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得!投资者索赔用上了科技手段

2019-09-20 03:19
董事会 2019年8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华夏经销商

案例1:投资者索赔青岛中程案胜诉

据报道,2019年8月5日,原告胡某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程,原“恒顺众昇”)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85548.5元,这是全国首例取得胜诉判决的恒顺众昇股民索赔案。

【微评】人们之所以关注该案,其原因在于:

第一,自2015年8月4日恒顺众昇公告其因涉嫌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在短短3个月内股价下跌约60%,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而案件历时四年,方得一纸胜诉裁判,实在难得;

第二,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来看,当年恒顺众昇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涉及未及时披露股份质押及解除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隐瞒关联关系以及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等四项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推升了公司股价,影响投资者作出客观投资判断;但在司法裁判实践中,很难具体确定违法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程度;

第三,此番一审法院通过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设计相关计算软件,进而结合原告的每笔交易情况与同期指数情况,核定投资者索赔诉求,同时,扣减了部分系统风险因素,从裁判技术角度来看,不仅为该案审理解决提供了具体路径与方案,也使得此类案件的审理更具某种技术性特点,即探索用技术方法来解决令人困扰的司法难题,不可谓不是一种创新探索。

虽然该案上诉期尚未届满,是否存在二审不得而知,但这种法律科技介入司法裁判的探索已经开始。

案例2:上市酒企连开7张罚单,剑指经销商

据报道,7月5日至11日的一周内,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督导组先后开出7张“罚单”,取消4家经销商的经销权,另有4家经销商被处罚,3个营销基地总经理被留职察看。据了解,五粮液此次是依据后台异常经销数据,发现经销商违约违规行为,并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开出上述罚单的。

【微评】据称这批“罚单”主要是针对违规经销商进行的处罚,同时对部分营销区域负责人进行了追责处理。从性质上讲,这种“处罚”并非公法以上的行政处罚,而是基于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契约关系所采取的合同行为。换句话讲,这些“惩罚性措施”限定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且须有合同明确约定在先。

传统上,合同当事人很难在行为人实施违约行为的同时就发现合同违约,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此次公司能够发现经销商问题,无疑得益于相关数字化经销系统的助力与辅助,不过这一技术性履约保障措施能否推广到所有的合同类型之中去,尚待观察。

案例3:行业融资收紧,华夏幸福产城融合模式惹关注

8月13日新浪财经发布一篇題为《千亿之后:华夏幸福产城融合模式的两难境地》的文章,较为详尽地介绍了华夏幸福近些年发展、壮大的经营脉络和内在必然性。华夏幸福将企业定位为“产业新城运营商”,通过“农村包围城市”,到2016年华夏幸福销售额达1203.25亿元,成为唯一跻身千亿俱乐部的产业新城运营商,迎来了二十年创业史的巅峰时刻。不过令人感慨的不是华夏幸福当年的辉煌,而是当下公司“产城融合”模式陷入的“以地产养园”的困境。

【微评】透过华夏幸福的成长发展历史,其中一条清晰的脉络就是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尤其是地方产业园区的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仅是存在于投资合作关系之中,更为企业提供了其他竞争对手难以企及的所谓“排他性建设运营权”、“服务收益权”以及地方发展信息差优势等诸多隐形利益。然而,这种紧密的依存关系,在为企业提供发展动力的同时,实际上也捆绑了企业。尤其是5月份以来,随着房地产信托、银行、境内外发债、ABS等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纷纷受限,企业融资困境开始凸显。在此背景下,华夏幸福的“以地产养园”的经营模式一方面面临持续不减的资金需求压力;另一方面也承担着“明股实债”、“永续债”等话题新闻的不断叨扰,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案例4:证监部门现场检查扩围,盯上中介机构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7月23日,辽宁证监局向中天能源下发现场检查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31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信息披露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重大合同执行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值得注意的是,辽宁证监局将视情况延伸检查中介机构,要求中天能源协调中介机构做好检查准备,并提前准备好相关底稿等资料。

【微评】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监督管理机构而言,现场检查无疑意义重大。一则检查方式更为直接,监管机构派出的检查人员可以直接接触原始簿记、信息数据,可以进入生产、仓储现场,获取一手资料;二则检查中发现问题与信息沟通的时间大大缩短,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座谈、询问的方式,与被检查对象及其内部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直接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从而极大地避免了非现场检查中存在“二手信息”与“时间差”问题。

与以往现场检查多限于上市公司不同,此次辽宁证监局将酌情将现场检查延伸至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包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这一方面,实际上扩展了现场检查的检查对象和范围,公司中介机构的多种中介行为也被纳入监管视野,它们或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流程、监管技术以及问题处置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这些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同时,监管范围的扩大也有可能涉及跨行业的监管协作问题等。

但不论如何,这是符合现代金融市场监管要求和监管模式改革方向的一种做法,值得肯定与关注。

本期点评者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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