实践。未遂虽可从轻发落,但对于广大公职人员来说,遵纪守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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