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薇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内部控制的概念在1997年才被我国注册会计师第一次提出,同时缺乏相应的规范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导致90年代初发生了许多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相关的财务舞弊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不健全与不规范问题急需解决,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文件和法规的陆续出台,意味着此时我国已经把内部控制建设上升到了一定高度。贵糖股份、北大荒、深圳海联讯科技、天津磁卡这四家公司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反应,其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对这四家公司第一年施行的内控信息的强制披露时给予了否定的意见,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信息的信赖度会不会降低?从而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会扩大审计范围和要求,这样就存在更大的可能性出具非标意见。
随着审计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工作时需要重点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说,拥有所有权的股东并不具有经营管理权,而是受托人即职业经理人拥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权,在代理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这时需要考虑的第一点就是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职业经理人是否能根据其职业操守去完成委托人委托给他的任务。第二点,在委托人对其选择信任时,职业经理人是否能够真实准确的向股东即委托人反映相关信息,这两点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会存在缺陷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