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伦理反思

2019-10-14 03:44高萱萱
新闻爱好者 2019年9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对策

高萱萱

【摘要】网络直播具有实时互动的传播方式、多元化的直播内容和大众化、草根性的直播主体,在发挥作为互动分享平台作用的同时,网络直播背后出现的语言暴力、内容低俗等失范行为阻碍了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以直播平台、主播、用户三个方面为研究对象,对网络直播伦理失范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构建网络直播伦理原则、培养参与者的责任意识、推进法制化管理等相关对策,以期为用户提供优质健康的娱乐视听服务,推动网络直播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净化网络传播大环境。

【关键词】网络直播;伦理失范;对策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直播的全民时代”,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97亿人,用户使用率为47.9%。[1]技术进步使用户和主播通过手机或电脑进入了“随走、随看、随播”的移动视频直播时代,打破了以往视频直播的“专属化”门槛和话语的垄断格局。在网络直播迅猛发展的同时,其引发的失范现象也让公众十分担忧。因此,需要多元主体联手共同治理,为网络直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网络直播概述

(一)网络直播的定义

网络直播是通过PC端或者手机在互联网平台上实时发布、实时互动的新兴网络社交方式。网络直播借助媒介技术将用户和内容联系起来,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用户不仅可以观看内容,还能成为内容的创造者。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形态,网络直播以其低成本、强画面感和强互动性向用户展示了真实生动的现场场景,成为社会交往、内容传播和内容消费的一种方式。网络直播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其发展历程经过了“直播1.0:PC秀场直播”阶段、“直播2.0:游戏直播”阶段和“直播3.0:泛娱乐、泛生活直播”阶段,目前网络直播行业正在向“直播4.0:VR直播”阶段迈进。当前,网络直播行业以最知名的秀场类直播、人气最高的游戏直播和快速发展的泛娱乐、泛生活类直播为主,在内容形式上呈现出三方分化的状态。

(二)网络直播的传播特征

1.实时发布、互动的网络直播方式

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同步传播提供了支持,借助直播的及时性和互动性,受众可以更真切地感受现场氛围。时效的同步让发布主体与观众之间的距离感减到最小,使观众对于直播的内容有身临其境之感。网络直播突破了以往的单向传播模式,使“一对多”的实时互动成为可能。受众不再是被动接收信息,可以有选择性地接收内容,利用弹幕来与发布主体进行互动,还可以在直播中送给发布主体虚拟“礼物”,主播为了吸引受众关注和收到更多赠送的礼物,通常会与之进行互动。正如在“使用与满足”理论研究中把受众看作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有特定的需求和动机,并在互动过程中需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

2.多元化的网络直播内容

网络直播的内容丰富多元,大致可分为泛资讯类和泛生活、泛娱乐类。泛资讯类直播的内容包括新闻、财经、军事、科技等不同品类,具有新闻价值或知识价值。此外,还有主打生活和社交的直播平台,其内容偏向于生活化和娱乐化,主播主要直播唱歌跳舞、化妆技术等才艺或展示自己的生活工作内容等。这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满足了大众可以选择以完整的“我”或某一层面的“我”来进行互动,也满足了受众的窥探欲和好奇心。马莱茨克的大众传播过程模式在对受众进行研究时强调,受众会受到来自“媒介的压力”,如报纸需要受众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电视需要受众具备相应的接收条件。[2]在网络直播过程中,通俗的内容和网络的隐匿性将这份“压力”减到了最小,其浅显易懂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每个人都可以随时切换不同的身份,传统的年龄、职业、地位等属性变得模糊。

3.大众化和草根性的网络直播主体

在全民直播的时代,对网络直播的技术要求很低,人们只需要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能进行直播或观看直播。一个直播平台的受欢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直播的主体,网络主播与电视节目中的主持人不同,在网络主播中每个普通大众都可以加入直播的行列。网络直播的另一主体——受众大致可分为三类:不消费只围观的普通人群,他们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中坚力量;进行消费和互动的粉丝人群,他们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拥护者;疯狂消费和互动的“土豪”人群,他们是网络直播平台利润的主要创造者。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主要集中于二、三线城市和地区,一线城市用户数量占有率一般。我国直播行业用户的教育水平分布不均,硕士及以上高学历者占6.3%。[3]

