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个人破产案值得关注

2019-10-11 10:26赵炳昊
环球时报 2019-10-11
关键词:清偿首例债务人

赵炳昊

10月9日,浙江温州法院通报了“蔡某个人债务清理案”,这是继今年7月16日《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披露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个人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由来已久,“蔡案”为我们揭开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一角。

美国是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滥觞之地,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个人破产有两个路径:债务清算和债务调整。债务清算意思是,债务人在破产还债后,其剩余债务得以全部免除。债务调整意思是,债务人在一定时间之内需根据破产还债计划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美国《破产法典》的第十三章中规定,有足够稳定和固定收入自然人可以依据还款计划在履行支付义务后获得债务豁免。温州“蔡案”其实给我们展示的就是这个第十三章中债务调整的雏形。

“214万元的债务,只要清偿3.2万元就行了”是大众比较关心的一个点,反映的是大众对个人破产被滥用,打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传统的一种担忧,这种情绪是可以理解的。

事实上,美国个人破产在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就曾经面临个人滥用债务清算来逃避债务的问题,这其实也是我国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时所顾忌的一点。不过美国国会在2005年通过了《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对债务人进行“平均收入检验”(MeansTest)对其能否适用债务清算进行检验。在“蔡案”中我们看到法院似乎没有考虑债务人收入水平这一因素,只是要求债务人在18个月内清偿一定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蔡案”仍属于个案,不具有普遍性,但可以给将来的类似案件提供相关参考。

“蔡案”掀起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一角,案件展示的多项制度萌芽都值得我们关注。与已经高度理论化、技术化、甚至是政治化的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不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在基本理念探索的阶段。我们看到,“蔡案”中债权人实际上为债务人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这是个人破产中所谓自由财产或曰豁免财产制度的体现,也展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温暖和人性的一面。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仍然任重道远,但只要我们用于探索,未来必定可期。▲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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