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乡镇纪委“有人审查缺人审理”尴尬

2019-09-10 07:22张爱军罗道文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19年11期
关键词:纪委书记审理监委

张爱军 罗道文

“‘审查调查和审理必须分离’是硬规定,‘组成审查调查组至少2人’也是硬规定,这对人手紧张的乡镇纪委来说该如何兼顾?”“这些规定目的是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我们也想全面落实,但乡镇纪委专职专业纪检监察干部就纪委书记、副书记两个人,我们该怎么办、能怎么办?”这是在调研中常常听到的来自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吐槽”。面对乡镇纪委的现实困境,成都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联合大邑县纪委监委从深挖内生动力上强化机制创新,有效破解了乡镇纪委“有人审查缺人审理”尴尬。

尴尬:有人审查缺人审理

对绝大多数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来说,从事纪检监察具体工作的一般只有纪委书记、副书记两个人,鲜有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的。当发现案件线索后,一般由纪委书记、副书记两人组成的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但审查调查结束后,按照“查审分离”规定,在组建2人以上的审理组时,就遇到了尴尬。

按照要求,参加前期审查调查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审理工作,为此,不少乡镇纪委的实际工作只好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干,审查调查、审理资料上找人客串,以求达到形式上合规。“严谨一点的乡镇纪委会找兼职纪委委员挂名参与、签字落款。不严谨的逮住谁是谁,目的就是在案件文书材料上签个名字。”一名乡镇纪委书记无奈道。

困境:设岗添人几无可能

增加乡镇纪委专职人员、分设纪检监察室和审理室,是解决尴尬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方式。然而,基层乡镇党政机构人员编制一经定核后,非改革等特殊原因,很难增加编制,乡镇纪委作为基层纪检组织,在编制上一般只设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岗位。

实际工作中,也有乡镇纪委探索让兼职纪委委员参与审查调查具体工作,但受制于兼职纪委委员本职工作繁重,主要工作岗位基本集中在乡镇机关下属重要部门,没有精力和时间投入纪检监察具体工作。另一方面,兼职纪委委员的纪检监察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相对薄弱,参与审查调查也缺乏能力支撑。

创新:向内生动力求破解

在成都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指导下,今年8月,大邑县纪委监委下发《关于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人员指派、指定审理机制坚决落实查审分离要求相关事项的通知》,切实解决乡镇纪委“有人审查缺人审理”难题。

人员指派,重在针对性解决工作力量个别不足问题,即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已作出审查调查、审理内部分工,但审查调查组、审理组人员达不到“2人以上”规定时,由县纪委监委协调指派其它乡镇、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相关工作。指定审理,重在解決审理组不能依规组建问题,即乡镇纪检监察人员都参加了前期审查调查工作,不能按查审分离要求依规组建审理组时,由县纪委监委指定其它乡镇、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审理工作。

那么,“人员指派”、“指定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何?首先是申请。《通知》规定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在处置问题线索、准备开展审查调查时,必须充分考虑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安排,若存在查审分离人员安排困难的,应当根据不同需要提出人员指派或指定审理申请,申请分别由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审理室负责受理。

其次是回应。规定县纪委监委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其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指派人员或指定审理单位方案报分管副书记审批,下发《指派参加审查调查组(审理组)通知书》或《案件指定审理通知书》,赋权赋责。

再次是实施。指派人员凭《指派参加调查组通知书》到办案单位参加审查调查或审理工作,接受负责案件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接受指定审理任务的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凭《案件指定审理通知书》接收原办案单位移交的审查调查卷宗,开展审理工作,最终出具的审理报告,委托原办案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提交对应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同时,对承担人员指派和指定审理的纪检监察机构,在年度监督责任考核中将按任务量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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