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2019-09-10 19:43韩茜茜
锦绣·中旬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宗教关系法律

摘 要:宗教与法律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对社会的进步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尤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法律的作用便异常凸显出来,相形之下,宗教受到“冷落”。因此,本文从探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希望能重新认识、重视宗教,进而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

关键词:宗教;法律;关系

一、宗教与法律的历史渊源

从宗教学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法律的起源和逐步发展是于宗教之后才慢慢兴起的,甚至可以说,法律是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宗教的有益补充。

追根溯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产生于西方法治主义的源头——古希腊和古罗马。而在那个时期,法律与宗教联系紧密。博登海默认为,“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曾解读:“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中世纪的欧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演变的更为密切。这时,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而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神学已然成为一切意识形态的最高表现形式和集大成者。因此,在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之下,教会法的体系庞大,内容繁杂,既包括对宗教礼仪、宗教活动、神职人员等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外,还包括所谓的教会婚姻法、教会财产法、教会社团法、教会继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1]。由此,教会法已经不单单是规范世俗行为的法律,而变成与神学教义、礼拜仪式和各种圣事、圣礼交织在一起,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而且,教会法虽然内容庞杂,但它不是抽象的、一成不变的教条与规定,而是可以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随时加以改造、发展和完善的一种规范,成为事实上的最高法律。后来,这些各种各样的教会法后来被收集、汇总在一起,便称作“教会法大全”。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 1075 年。

直至發展到今天,在一些主要盛行伊斯兰教的国家,仍然存在政教合一的传统,宗教经典被看成是法律、法典,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二、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实体方面也有程序方面,在基督教中均有所体现。

其一,宗教精神影响着法律的价值追求。基督教的宗教精神是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而这些精神无一不渗透到法的价值之中,成为西方诸多国家建设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基督教认为上帝面前一律平等,信奉基督的人都是教中兄弟姐妹,因此主张改变父系社会中存在的父亲权力过大的情形,废除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从而保持家庭的稳定[2]。且受博爱精神的影响,西方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普遍相信:上帝的末日裁判是最高的,也是最终的,是最公正的,因而尘世的法律没有必要制定得严酷,要实行轻刑化。所以,在此影响之下,西方许多国家普遍主张并且实行轻型化,对囚犯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不断改善待遇,实行开放性的监狱管理,甚至废除死刑。

其二,宗教影响着法律中的诉讼程序和理念,甚至有一种说法称《圣经》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因为现代程序中的诸多种类均能在《圣经》中找到相似之处。比如,在《圣经》中有一则引人深思的故事——拿伯遭诬告屈死[3]。故事中,拿伯因为拒绝亚哈王的要求而被王后耶洗别诬陷致死,但上帝是明智的,最终借先知之口说出真相,耶洗别遭到了严厉处罚。如果从诉讼中审判权的角度来看,以上帝之名行使审判权则意味着上帝的公正,其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关系,无牵连,是秉承着公正的理念审理案件的,与现今法官的角色相似。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立场应是公正的,不偏颇的,只有如此,才能如同上帝一样令人信服。

三、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虽然宗教的产生要早于法律,但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宗教的发展。比如圣经《诗篇》中提到:“我们的上帝,万物之主和创造者,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他得享自由意志的殊荣,借先知之口授法律以助他,借此令他知晓他应做和不应做的一切。”事实上,不只基督教如此,任何宗教都会对法律的作用有所强调,只不过对法律的叫法可能会有所不同而已。究其原因,是因为宗教毕竟属于人类内心的体验与规范,是人在受到苦难之时的一种寄托和安慰,而当这种内在的规范走出原先的范围之时就必然需要一种外在、有形的表现形式来体现,而法律就充当了宗教的载体功能。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法律作为宗教载体的功能已经逐步地减弱甚至消失,因为除了少部分国家仍然存在教法合一的模式外,许多国家早已摆脱了这种模式,把法律与宗教相互独立开来。甚至在一些国家中,法律正在逐步地取代宗教,完全变成了一种统治阶级的工具,由法律来规定和制约宗教的一切活动,不符合统治阶级希望的宗教活动均不允许举行。俨然,宗教沦为了法律的附属品,正在逐步走向没落的边缘。但这是一种病态的,不健康的关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十分危险。虽然法律与宗教的相互独立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相互独立并不意味着互相分离,而是默契配合,对社会生活共同起着制约与影响,就像美国一般。在美国,《圣经》是国民普及和使用的书籍,法庭作证时,每一个证人作证前均需手按《圣经》发誓;总统的就职仪式中,新任总统也要在人民面前宣誓;此外,美国的法治较健全,国民有信仰法律的传统和信念,国家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体现公平正义。

总之,宗教与法律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互相作用,不可或缺,共同维持社会秩序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之中,应并重法律和宗教,充分汲取西方社会的经验,共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基.浅析中国法制化进程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D].山西大学,2011.

[2]张笑笑.浅议教会法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4(2):33.

[3]梁露.《圣经》中的诉讼文化[J].武汉大学学报,2015(3):03.

作者简介:

韩茜茜(1993),女,汉族,山西长治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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