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9-09-10 23:26李松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9年7期
关键词:招投标监管法律

李松

摘要:招投标是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竞争以及预防腐败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不过,根据当前招投标工作的现状来看,存在着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以及围标串标等问题。为此,笔者就结合招标与投标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以立法执法的角度进行了一些思考,并为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制度提出了一些对策,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招投标;监管;法律

自从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行业获得了非常大的发展,相关的行政监管体制与招投标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市场规模被进一步扩大,促使了工程采购效率的提升。招投标在我国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是一种主要的承包发包形式,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招标人资金的有效使用以及加快建设工程的进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因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法律制度与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现阶段的招投标还存在这一些不足,需要相关的部门与工作人员对此进行重视。

一、招投标工作常见的问题

(一)虚假招标

部分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通过所相关职权的利用,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好中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的制定与发布中会以内定的中标单位相关情况为主,进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打分项的确定,以此来将其他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排除。同时,有的项目在开工,甚至完工后才有招投标相关手续,使其成为一种形式。

(二)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是指,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相关的招标文件,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这份施工合同主要是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备案,然后双方会在私下再次签订一份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将政府的管理规避,后面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没有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也没有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黑白合同的存在,会对其他竞争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三)规避招标

这主要是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筑项目中,利用虚构情形、化整为零、不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划分标段等方式,来避开招标。比如,有的单位就会在公告的发布过程中不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或者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在不同媒介存在差异,使得报名人数不足三家。这种情况的存在一般都是个人利益或者小集體利益的驱使,通过这种方式的发包不仅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也会造成工程的质量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围标串标

投标人进行串通,在事先约定好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对其他的投标人进行排挤,使得约定好的项目单位中标。例如,有的单位会为了能够提升自己中标的几率,就会邀请几家单位来参与陪标,相互串通好,按照约定好的利益或者轮流中标的形式化来实现中标的目的。这种不良行为对市场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二、问题反映法律漏洞

(一)法律与配套文件,地方规定与国家法律的矛盾

由于我国公共政策决策与制定层面还存在民主化、科学化不足的情况,使得政府的决策机构与系统还不是太成熟,造成了政府的决策潜力无法被有效发挥,使得在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制度方面的前瞻性不足,政策的可操作性与适用性不足等问题。同时,各地区自己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使得在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上有着一些缺陷,产生了规则的不统一,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配置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这样就会出现招标市场上不良行为的出现,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政策存在不连续的情况,大多数后续政策的出台不是对前面政策的完善与优化,而是否定。比如,在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方面,最早的政策是七部委第30号令,其中明确指出投标的保证金一般不能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应该在80万元以下,并且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该在超出投标有效期的三十天。其中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的保证金是为了能够避免部分投标单位来提高保证金的额度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但是在国务院令第613号文件中,有将这一限额取消了,当前部分地区是采取老办法,有的地区则是放开了80万的规定。

(三)违规成本较低,处罚措施少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有部分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中标,这一现象的存在并可以屡屡出现,主要的原因就是违规的成本较低,处罚的措施较少。同时,个别地区的相关部门与存在不当行为的中标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在处罚的过程中就会避重就轻。

三、改善的方法

首先,统一各地区的法律及配套文件,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修订《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或者对一些内容进行直接删除。同时要明确一些模糊的法律概念,统一全国的标准;其次,在招标前后要加强审查与监督,对监管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使其可以具有一定的监管意识,可以将自己手中的监管权力合理使用;再其次,要针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并且要构建与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监管招标投标的过程中,重点查看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对将不良行为、市场主体业绩进行公布,同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到招投标管理中;最后,要严格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加大考核与监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执业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强化对相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约束,使得市场秩序可以更加规范与公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制度的完善应该以“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为原则,同时要结合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分析,采取明确职责、完善法规以及健全机构等措施来对建筑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使得可以在源头上解决问题,从而让建筑市场的秩序可以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发展,为提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鹤逸.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J]. 现代商贸工业, 2017(21):132-133.

[2]黄健德.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架构之思考[J]. 商情, 2016(38):119-121.

[3]程实.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法律思考[J].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37(4).

作者身份证号:4202021979111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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