二、网络直播的传播伦理研究

在网络环境下,传播伦理也可以理解为媒介伦理,它研究的是大众使用媒介的情况,具体的就是大众在使用网络媒介的传播行为以及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道德现象。周皓、梁东兴在《网络直播背后的伦理思考》中写道,“现如今,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的成本降低,寻常大众仅需一部智能手机或建立普通的视频、语音设备即可变成直播平台主播”。[4]文中对直播伦理失范现状进行了总结,指出直播内容混乱、言行举止失范并过度消费女性和网络群体性事件易发是主要的失范表现,对网民集体性的精神贫乏和价值观的错位进行思考。美国预言家埃瑟·戴森曾说过:“数字化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5]目前,我国网络直播呈现井喷式发展,直播平台数量日渐增多,用户数量也在增长,在人人可当主播的自媒体时代,网络直播内容越来越碎片化、娱乐化,所造成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对社会的影响随之增大。

(一)网络直播的正面性

时效性是判断新闻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网络直播的低门槛、操作简单、实时发布和互动性强等优势为正在发生的新闻进行直播提供了可能,每个人都可以扮演现场记者的角色对重大新闻事件或突发新闻事件進行直播。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新闻事件的报道一直都是媒体竞争的重点,许多新闻客户端为追求新闻的时效性也增加了“直播”功能。此外,网络直播成为知识的互动分享平台,讲座、论坛等知识性内容可以与用户在第一时间进行互动,用户在互动过程中获得行业内更专业的知识。这类网络直播平台要求的主播和用户拥有较高的知识素养,与传统的问答平台不同,网络直播的及时性和时效性较强,面对面的视频接触打破了获取知识的滞后性,互动的知识分享更能激发受众的求知欲和对知识个性化的需求,感受到“社交+学习”的乐趣。除了专业的知识分享外,“心灵鸡汤”式的直播也收获了众多粉丝,其传播内容包括对于生活和人生的积极态度等,正能量的思想内容受到受众欢迎。

(二)网络直播的负面性

1.主播追名逐利的自我欲望

“人都希望自己有稳定的地位,希望他人尊重自己的人格,渴望自己的能力和才华得到公众的承认和赞赏”,同时,“希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我的能力来实现个人的聪明、才智、理想、抱负”。[6]网络直播是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主播在直播中是被消费的符号和对象,他们通过展示才艺使自己的个性得到释放和认同。但同时主播作为“个人经营者”,也需要盈利,受众打赏的虚拟礼物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名利双收的诱惑之下,主播满足自我欲望变得更加强烈。当一个个“成功”的例子蔓延于直播圈时,在攀比心理的作用下,直播者竞相模仿“一夜爆红”的流量明星。通过“特殊”的方式来炒作自己增加关注度。有些主播甚至利用公益慈善的名义制造“假慈善”来获得利益,满足自我内心膨胀的欲望,这些行为是直播者的是非观严重“蜕化”的表现,也导致了一系列伦理问题滋生。

2.直播内容低俗猎奇

尼尔·波兹曼曾经说,“互联网时代正在构建一种娱乐化的大众媒介,这种媒介提供的肤浅甚至恶俗的快乐是欲望发泄式的,是缺乏思索和精神参与的,几乎所有的文化内容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7]在直播平台上,主播为了增加人气,直播各种低俗内容来吸引受众眼球,引发观众围观打赏,造成文化的畸形传播。网络直播平台给受众带来娱乐本无可非议,但恶俗的欲望发泄式的娱乐威胁着受众的身心健康,色情、血腥、暴力等直播内容摆脱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会伦理和道德束缚。例如,MC天佑在直播中利用说唱的形式描述吸毒后的感受,作为有着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却传播着与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思想,被直播平台封禁。此外,“黄鳝门”事件、直播自杀事件、直播造娃娃等网络传播伦理失范行为也足以反映出其内容的低俗不堪。

