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制度探讨

2019-09-10 01:58鲁鑫杭赵杰鑫林乔楠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5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对策分析

鲁鑫杭 赵杰鑫 林乔楠

摘  要: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建立的宗旨在于解决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缺席法庭时的权利救济以及权利保障问题,本篇文章对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针对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对策分析

缺席审判制度是相对于双方都参与庭审的法庭而言的,这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程序,一般来说是在作出缺席判决时才能终结。在世界范畴当中,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发都会认识到缺席审判和双方在场的审判制度之间的区别性,大多数都针对缺席审判制度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国内现行的民事诉讼的缺席审判制度的法律规范过于粗略,没有显示出缺席审判制度的特殊属性,进而影响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特殊制度的功能性发挥。本篇文章的撰写目的在于揭示国内现行缺席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以此来提出一些完善化的措施。

一、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十分仰仗各大诉讼主体的交流和辩论,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抗性辩论行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催化剂,在一方当事人缺席审判的过程中,诉讼程序会相对迟缓,为了解决这一窘迫情况,不同时期的国家均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以此来作为解决方案。

公正和效率是长期以来诉讼程序追求的问题,缺席审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审判形式,一定也彰显了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缺席审判制度也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另外,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也有处于对程序稳定的考虑。诉讼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国传统的诉讼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需要坚持程序公正。正当程序的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法当中的公正原则,其中的含义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官的公正对待,并且能实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体现诉讼的效益性,缺席审判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司法公正的相关内容。

二、国内缺席审判制度中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使用条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缺席行为是缺席审判制度的启动条件。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文规定,被告经传唤不到庭的,或者中途无故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当事人是否在开庭审理阶段是否能够坚持在场是判断缺席审判与否的关键要素,只要当事人没有参与庭审或者没有完整参加完庭审的各个阶段,都是缺席,都可以以此来启动缺席审判制度。然而相较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缺席审判制度,会显得粗鄙和简单,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延期审判不得缺席审判,不到场当事人没有在特定日期受到到庭通知的,当事人由于无法预见的灾祸或者其他不可规避的事故而无法到场的,当事人对于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调查清楚的事项,不能提出可信的证明的等等。我国大陆对于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没有能够体现缺席判决的立法宗旨,所以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便操作,办案人员对于满足条件的案件不能正确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导致当事人对法庭的不尊重,让诉讼程序过度迟延。

(二)原被告之间的待遇不同,不符合诉讼公正

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缺席时可以按照撤诉来处置,如果被告人缺席,那么就以缺席审判制度对当事人争议中的权益作出处理。由于原告撤诉之后可以按照未起诉算,撤诉之后原告仍然可以起诉,这么一来意味着对于原告的权益无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相同的行为,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体现出来的却是不一样的后果,这不利于公平公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实现。

(三)过于重视实体正义,忽视缺席一方的程序保障

对立的格局的确实会让缺席审判制度更加看重当事人尤其是缺席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由于只有正常的程序才是让判决取得正当性的根源,不管是缺席判决主义还是一方辩论主义都重视当事人特别是缺席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此来获得判决的正当性,缺席审判主义在一方给到场当事人赋予了缺席判决的权利,一方面设定了异议制度,给缺席一方当事人以相应的救济权。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没有给当事人申请权,能否适用缺席审判制度法院是有自有裁量权的,不单单这样,还忽视了对缺席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但没有缺席审判主义模式这样的和上诉相区别的异议制度,也没有设置相应程序的保障机制。

三、完善国内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一些对策

通过上述内容的探讨,可以看出国内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精神还有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缺憾,因此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一)规范化的缺席审判制度的应用条件

在相关的要件设计过程中首先要便于施行,这就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表明,尽量防止采用模糊性的言语,进而应当适宜规范法院在审查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其次需要充分体现缺席审判制度的宗旨,出于对上述内容的考虑,需要修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对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不应当按照缺席审判制度审理,应当依法延期审理。

(二)贯彻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原则

对于诉讼当事人之间权益不平等的现状,需要贯彻落实法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只有符合了缺席审判的条件,法院才可以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另外应当赋予被告人与原告人相同水平的救济权。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缺陷,諸如适用条件不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地位和权利等不平等的问题,可以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比如规范和明确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贯彻之间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权利等等,希望以此来实现制度的完善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凯维. 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2]  吴晨. 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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