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法律分析

2019-10-14 21:30高雯雯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合法性法律风险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作品的批判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滑稽模仿作品引用而生,但是,滑稽模仿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会大量的使用到原作中的画面、内容,因此,就会涉及到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起源、特征以及法哲学相关知识,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得出滑稽模仿作品属于对原作的合理使用,不宜认定为侵权。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发展,人们既是受众也是信息的传播者,接收大量的信息,再通过自己的方式将自己对信息的所感传播出去。在此基础上,不论是微博、微信还是视频库中都存在着大量的滑稽模仿作品,甚至,在视频软件内的出现了“鬼畜”专区,这一分类之内都是此类滑稽模仿视频,其幽默的表达形式,深受人们的喜欢,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问题,是否存在侵权,其中,最有名的案例便是,胡戈自娱自乐创作的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大量引用导演陈凯歌《无极》中的经典片段,其本身亦具有强烈的讽刺与批判性,引起了陈凯歌的不满,故而引起了一场沸沸扬扬的侵权纠纷,本文将讨论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合法。

一、滑稽模仿作品定义和特征

(一)定义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比如小说《堂吉诃德》就被认为是“西方文学史上最早、最典型的滑稽模仿式小说”。中国的文艺创作中亦不缺乏滑稽模仿 ,鲁迅先生以 《四愁诗》创作的白话诗《我的失恋》被称为“一个公开发表的典型且完整的戏仿”。它是通过改变原作品的表达方式,以幽默滑稽的方式模仿众所周知的电影情节、或者是名著小说中的金典片段以及其他文学作品,甚至是对原作的颠覆,借此来达到批判以及搞笑的目的。

它不是对现有的文学作品或者影视作品的简单的模仿,是一种在文学史中具有悠久历史的修辞手法,不以复制为目的,而是要通过模仿进行新的艺术创作,通常要实现对原作的颠覆,以此来实现 属于戏仿者自己的艺术理念。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在后现代写作中,戏仿是不可或缺的手法。

(二)特点

1.模仿性。

滑稽模仿作品,从名字便可知道必然具有模仿性,对原作品的内容、主要情节进行模仿,从而形成一种互文关系,互文,也叫互辞,上下两句或一句话中的两个部分,看似各说两件事,实则是互相呼应,互相阐发,互相补充,但是,在此互文可以广泛的理解,不仅指文章中上下句、上下文意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指在文本的边缘产生的复杂关系,一个文本是从另一文本中析出或者构建的。而滑稽模仿作品正是从原作中析出或者构建的。而滑稽模仿作品正是从原作中析出或者构建的。比如,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就大量的使用了《无极》中的电影画面,对《无极》有模仿性。

2.滑稽性。

滑稽作为一个汉语词语本就是指形容语言、动作等幽默诙谐。在此,滑稽模仿作品便是使用幽默的、夸张的方式,甚至是歪曲原作,将作者对原作品的看法、见解表达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将原作品的内容,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或者是与其他作品进行巧妙的结合,向受众讲解原作品的核心情节。不似正式的评析文章,用正式的、严谨、严肃的方式对原作品的内容、人物、情节进行分析,如央视的《第十放映室》。

3.批评性。

滑稽模仿作品的模仿性与滑稽性是这一类作品的表现形式,其背后主要是通过幽默的或者是荒谬的方式表达对原作的不足的批判,是对原作的一种讽刺,这是滑稽模仿作品的主要目的。

二、从法律层面分析

在《著作权法》法律关系中,主体是作者或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国家,内容是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作品。

(一)滑稽模仿作品符合对作品的规定

滑稽模仿作品要能够被《著作权法》所保护,使作品具有合法性,首要的问题是,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是法律所保护的作品。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标准,英国是“额头出汗原则”,即只要有自己的独立创作,同时又有适量的投入,就可以界定为作品,这是相对较低的一种界定标准;美国对作品的界定是一脉相承于英国,在英国的基础上,更多考虑的是创造性。在大陆法系,比如德国,对独创性的要求则是,要求作者表达思想的独一无二。美国与大陆法系对图形作品的要求较低,对文学作品的要求相对较高。我国对于独创性的界定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不相同,但是与美国类似,采用的是作者的独立创作,加创造性。

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具备不可复制的形式要件的基础上,最重要的是具实质要件——独创性。在作者创作滑稽模仿作品的过程中,作者虽然有大量的采用原作的画面、核心的内容,但是,表达方式等作者都自己进行创作,不是全部模仿,而是自己创作,滑稽模仿作品中的搞笑情节、话语、配乐,新编的故事内容、人物,都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是自己思想创作出来的,是自己思考的的结果,并且将原作品要给受众所传达的思想感情、态度、观点产生了颠覆,将滑稽模仿作者自身的观点、态度传递给受众,让受众对原作品有了另一个角度、新的认识。

