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安装行业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

2019-09-11 09:41杨丽丽
财会学习 2019年26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财务核算建筑工程

杨丽丽

摘要:建筑建设项目发包中,总包方代扣营业税款和附加的现象非常普遍,总包方怎样准确核算分包项目代扣及代缴税款,在相关建造合同上都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基于此,文章就建筑总包方代扣分包项目税款的税务处理和财务核算方法展开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建筑工程;财务核算;税务处理

财政部先后颁布的《施工单位会计制度》《企业财务准则一建适合同》《施工单位财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确定了建筑单位自营施工项目的财务核算,但对分包项目业务要怎样进行财务处理涉及甚少,为此,财务人员仅能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展开职业判断,导致尽管同为建筑单位,就算是同个所有制及组织模式,甚至同个建筑单位的不同项目部之间,因所依据的财务制度不同,使得所提供的财务数据缺少可比性。

一、建筑安装项目财务核算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建筑安装方面实施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商为扣缴义务人。国家有关税法同时强调,总承包商在扣纳营业税时,需要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创建税与教育资金附加。总承包商通过从发包方获取总收益扣减分包单位合同收益后的余额就为主营业务收益,总承包商在扣纳税金后,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分包协议等材料,要求提供代扣代缴完税发票,代扣代缴完税发票其中有一联次属于分包方,分包方能以该凭证提交给总承包商,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商以该发票为收益及支出凭证。

二、建筑安装项目税务处理

(一)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要求

1.扣缴义务与扣缴义务对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内容,建筑安装项目实行分包或是转包的,总包方承担代扣代缴分包项目营业税和有关税金的义务,以总承包商为扣缴义务主体,国家财政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建筑领域营业税各项政策问题的通知》,确定了纳税者提供建筑领域应税业务的营业税扣纳义务主体,即:建筑业项目实施总承包、分包模式的,以总承包商为扣缴义务主体。纳税者从事跨区域(涉及省、市、县,下同)项目提供建筑领域应税业务的:纳税者在劳务形成地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的,不管项目是否选择分包,税务部能够以建设方与个人视为营业税扣纳义务主体。

2.安装行业分包、转接营业税差值缴税的规定。按照《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安装业的总承包商将项目分包或是转接给别人,以项目的所有承包额减掉付给分包人或是转包人的款项后的余额是营业额”的规范。

3.安装业劳务缴税地点的确定。《有关建筑业营业税诸多政策问题的规定》,纳税者提供建筑工程应税活动,其营业税缴税地点是建筑工程应税劳务的形成地;总承包商在建筑所处地出具建安发票,扣纳义务主体扣缴的安装业营业税税金的解纳地点是该建筑安装公司应税劳务形成地。

4.其他涉税规定。①有关税法规定,总承包商在扣纳营业税的基础上,还要同时扣纳城市维护发展税及教育成本附加。总承包商在扣纳税金后,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分包合同等信息,需要出具扣纳完税凭证,扣纳完税凭证上有一联次属于分包人的,其能据此出具发票提交给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以此发票为收支凭证。②总包方仅仅作为扣纳义务主体,扣纳时总承包商到税务机关开票时,要出具《总包方出具建安发票申请表》,且在该申请表上仔细提交转包方明细,包含转包方名称,转包项目款。项目部按照以上信息向总承包商出具《已代扣代缴税金证明》。总承包商向转包单位提交《已代扣代缴税金证明》,转包单位由此至项目部出具发票,项目部对此不征缴税金,并及时收回《已代扣代缴税金证明》。

(二)明确从事跨区域建筑安装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缴税地点

因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建筑单位业务的开发,会有许多建筑安装单位到机构所处地之外从事建筑安装项目工作,而安装《税收征缴管理法》和《细则》等各项规定,跨地区发展的纳税者,要在当地税务部门报验登记跨地区经营超出半年的,要在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临时税务登记。

1.建筑安装单位搬离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经营管理所处地(下文简称所处地》到本县(区)之外地区发展的,要向其所处地的主管税务单位申请出具外出发展业务税收管理证明(下文简称外出运营证),其生产所得,由所处地主管税务单位征缴所得税。否则,其生产所得由公司业务施工地(下文简称施工地)的主管税务单位就地征纳所得税。由此,针对出具了外出经营证的公司,其公司所得税要由所处地主管税务单位征收,针对无外出经营证的公司,其公司所得税通过施工地主管税务单位征收。

2.具有外出运营证的项目安装公司到达施工地后,要给施工地主管税务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及外出运营证,且陆续提交所处地主管税务单位按竣工进度和完成的項目量来计算应上缴所得税的相关证明。当地税务单位接收上述文件后,通过核实无误进行登记,无需核发税务登记文件,公司持有所处地税务单位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开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完成后,要向当地税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跨地区经营证给原填发税务单位。

参考文献:

[1]范淑媛.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兰州理工大学,2018.

[2]郭越.S建筑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管控研究[D].湖南大学,2018.

[3]夏晓宇.“营改增”对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影响分析[D].青岛理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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