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 柏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由中央和省级统一立法已经无法满足地方需求的多样性,地方立法权下放的现实需求越来越紧迫。最终2000年《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下放到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015年最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至此全国有284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立法权大幅度的下方给地方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有效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4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地方根据自身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立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设区的市立法在行使立法权时,尚存一些不问题。本文将以山东省16个设区的市为例,立足2015年新《立法法》,对山东省设区的市近5年的地方立法进行统计,分析研讨地方立法权的运行现状,以期能够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带来一点建议。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立法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24日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定,分两批赋予山东省1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①接着各设区的市便着手制定立法条例,开展立法工作。威海市于2016年7月21日率先制定出《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并于2016年9月23日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正式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