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的中国面向与现代化

2019-09-18 13:15储槐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7期
关键词:罪刑司法解释公平正义

储槐植

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精气神,一方面是刑法的精神与价值的体现和彰显,另一方面又指导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刚刚高铭暄教授就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很好的报告,从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渊源、原初主义,到立法演进再到对司法实践的基本价值,做了系统的阐述。这个报告我想大概可以用这几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借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雄安新区建设的16字方针,“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

刑法基本原则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应当是固定不变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客观需要的变化注入新的内涵。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有很多基本特点。比如说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如果只有法律而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我们的刑法能不能很好的适用?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于“两高”的刑事司法解释,在若干年以前基本上是被批评的,现在大家基本不批评了。因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我们很难更好的适用刑法,这一点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其他国家大多没有像我们国家这样的“两高”的司法解释,这一点也可以说是中国特色,但这确实是现实需要。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有时候也并不完美,也可以对之进行批评。但是总的来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有必要性的。 一方面,“两高”的司法解释,为更好的适用刑法,为我们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发挥了重大作用。如果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一个14亿的人口的大国,刑事司法能够统一吗?结论一定是很难。毋庸置疑的是,刑事司法统一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世界其他国家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不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在立法层面不仅有定性因素,而且还有定量因素,即罪量要素。在司法实践中诸多犯罪罪量要素的具体界定标准,还是要借助于司法解释才能具体化、明确化,才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判断罪与非罪的具体适用标准。

再比如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穿了罪刑是不是相适应归根到底是一个数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觉得在实体层面,对司法案件的处理结论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说到底还是对数量结论觉得是否公平的问题。就以“罪”和“刑”的关系而论,“罪”和“刑”有个数量层面的对应关系。“罪”和“刑”的对应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是“罪”决定“刑”,还是以“刑”制“罪”,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罪”和“刑”在数量上做到相适应,有时候就要借助数学思维解决问题。现在我们讲数量关系、数量经济等等有关数量的问题,我觉得刑法也要重视数量问题。《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发表了我的一篇论文:《论我国数量刑法学的构建》,文章主要內容是提出在我国刑法中运用数学方法构建数量刑法学,对我国刑法学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数量刑法学旨在借助数学方法量化罪刑关系,以促进司法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章论述了数量刑法学通过研究并科学化刑法数量关系,经由罪刑量化解析,以期达致罪刑均衡之正义境界。并且指出数量刑法学具有提升司法效率、精确刑罚配置、科学刑罚结构等功能,罪刑均衡可以通过科学精确的配刑模型得以有效实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内涵和方法论要求。

高铭暄教授刚刚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报告非常系统、全面。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从渊源与演进,从立法层面到司法层面,从理论深度到实践广度,以及刑法基本原则承载的基本精神与价值,做了一个非常完整的、既关注知识体系又关注方法论启发的“双一流”的报告,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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