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备招投标管理现状及对策

2019-09-10 00:55王皓冬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5期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对策

王皓冬

摘  要:如何规范公共设备招投标市场,针对当前实际情况,论文首先概述了公共设备招投标研究背景,然后分别从投标及招标两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力求为改善公共设备招投标方面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招投标;公共设备;问题;对策

1、引言

公共设备招标投标是参与竞争的最直接手段,很多的竞争通过招投标完成。因此公共设备招投标在竞争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投標活动在各领域被广泛应用。各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招投标行为,并加以规范。尤其在利用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的公共设备招投标中,各国以强制招标的方式对采购方式加以限制,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和资源配置的效率。[1-2]

2.公共设备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招标方面的问题

2.1.1尽可能规避招标,从而将工程直接发包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的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规定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等的特殊情形,又可以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不进行招标。

为了规避招标,公共设备招标人普遍以重点工程、安装保密、技术复杂、情况特殊等为借口,把本应招标的公共设备申请免于招标;一些招标人千方百计挂保密的招牌,即使所涉保密部分只仅仅是某个零部件安装或某单一设备的安装;还有些招标人通过将整个工程的公共设备方面的工程分解,也就是化整为零,在或者分阶段进行,从而将整个工程公共设备方面的做到不符合招投标的条件,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甚至有些公共设备招标人只对项目的部分公共设备,如主体工程的公共设备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所使用的公共设备则直接发包。[3]

2.1.2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差别对待

一些招标人利用制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机会,根据相勾结的投标人的条件量身定做,制定排他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意不使用招标文件范本,自行设定一些解释不清的条款,使事先没有与招标人“沟通”的其他投标人落入失误的圈套而失去竞争力;一些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的权力,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使不法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一些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在评定容易产生人为因素的技术标时,故意给其打高分,为别人打低分。

2.2 投标方面的问题

2.2.1“围标”与“陪标”现象严重

围标现象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接近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最高限价,导致无论按任何评标办法评标,中标价均居高不下。围标是不成熟市场所产生的一种腐败行为。其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个别围标人中饱私囊。主要表现为一是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二是承包商挂靠多家企业进行围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

2.2.2公共设备承包企业盲目投标

有的公共设备承包企业在接到邀请函后,不懂得运用投标策略,不去认真仔细的研究招标文件,不去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包括资质条件、技术要求、预算编制依据、奖罚措施、交纳投标书的截止期限、评标办法等非常重要的内容,而盲目去投标,结果很可能不中标,即便中标,在工程完工决算时很可能利润很低,有的甚至还亏损。[4]

3 公共设备招投标规范化措施探讨

3.1 推行资格后审,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后审在公共设备招投标中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过去一直以资格预审为主要审查方式,较少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预审可以事先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排除,有利于业主选择各方面表现良好的投标人。但由于资格预审将投标人的信息完全公开,很容易发生投标人的挂靠和串标行为,这也是资格预审的最大的弊病。 过去几年里公共设备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十分严重,经过调查取证、处理多起串标案件后,有些地方开始试行资格后审,试图采用这种方式预防串标行为。串标已经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由于串标付出的额外成本,需要在工程施工阶段补回,需要招标人来买单,这对招标人的利益是一种侵犯。为了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通过多次的设计变更,会带来很多的纠纷、索赔,不利于工程的进度、质量,最终受害的还是招标人。要杜绝这种恶劣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须从多角度予以防范、监管。

3.2 规范公共设备招标行业的代理行为

针对公共设备招投标实际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第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独立完成相关业务,而不应依附于政府部门,这也是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需要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监管力度。第二,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有利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业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和执业道德,以及把握政策的原则性,从而保证招标代理项目目标的实现,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招标人的利益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5]

参考文献

[1]  齐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定标运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招标,2013

[2]  许高峰。国际招投标第三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

[3]  彭向锋。实施最低投标价法监管是关键[J].工程造价信息,2014

[4]  卢旭东。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编制脚”五项注意”[J].工程造价信息,2014

[5]  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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