3.网民语言狂欢、痴迷送礼

网络直播中的受众通过“弹幕”与主播及其他受众进行沟通互动,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受众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进行语言的狂欢,言语中夹杂着暴力、色情的字眼,缺乏理性和伦理道德的言论在不同程度上也损害着他人的权益。在一直播跳楼自杀的视频中,围观者冷血叫好,评论里出现“要跳赶紧跳”“你总是不想跳啊!”等说法,在网友的言语狂欢下,直播者走向自杀的道路,使言语失范异化为网络暴力的现象。此外,在直播中部分网民为博得主播的关注,通过高额打赏获得内心的满足,在直播平台花费巨额财产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的非理性事件屡见不鲜。曾有媒体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因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开报道的至少29件,涉及金额从2770元到40万元不等,平均达到6.8万元。[8]

4.直播平台造假、忽略责任

在网络直播间存在着大量虚假观众,直播平台在数据上出现造假现象。为了在竞争中赢得市场、追求利益,直播平台引入“机器人”观众,有时还会纵容主播主动的“刷粉”行为,造成直播“热门”的假象。更有甚者采用消费女性、违规恶俗等行为来赚取经济效益和宣传效益,这严重威胁着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直播平台助推失范内容上热门的乱象也被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未成年人怀孕生子的话题被主播津津乐道,快手平台上,19岁的网红主播杨清柠一次晒娃的直播之后,早孕成为一种“潮流”,寻找“全网最小妈妈”等不正常风潮被掀起。

三、网络直播伦理失范的原因

(一)基于传播媒介层面——网络直播平台责任伦理失范

1.平台利益至上、恶性竞争

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网络直播平台面对的问题,许多直播平台功能架构、产品界面、直播内容趋于一致,并没有形成差异化的市场格局。而平台要想获得更大的利益,违规上传淫秽信息,互挖人气较高的优质主播成为一种获利的“捷径”,更有甚者不惜通过造假用户数量来吸引资本和广告商的关注。此外,恶意营销炒作主播、雇佣网络水军诽谤其他直播平台等也是常见恶性手段。网络直播平台在用违反社会道德的方式去迎合资本和受众的同时,把社会效益抛至一边。

2.把关人角色失守、监管制度缺位

传播学奠基人之一卢因提出“把关人”这一概念,认为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些含有“门区”的渠道里进行的,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随着网络环境的更新,“把关人”已难以呈现出本来的效力。直播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平台为了吸引人气,直播进行内容推送时常将色情图片作为噱头,对于主播的语言行为没有严格的要求,造成各种内容混杂。直播平台未能对内容的审核把好关口,这与平台自身未能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和把关体系有很大关系。

(二)基于传播者层面——网络主播价值伦理失范

1.价值观的失衡、直播者素养不足

当直播不再仅仅是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而是变成了利益的代名词,那么对于成为“网红”的追求就变得可以理解了。在以利益为主导的价值观下,播出内容的目的只求能够吸引受众关注,得到打赏,为自己和平台创造更多的收益。大多数主播做着一夜成名的网红梦,在人人都可以成为主播的时代,直播的低门槛造成了直播者素质的参差不齐。网络直播拥有巨大的受众群体,主播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中对用户的思想造成影响,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失范现象直接反映了網络直播者素质的低下。

2.法制观念缺失、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网络直播的火爆让更多的人想要在直播中崭露头角,“网络主播”变成了眼下热门的职业之一。对于名利的追逐使直播者丧失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借助网络的匿名性摆脱了现实社会道德的约束和监督,在直播中获得了可以“自由”喘息的机会。为了得到更多的人气以感官的刺激迎合受众的低俗趣味,暴力色情等伦理失范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主播主体对社会责任和网络道德规范的忽视。

(三)基于受传者层面——网络用户审美伦理失范

1.审美观低俗化、媒介素养的淡化

直播内容有不同的分类,不管直播哪一类内容都有受众观看,审丑现象的出现就是网络直播中对于主流文化的冲击,这种低俗文化的出现也反映了受众的病态心理。不管是在审丑过程中还是在观看其他内容时,通过弹幕发送低俗的弹幕文字,网络中的用户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造成網络语言暴力的产生,更有靠着打赏提出脱衣送礼等过分要求。

