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诉中调解技术研究

2019-10-14 21:30杜金睿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杜金睿

摘 要:近年来,家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数量连年增加,虽然我国对于家事案件设立了家事调解,但是家事调解率并不理想。不仅有法官时间紧任务重急于破案的原因,也有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调解技术的原因,使得调解未能深入人心,感化人心,消除矛盾。笔者从诉中调解技术的角度看待家事案件调解的各个方面和注意事项。促使家事法律调解程序与心理学结合,更好的促进家事案件调解成功。

关键词:家事案件;诉中调解;调解技术

家事案件调解因未能利用高效的调解方式和完善的调解程序,再加上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有限,使家事调解并不尽如人意。本文从最有利于打通当事人的情感软肋的诉讼过程中,即: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的诉中调解进行调解的技术进行研究。引玉百家,希望能为提高我国家事案件调解成功率做出一定贡献。

一、对家事案件诉中调解技术的域外研究

1.日本

(1)调解过程。首先,其调解的过程具有保密性质,不对外公开。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按照调解程序达成协议即调解结束,并且协议和判决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其次,调解程序增加了缓冲空间,有利于让当事人充分冷静思考,权衡得失,可选择性更强,灵活性更强。

(2)调解主体。调解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士来做,日本的家事案件调解中真正做到了“专人专事”。选拔家事调解员的要求很高,家事调解员年龄和性别设置多样化,兼顾到各个年龄段的婚姻问题,避免代沟问题的出现。

(3)调解程序。日本的调解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其包含的主体有:法院和调解委员会,具体参设主体还有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家事案件调查官、医务室医师,履行各自的职责。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调解原则上遵循“当事人第一性”的原则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保证调解充分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调解充分坚持“公正、程序性”的原则。澳大利亚的家事案件调解我们可以发现域外的其中的调解程序较完善,更注重发挥其当事人的重要作用,并且弱化了法官的调解参与度。

二、我国法官在当前家事案件中的调解困境

1.诉中调解中法官缺乏耐心和必备素养

我国的调解程序和诉讼过程并不分离,家事调解的程序观念落后,这直接带来的问题是家事调解名存实亡,又何谈诉中调解技术。不仅在于调解与诉讼的程序不分,调解的人员设置上也存在这种不分离性,在调解中,法官也不会依照调解职权取证调查,因为调解不成功还是要进入到诉讼程序,法官还要进行诉讼工作,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调解的积极性。

2.程序衔接不畅

诉前调解与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出现分离的现象。观之国外发达国家的调解可以看出,调解程序层层递进,且有专门的立法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的家事调解程序较为笼统,很多方案缺少落地可实施的配套设施,各部门无法有效配合。

3.家事案件调解时的证据缺乏

调解是基于案件事实的调解,案件事实需要证据。但是家事案件涉及婚姻关系等的纠纷,婚姻双方诸如出轨、家暴等事件,本事隐秘性很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耻于开口,羞于取证,往往缺乏证据,当事人提出主张但是往往取证困难,导致错误一方不承认事实发生,即使一方有维系感情,积极促进调解的想法也会因为另一方不配合而无法达成。

三、完善家事案件诉中调解技术的法律建议

1.法官利用双方的情义达到冰释前嫌

对于尚未发生婚姻死亡状态的家庭来说,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情义关系,唤起他们的感情。多年的夫妻之间尽管会产生种种矛盾和纠纷,但只要不涉及家暴,出轨等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需要严惩的罪行以外,其他的矛盾均可以通过法官在家事案件调解中的努力而不必诸诉到诉讼阶段。

2.利用外部环境和言语渲染潜移默化的影响当事人心理

在诉中从原告诉请到质证完成都强调和注重和为贵的理念,倡导家和万事兴的主题。在调解室中,营造出一种家的氛围,装饰布置贴近家庭布局设置,颜色暖系和谐,避免法庭上的那种冰冷严肃。长期的剑拔弩张早就使双方当事人陷入一种偏激和敏感的心理感受,调解室里充满了家的感觉会使的双方当事人放下戒备,就像在自己家里一样重温家庭的和谐与温馨的场面,暖化人心,有助于敞开心扉,放下芥蒂。

3.程序合法正当,法官努力保持中立公正态度

家事案件具有隐秘性,很多细节和证据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夫妻感情以及生活、婚外情等都涉及当事人隐私,中国社会素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看法,调解员以及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程序和原则设置上应当坚持调解案件不公开的原则。在调解发生之后,也应当保护好当事人的信息和证据。才能在调解中增强双方当事人的安全感和倾诉欲,也有利于使调解员最大程度上了解案情以及来龙去脉。

4.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以及贯彻好家事审判的不公开审理制度

诉中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始终坚持中立原则,不偏不倚,也不要强加自己的意志。调解过程是根据一定的证据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情感基础来判断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对错,二者均相互体谅,做出一定的利益妥协以期挽回一段感情。法官应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离婚目的和利益争夺点上,倾听当事人的建议和想法进行调解,而不是为了调解而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压制和妥协,应当完全使当事人处在第一性的位置上。

5.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家事调解中会达成一定的妥协和利益让步,在这一过程中,最应当做到底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事人的一些纠纷和争吵往往会伤及旁支,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和双方老人的精神上造成很大的触动和伤害。所以,在家事案件诉中调解中,相关社会组织和调解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进行心灵的劝导和疏解。不只是通过私权利,也可以通过公权力的“新干涉主义”进行维护,如,台湾地区针对此类情况专门在家事案件中设立“程序监理人”制度,对于本身没有能力或难于行使其权力的弱势群体,法院为他们选择专门的程序监理人,全程帮助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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