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地区学校食堂(伙房)要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學校食堂(伙房)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每一分钱都吃到学生嘴里。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摘自央广网
科教新报2019年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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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湛江文学》2024年2期
4《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2期
5《中外医疗》2024年5期
6《人人健康》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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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语教师》202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