2.个人价值观的扭曲、精神追求错位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技术的虚拟化消解着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规则,主流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念被贴上“人权自由”的标签,网络中的受众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迷失。一般而言,人们本身都有窥探隐私、猎奇和期盼交流的心理,网络中不断涌现的封建迷信、打野打猎直播等内容激发了用户的好奇心,也释放了用户的求奇求异、颠覆常规的心理。

四、解决网络直播伦理失范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网络直播伦理原则

在现实交往中,相互的尊重理解是每个人所需要的,在虚拟的网络中,这一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直播中言语的摩擦不可避免,但随意中伤他人是对他人的轻视。用户在观看直播过程中不利用弹幕发布伤害他人的言论,不因打赏而向主播提出非分要求。主播不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关注传播不利于用户身心健康的内容,可以根据直播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打赏,但不能怂恿过度打赏。此外,构建注重自律规范原则。网络直播平台的良好运营发展离不开用户的努力,他们观看网络直播虽有着不同的目的,但要想保证网络直播的正常运营,参与者的自律意识、慎独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他律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网络直播参与者的准入机制,对于发布违反直播平台信息的人员进行法律的制裁。

(二)培养网络直播参与者的责任意识

在网络语境下,道德责任就是指网络主体要自觉遵守道德规则、维护道德责任,不发表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言语,不助长违背道德的网络风气,不越过道德底线而谋取不当利益。[9]网络主播是虚拟世界里的“意见领袖”,若将自己的错位价值观传递给用户,不仅会对用户产生负面影响,也会使整个网络舆论陷入不正之风。因此,对于主播来说,避开暴力色情等道德失范的内容,做有深度的网络主播,就要坚守道德底线,要有社会责任感。网络直播环境的健康发展也与每一位受众息息相关,每一位用户都是信息接收的“受者”,在网络直播平台中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时转变为“传者”角色,在面对信息的洪流时用户要有一定的媒介素养意识,对于虚假暴力直播内容坚决抵制,勇于举报。

(三)完善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

当前网络直播中存在监管力度弱、监管队伍建设有待提高等问题,对网络中不断涌现的失范行为未能实现有效遏制。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最直接的“把关人”,应结合相应的技术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诞生为实行监控提供了技术的支撑。同时也要完善网民举报机制,网民能够对观看直播过程中出现的色情、侵权等违规直播内容直接进行举报。此外,积极探索多元的盈利模式来摆脱依靠用户的打赏来获利的困境,借鉴一些视频网站付费观看较高品质内容的做法,也要注意促进网络直播产业链的延伸,推进“直播+”模式,努力为直播内容和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一种新方式。

(四)推进网络直播的法治化管理

政府要建立直播监管体系,各部门对于监管权限有明确的分工,明确权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网络实名、在线举报等内容。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如媒体对网络直播以新闻的形式进行曝光和监督引导,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等。另外完善相关法规建设是必要举措。法律规定得越明确,其条文也就越容易切实地施行。直播平台为了健康发展制定了自律公约,像2016年20余家直播平台共同发布的《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2018年国家网信办下架10余家违规直播平台,将违法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再次注册直播账号等。但仅此是不够的,国家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内容可以播,哪些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推进网络直播的法制化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56

/201902/t20190228_70643.htm.

[2]赵梦媛.网络直播在我国的传播现状及其特征分析[J].西部学刊,2016(8下):32.

[3]艾瑞咨询.中国泛娱乐直播用户白皮书[EB/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569708.html.

[4]周皓,梁东兴.网络直播背后的伦理思考[J].学习月刊,2016(11):21.

[5]赵荷姗.网络直播中道德失范现象及其规范研究[D].成都理工大学,2017.

[6]刘薇琳.社会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93-94.

[7]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43.

[8]解放日报.“熊孩子”打赏主播事件频发家长追讨“打赏钱”[2018-04-09][N/OL].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8/0409/c40606-29913124.html.

[9]卢尚月.网络表达中的道德乱象及治理研究[J].传媒,2017(5)30.

(作者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

编校:董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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