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仍应有一定的实质审核

2019-09-20 03:19泰奇
董事会 2019年8期
关键词:实质发行人监管部门

泰奇

目前科创板共有木瓜移动、诺康达等5个项目选择了撤回首发申请,继而主动终止审查,据估计,未来仍可能会有主动选择“撤材料”的科创板上市项目陆续出现。笔者认为,科创板发行审核、注册应坚持公开、法治导向,仍应有一定的实质审核,可大胆拒绝不符合条件项目。

至今科创板仍然保持了100%的高过会率,究其原因,是一些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主动撤回”,发行人、保荐机构要和预审员等审核人员进行沟通,那些存在会计处理争议,或者商业模式夸大陈述、表述模糊的项目,都存在被劝退的可能性。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一般观点认为注册制审核主要关注信息披露质量,并不对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实质判断。假若发行人材料符合会计准则等要求,那么发审、注册部门否决发行人申请的技术难度就大大提高,若被否决可能导致注册制改革是否落实的质疑。“主动撤回”材料背后,正是发行人、保荐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博弈结果,监管部门可将自己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拒之门外,而发行人也不会遭遇上会否决的“打脸”,保荐机构的否决率也不会上升。

在笔者看来,“劝退”与“主动撤回”,或许只能针对部分发行人适用,主要应是上交所审核人员难以对其信息真实性作出判断、或者要搞清这个问题需要付出极大监管成本;监管部门“劝退”在先、发行人“主动撤回”在后,或许就不会再追究发行人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等责任。

如果发行人材料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此时监管部门或许不应适用“劝退”,既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说了假话就必须受到重罚,必须追究责任到位,不管发行人是否“撤回材料”,都应受到上交所的自律监管措施,严重的要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假者才会有所忌惮。事实上,上交所早就指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一经披露,对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为终止审核而减免。

当然,在发行审核实践中,监管部门“劝退”发行人,主要原因或许不仅是信息披露质量,可能也是担心上市后企业的质量出现问题。也即监管层既想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精神,同时担心发行人质量;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注册制是不是就绝对不需要实质审核?

笔者认为,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核还是必要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第4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只是其中一项要求,还有其它诸多要求。

首先,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这离不开实质性审核。科创板定位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人先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慎评估,保荐机构就此进行专业判断,上交所将对此进行审核;根据需要,上交所可以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将其作出的咨询意见作为审核参考。发行人是否有关键技术、市场认可度,显然这些都需上交所作出主观、实质判断。

其次,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需要实质性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条件: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3年;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健全;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对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些条件多数同样需要发审部门进行主观、实质判断。

其三,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需要一定的實质性审核。《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了上市条件,包括满足股本总额、发行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条件,五套市值及财务指标中,第一套要求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其余四套对利润不作要求。但是,交易所之间存在明显竞争,即便对发行人目前盈利不做要求,但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应有一定展望或实质判断,若让一个毫无盈利希望的企业上市,投资者难以从中获得回报,那科创板的招牌就可能被砸,影响板块声誉和发展前景,这逼迫交易所对发行人的投资人价值进行一定的主观、实质判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并非单纯着眼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单纯“真公司”还难以在科创板发行上市,还需要满足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等诸多条件,这些都需经过发审、注册部门的一定主观、实质判断。

既如此,监管部门就不要因为这些主观、实质判断,担心发行人会以此指责监管部门没有切实落实好注册制,注册制并非对任何企业都敞开大门。对于审核中主观认为不符合科创板条件的,可大胆拒绝通过发行审核、或拒绝注册,法定的科创板发行注册流程中,并无“劝退”这个环节,“劝退”并不符合法治要求,对于发现申请材料造假行为或线索的,应全力追究其法律责任,发行审核、注册部门与发行人之间不应是相互博弈关系,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应是审核部门或执法部门与相对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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