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2019-09-27 06:40宋兴矿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

【摘 要】 文章首先对新闻侵权与新闻侵权原则的相关概念予以介绍,其次详细阐释国内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三种理念,且依次对三种理念做出评点,最后深入分析民事侵权的三种归责原则。文章认为只有第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最适合新闻侵权责任归则原则,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自然应该从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法条适用

新闻侵权是个既古老而又现代的话题。自从十五世纪末、在资本主义萌芽最早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出现了手抄新闻后,伴随着近代新闻报纸的诞生,最早的新闻记者出现了。这时的新闻记者,是集出版、印刷、发行、采集、写作等于一身,是广义上的新闻记者,英文叫Journalist。在西方,Reporter是指报纸记者,也就是狭义上的记者内涵。从那时开始,新闻侵权的事件就时有发生,一直延续到今天。

一、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呢?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及其新闻从业人员、以新闻作品的形式、通过公开报道或刊播的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实践中,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就要担责。具体来讲,根据侵权方主观过错大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是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要遵循特定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

那么,何谓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呢?所谓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审理新闻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认行为人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其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三种理念

目前,基于世界各国侵犯法归责原则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在国内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理念:第一,一元论思想。即单一或唯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顾名思义,该理念把过错作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第二,二元论思想。即二元归责原则说。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思潮,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类体系思潮、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思潮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构成思潮。第三,多元论思想。这一观点学者分歧很大。有人主张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多元归责原则;还有学者主张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多元归责原则;还有学者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类原则体系应当采取多元归责体系,即以过错责任和严错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类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现行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上说,还是从《侵权责任法》上说,上面的一元论思想尽管在过去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然而现在早已不合时宜而鲜有学者主张。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和确立“法治中国”治国理政目标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地发展、政府法律救济功能的進一步提升和加强以及“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人权保护的贯彻落实,在一些适用过错责任无法保护合法权益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又必须保护的领域,仅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不符合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这是过去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现在少有学者主张;二元论思想只是承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有其局限性。并且它强调的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前提条件或唯一条件,与过错责任原则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忽视了过错推定原则独立性。至于代表多元论思想的“三元论学说”与“四元论学说”都肯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责任法的首要原则,但其争议的焦点仍然主要围绕在公平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上。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不再赘述。

三、民事侵权的三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新闻侵权”列入到该法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当中(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当中。因此,要判断一个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新闻侵权,仍要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四个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

毋庸置疑,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过错”作为当下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已经无可争议。然而,纵观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发现对新闻侵权的归类原则做出明确规定的条例。因此,明确统一的归责原则对于促进解决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案件有着极为迫切和现实的重要意义。以下,笔者将再分析民事侵权的三种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照这一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实践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新闻侵权案件多采用此原则,从而导致媒体败诉率居高不下。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需要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从民法角度来看,这里的“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新闻侵权适用这条原则,主要考虑的是新闻侵权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权损害、财产权损害程度上往往大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来说,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对于新闻侵权案件而言,司法实践中判案除了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应坚持公平责任原则。无论是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来说,还是遭到其侵害的被害人来说,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责任”已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旨在实现分配正义。

这三种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形式,笔者认为只有第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最适合新闻侵权责任归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例外。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自然应该从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司法实践证明,这样做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案件,也有利于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正常的新闻活动。

四、结语

新闻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研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正确定性和量刑。尽管我国审判机关实行的是独立审判,然而合议庭主审法官的归责原则理念十分重要。只有在法官吃透案情的情况下,充分认识到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弘扬正气、鞭挞邪恶、引导监督舆论、塑造党和政府形象、稳定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才能与其他相类似案件有所区分,依法依规,采用谦抑的原则做出适当适量的裁判,这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化进程,而且对当下社会倡导的公平正义也是最好的诠释。

【参考文献】

[1] 郭长星.新闻侵权可预防[j].法律与生活,2009.4(上).

[2] 黄军峰,新闻知识——“新闻与法律”栏目,2010.08.

[3] 卢大振,卢建明著.新闻侵权[m].济南出版社,2004.2.1.

[4] 杨立新.法律快车网.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2013.9.6.

[5] 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与预防[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宋兴矿,主任记者,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文学院专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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