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

2019-09-10 20:25陆露
青年生活 2019年7期
关键词:商法民法关系

陆露

【摘要】: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想更好的保障商事的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建立民商独立的立法模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为民商法独立的立法模式的构建打下良好的基础,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首先概述了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其次分析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后探讨了民商法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立法模式分析

一直以来,法学界专家学者对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喋喋不休,两者究竟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当前研究分析的重点。

一、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概述

(一)符合基本国情及现实需要

现阶段,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加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并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过程当中,应确保司法成本的最低化,实现最大化的社会经济。将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进行有机的融合,不仅没有改变传统的立法模式,而且还有效的避免了浪费现象的出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不仅要重视起商法,同时也要重视起民法。只有将商法和民法两者进行有机的融合,才能够实现对人民利益的有效保障,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分析

(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

站在广义的角度上来说,商法包含着众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公司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等等。站在狭义的角度上来说,商法主要指的就是商法典和附属制度。通过深入的分析我们发现,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能够实现对商品经济的有效调节。举例来说,商法中应用了大量关于民法的规章制度,同样的,民法也不断借鉴商法中的规范。当前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再加上大量的跨国企业涌入到中国,如果单纯的借助民法进行调整的话,则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要借助商法做好调整工作,进而更好的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站在历史的角度上来说,商法产生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有效的摆脱当前法律规章制度对于商品活动所带来的控制。商法可以说是自主发展的,有着浓厚的政治背景以及经济背景,这和民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民法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质

一般的私法行为,主要是为了能够达到一定的利益目标,而站在企业的角度上来说,则是为了能够实现长时间连续的盈利。商法角度下,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是有偿的,要比一般的利益报酬高的多。以日本商法为例,指的就是在一定经营范围之内,商人为他人所做出的行为是拥有报酬权的,如果需要为他人垫付资金,那么也就享有利息权利。在这其中,商行为规定的是六分的年利率,而日本民法当中则规定的是五分的年利率。

(2)商法推崇快速简易

站在企业的角度上来说,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当中,包括团体性质以及反复性质两种,需要实现快速简便缔结契约。民法中含有大量的制度、规则,例如商行为的要约、代理、买主验货等等,其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简化行为。而民法,则需要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并做好细节工作。

(3)市场经济下特有的产物

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成员在不断的交易过程当中所形成的,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法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而商法则是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进而得到发展与完善。现阶段,商法已经不再是维护商人利益那么简单,而是逐渐成为规范各种商事活动、组织的重要法律规章制度。

三、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探讨

(一)民商法的合立模式

民法和商法合力的模式之下,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首先,将商法逐渐转化成为民法,众所周知,商法可以说是民法的一种特殊法,在这种情况下,民法中利用商法解决问题的范围是非常小的,并且商法离不开民法的支撑,基于此,在商法转变为民法的整个过程当中,就要积极的做好不断的调整优化工作。其次,将民法逐渐转化成为民法。据实际调查分析,很多人是非常赞同这一观点的,认为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以及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在社会活动当中,商事活动占据着重要地位,商法思想在民事法律规章制度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恰恰是由于这一点,人们才更加支持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立法依据,更认同将民法列入到商法当中。

(二)民商法的分立模式

还有一部分人持分立态度,认为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民法和商法之间有着属于自己的法典,因此是不能混合在一起的。其实,民商法的分离模式案例也是非常多的,例如法国以及墨西哥应用的就是分立模式,这也就让很多人认为要学习这样的分立模式。但是,在这里需要我们指出的是,国家法律体系要充分的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进而获得更多人的认可,只有这样,才能够算是一部成功的法律。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对于商法缺乏足夠深入的研究,再加上缺乏成功的经验作为重要的理论依据,这和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国情产生了一定的脱节。因此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当中,这一方面的工作我们需要足够的重视起来。

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其建立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文章通过对现民法和民商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认为需要充分的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发展状况进而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民商法独立立法模式,进而为接下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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