(二)滑稽模仿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

著作權虽然表面上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实质是为了鼓励创作,调社会公众、作品 传播者、著作权人三者之间的权益,保护文化成果,推动文化的发展协调,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滑稽模仿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滑稽模仿作品因其特征而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

(三)滑稽模仿作品属于对原作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

根据“三步检验法”的规范,通常含义上的滑稽模仿并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 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首先,“滑稽使用 ”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但这样的“伤害”不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合理使用”制度对权利的限制缩小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其次,合法的对文学作品的批评属于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重要的宪法权利,因滑稽模仿作品而对原作进行合理范围内的采用,是原创作品作者必须容忍的范围;此外,如果采用他人作 品的结果是替代了原来的而不是创作了新的,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滑稽模仿作品并没有取代原作。此外,滑稽模仿作品虽大规模采用了原来的 片断,但却在表现方式、意义或传递的信息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排列和编辑,因此 ,与原作相比,它具有实质性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具有独立形成新作品的基础。滑稽模仿作品得独创性与其他作品有所区别,其主要是发表评论观点,并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

我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可以适用“三步检验法”。

滑稽模仿作品特征就有模仿性,引用原作内容篇幅的多少以及内容的实质性质,也是关键因素。受原作篇幅的印象,对原作内容的引用比例也会受到影响,在此应该从滑稽模仿作品是一次对原作的二次创作的角度来看,即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的一种颠覆,表达的是滑稽模仿作者的自己观念与思想感情,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的替代,则违反了这一规则。同时,如若受众必须要通过了解原作才能清楚感知滑稽模仿作品所要表达的观点,则是合理使用,若不用了解原作便可以了解滑稽模仿作品,则不属于滑稽模仿作品而是原作的替代品。

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以2017年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博主“谷阿莫”遭到影音平台 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车库在内的五家公司起诉为引日渐激烈。与上文的分析相结合可知,在诸如“谷阿莫”这类的博主所上传的影片,其实质上属于原作的替代品,受众不用了解原作的内容、情节,便可知晓影片所要表达的内容, 是对原作核心内容的浓缩,不属于合理使用。此后2018 年6月7日台北地区检署以谷阿莫未经授权使用并重制电影片段,涉嫌著作权法侵权对其提起诉讼,指 出谷阿莫对已有作品的“引用”已经达到“改编作品”的程度,早已超过合理使用的范畴。

改编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戏剧、舞蹈等作品形式。改编作品无论采取什么表达形式都应与被改编作品的精神内容相一致。

在此,引出一个问题,滑稽模仿作品其实质上也属于对原作某种程度上的改编,这个改编是与法律上所规定的改编作品是有所区分的,由于作品题材的限制必然要对原作进行引用,否则,这一作品便无法完成,这种创作手法便不可能存在。但是,仅靠法官自己感知如何在裁判的过程中将滑稽模仿作品从改编作品中区分出来,因此,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将滑稽模仿作品进行特殊规定,规定为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滑稽模仿作品还存在以下困境。

首先,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来看,其22条采用有限制的枚举“合理使用”的形式,只是罗列出了12个详细情况,缺少一般判断原则,也不具备兜底性的条 款,这造成许多国际公认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包括在内,导致像滑稽模仿這样的情形无法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违背了法律的真实意图,抑制了社会对现有作品的再使用再创造。

其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限定了《着作权法》第22条中“合理使用”的条件: 可以这样解释,《著作权法》第22条认为,如果“影响工作的正常使用”,则处于“合理使用”的初始状态,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仍然不构成“合理使用 ”。

最后,司法上的问题。基于我国法律未对滑稽模仿作品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具体案 件中对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合法的判定带有明显的个人特色。在审理有 关滑稽模仿作品侵权的案件中,法院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中的 合理使用制度作出判决。但由于法院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理解各 有不同,对案件客观情况的了解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不同的法院针对 同一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利于我国司法的稳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赵青林.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2] 相靖.Campbell案以来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J].知识产权,2016年第12期。

[3] 赵青林.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探析——以滑稽模仿作品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6年第4期。

[4] 刘水美.扩张合理使用目的法律适用新规则[J].知识产权, 2019 年第8期。

[5] 张雪雁.论滑稽模仿“引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高雯雯,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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