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判寻衅滋事罪?量刑出于哪些考虑?

2019-09-11 09:12
新传奇 2019年32期
关键词:尊师重教量刑被告人

毕业20年后当众掌掴老师,还将这一系列打老师的过程拍摄下来,上传网络引发热议,这是情绪冲动还是犯罪行为?7月10日,该案一审宣判,当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关注此事的大部分网友认为该案件诸多争议点还有待考量,20年前诸多诱因导致常仁尧现在来“报复”老师,并不能简单归为“寻衅滋事”。那么,常仁尧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常仁尧的量刑又出于哪些考虑?

一次偶遇引发20年后的“复仇”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当常仁尧偶遇自己初二时的班主任张清林骑车路过时,20年前对张老师的痛苦回忆和怨恨之情突然涌现心头。

他立马追上去问那个人是不是张清林,那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说,是。于是常仁尧立马朝张清林右脸上搧了两巴掌。

常仁尧一直重复问张清林:“你记不记得我?你记不记得以前怎么打我?”同时又朝张清林左脸上搧了两巴掌,打了一拳。双方争执过程中,常仁尧让张清林把电动车推到路边,随即就和张清林理论20年前他上初中时张清林打他的事情。

两人的争执引发围观,最后在周边群众的劝说下,常仁尧才住手。而张清林回家后,自感被曾经的学生殴打、辱骂有失颜面,就向家人谎称,自己骑车摔倒受伤,随后自行医疗治愈。

经医生的初步诊断,张清林为轻微脑震荡,但他却没有接受医生做CT检查的建议,而是去了药店买药。“我服用了20多天药,这期间一直头晕、恶心。”张清林事后告诉侦查的民警。

在与张清林的争执过程中,常仁尧让自己的同乡潘某将这一系列打老师的过程用手机拍摄下来,事后又于2018年8月21日,把截取的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两位同学,后其同学又转发给其他同学等。

4个月后,该视频在网络热传,引发媒体关注。检方称,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该视频共获得舆情信息99648条,传播受众人数达到6.8亿人次。而官方数据还显示,关于此次事件的舆情传播,负面和中性信息就已占比99.69%。

视频疯狂传播的同时,引来教师们的众怒。2018年12月16日,张清林所在学校向栾川警方递交了一份控告书:常仁尧殴打谩骂老师,并且不以为忤,还蓄意进行录像和网上传播,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不希望因为此事处理不当,让广大教师的心一冷再冷……

学校递交控告书的当日,张清林来到栾川警方报警。而在3天后的下午,栾川民警来到常仁尧家,通过其父亲联系到他。次日,还没等常仁尧回到栾川,他就被移交给了栾川警方,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为何判寻衅滋事罪

7月10日上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于这个结果,被告人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关注此事的大部分网友认为该案件诸多争议点还有待考量,20年前诸多诱因导致常仁尧现在来“报复”老师,并不能简单归为“寻衅滋事”。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清林,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清林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本案中,因是学生殴打老师,且传播到网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悖尊师重教的公序良俗。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认为被告人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和秩序的其他情节恶劣情形”,应予以定罪处罚。所以,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单就殴打行为而言,治安处罚足矣,尚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公检法不能滥用刑法。但结合其在公共网络中传播相关视频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节,此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已超越治安管理的規制范围,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则认为,在法治社会中非法暴力都应该被谴责。从事发视频来看,常仁尧在马路上认出其初中班主任张清林后,对其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根据公开信息,该行为尚未上升到需要刑事追责的程度。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即可。

就法院为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该案审判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常仁尧的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客观上,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常仁尧不及时悔悟,反而在网络上发文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对老师的侮辱伤害范围更广。而此事严重影响了张清林及家人的工作和生活,而且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

量刑出于哪些考虑

此外,律师丁金坤还认为,本案罪名成立,但量刑可商榷。量刑一年六个月,似乎没有考虑该教师曾经体罚学生的情节。

对此,该案审判长称,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清林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审判长表示,对常仁尧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审判长表示,被告人常仁尧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带来诸多启示,可以说是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事实告诉我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肆意报复,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常仁尧以对20年前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作为伤害老师的理由,无论从其毕业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状态上,还是从时间间隔及伤害对象上,都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尧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进行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社会应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尊师重教是五千年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髓之一,自古以来要求“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

每一个学生都应当尊重自己的老师,感激老师对自己的培养教育。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老师对学生适当的严格管理,只一味地报以指责、怨恨,老师就可能会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这样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然,法律和教育部门也都禁止体罚学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20年前老师对被告人有严厉体罚的行为。常仁尧的侮辱殴打行为引发了很多教师的愤慨和不安,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对常仁尧的定罪判刑,既是对其行为的惩罚,更是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即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遵守和弘扬。

(《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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