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切莫使小性惹大祸

2019-10-11 03:36
新传奇 2019年34期
关键词:李飞李勇化名

面对执法人员处理纠纷时,有的人冷静面对,理智处理,通过合理沟通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有的人却脾气暴躁,冲动行事,因为妨害公务成了阶下囚。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妨害公务罪离我们有多远?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又会受到哪些处罚?

毒瘾发作,六亲不认

2018年12月的一个晚上,朱磊(化名)躲在车里偷偷吸食冰毒,摄入冰毒的他进入了兴奋状态。数小时过后,冰毒的药效渐渐消退,他的情绪变得异常焦躁,开始胡言乱语。

凌晨0:30,因為担心儿子朱磊而失眠的赵老太(化名)在卧室听见开门的声音,急忙掀开被子快步走到客厅,她见儿子脸色有些难看,就关切地问他怎么了。朱磊好像丧失了心智,嘴里对赵老太骂骂咧咧,还说赵老太不是他的母亲。赵老太知道儿子肯定又吸毒了,赶紧把厨房里的刀具藏了起来。这时,朱磊跌跌撞撞走到厨房,从里面抄起一根擀面杖,指着赵老太让她坐在床边的地上。赵老太不敢激怒他,只能装作平静地坐在地上,然后趁朱磊不注意悄悄拨通了110。

过了15分钟,民警李勇(化名)和小张(化名)赶到现场,他们站在门外与朱磊沟通让其开门未果后,李勇直接拨通了赵老太之前拨打的报警电话并让朱磊接听,在沟通的过程中他一直试图安抚朱磊的情绪。赵老太趁朱磊接电话的间隙打开了房门,朱磊见状立刻丢下电话,用手中的擀面杖对着民警一通乱打把他们赶出门外。

这时,赵老太因为心脏难受发出痛苦的呻吟,李勇听到之后立刻拨打120。随后救护车赶到,李勇和朱磊沟通先让赵老太出来看病,朱磊同意了。赵老太出来之后,民警迅速抵住门,朱磊想再次用擀面杖把他打出去,却被李勇用手铐制服了。

在本案中,朱磊虽出现幻觉,坚信赵老太不是其母亲,也不相信出警人员的身份,呈现精神病状态,但精神病症状的产生与吸食毒品这一自陷行为直接相关联,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朱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判处朱磊有期徒刑一年。

酒品低劣,自食苦果

2019年1月4日,再过一个月就是春节了。杜阳(化名)下班后,来到北京一家驴肉火烧饭馆和老同学吃饭,忍不住多喝了一点儿酒。在吃饭的过程中,杜阳因为一点儿小事与人发生了口角,对方见他情绪有些失控便报了警。

民警袁兵(化名)赶到现场处理,杜阳却始终拒绝配合民警的工作,还多次恶言辱骂执法民警。袁兵多次警告杜阳停止辱骂,配合调查。喝了酒的杜阳,非但不听,还摇摇晃晃地朝着袁兵靠了过去,然后突然用头部猛顶其面部,把袁兵打伤。

随后,杜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杜阳到案酒醒后,供述当时自己是与老同学一起喝酒,因与同学多年未见,一高兴就没有控制住自己,大概喝了2斤白酒,最后完全没有意识,对自己干了什么完全没有印象。杜阳听了民警的描述,看了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后悔不已,表示愿意对受伤民警予以经济赔偿。

醉酒的人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疾病,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生理性醉酒即饮酒过量,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杜阳初犯,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杜阳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邻里纠纷,酿成大祸

2019年1月的一天,李飞(化名)将自家院外的小树砍倒售卖。因为小树产权问题和邻居产生纠纷,李飞和邻居吵了起来,邻居看李飞情绪激动便报了警。警察赶到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准备做调解工作,但是因为李飞不配合,全程骂骂咧咧,使民警的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随后,民警因邻里纠纷将李飞传唤至派出所。

到达派出所后,在民警处理警情过程中,李飞想抽烟但是未带打火机,准备外出购买打火机时被民警劝阻。因为对传唤行为的抵触,李飞下意识进行了挣扎,对民警进行推搡和辱骂,其间,导致民警面部受伤。

随后,李飞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逮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李飞无犯罪前科且当庭认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自古便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说法,公民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空间。

日常生活中,遇见有公职人员执行公务,一方面要采用理智平和的方式进行沟通,合法合规阐述诉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勿冲动,避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更大的痛苦。

(《北京青年报》2019.8.16 乔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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