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交通”完善立法路径分析

2019-09-13 02:39马午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
世界环境 2019年4期
关键词:城市交通公共交通机动车

■马午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

“绿色交通”概念最早由加拿大学者克里斯·布拉德肖于1994年提出,目标在于解决大规模城市化与工业化建设背景下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通过“绿化”交通以缓解城市拥堵、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最终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协调性、公共性和高效性的显著特征。

“绿色交通”是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贯彻和发展,是协调城市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需要加快相关法律制度构建,为其有效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初步建成布局科学、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力争在绿色交通重点领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绿色交通”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路径选择。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旨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导之下,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碳排放,从而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共赢的经济发展形态。随着“绿色交通”理念的形成与完善,传统交通过度依赖非清洁化石燃料的不利现状势必会得到显著改善。

就“绿色交通”的发展完善而言,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至关重要。首先,应加快城市交通格局规划,完善机动车立法。城市交通格局整体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于出行方式的选择,因而在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的要求下应当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铁路、水运、陆运、民航等规划布局。其中应当突出机动车在城市生活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生产的准入制度,明确机动车进口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噪声、尾气排放的动态监测,对于不达标车辆严格控制进入市场销售,广泛推广和应用节能低碳新技术,鼓励可再生燃料的使用,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与法律上的支持。其次,应加强对绿色交通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政府应当探索新举措、利用新形式,让民众充分了解绿色交通发展理念的积极内涵,调动企业和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民众转变出行方式。同时充分贯彻“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出台配套的公共财政补贴法律法规,并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实时调整公共交通费用,以期搭建经济高效、方便换乘的城市多元公共交通体系。最后,应建立健全绿色交通实施监督与评价机制,推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人员配备、提升管理水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对实施效果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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