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2019-09-10 08:50李菁
大东方 2019年6期
关键词:现实意义

李菁

摘 要:伴随我国现阶段社会与经济的大力发展,婚前财产公证已经是司空见惯的话题,也是很多年轻人登记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特点出发,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与法律意义予以阐述。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法律依据;现实意义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特点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狭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是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本文仅对前者进行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以下特點:1、约定双方具有自愿性。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进行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2、约定双方具有可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定。男女双方可对婚前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进行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3、约定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一)有利于防止和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

逐年增多的婚前财产公证是有效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有效手段之一。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更好的处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减少家庭矛盾。婚姻是人类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财产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说,婚姻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感情真实性的考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说是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上了一道保险。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离婚纠纷均单单涉及到财产上的纠纷。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经常能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争吵不息。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因此,在很多时候,有些当事人恰恰是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结果哑巴吃黄连,最终的判决只能依法进行。在律师接手这类涉及到财产的离婚案件时,经常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查取证,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分割财产问题而另起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解决,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邹沛颜 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周冰等著:《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3]范俞著:《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西安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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