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护人角度谈西北农村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

2019-10-18 04:59马羽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监护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摘 要 近年来,多起与留守儿童有关的新闻聚焦了社会各界目光,让农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法律权益保护一夜之间成为热点话题。就未成年人法律权益的保护而言,监护人的监护、抚养、教育始终是第一重保护屏。然而在农村,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非常普遍,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村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保护不完善深知受损的后果。本文通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骆驼巷村进行实地考察,从而对该村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义务履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对该村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缺失的情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农村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监护权 家庭保护

作者简介:马羽驰,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学-英语双学位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70

一、研究背景及骆驼巷村概况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合理行使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根本。虽然近年来有关农村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政策、规定不断颁布,但短时间内显然做不到全面贯彻,很多尤为贫困地区的农村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现状依旧不容乐观,西北地区即是如此。笔者所调查的固原市骆驼巷村则是较为典型的中西部贫困地区村落。该村村民的劳动生产方式以“种地、打工”为主,人口健康素质、教育素质皆比较低,在此情境下,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教育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也暴露得尤为明显,对问题成因当中的监护人因素进行放大和分析也因此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的具体情形

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无法得到稳定保障。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础权利 ,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其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的维护离不开父母、学校的监管与关怀。但由于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的不到位,农村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及健康权容易受到损害。此类情形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未成年人患有先天身体缺陷的概率较高

我国农村地区新生儿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率远远高于城市。据统计,每10个建档立卡因病致贫返贫的农村贫困人口中就有一个罹患出生缺陷疾病。而出生缺陷的治疗特点便是周期漫长、花费巨大。笔者所调查的骆驼巷村中的一位海姓小男孩患有马蹄内翻,治疗该病所用的矫正鞋一双在2000-2500元左右。出于治疗的必需,其家庭每年须负担至少两双矫正鞋,必要时还需进行矫正手术。该户是骆驼巷村较具代表性的家庭,家中有两个孩子,主要经济来源是父亲务工收入,母亲无业。此类农村家庭为先天缺陷患儿提供长期稳定的治疗显然十分困难,极易因病致贫返贫。而一旦因缺少资金导致患儿无法及时获得治疗,其健康权必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未成年人营养不良及患有慢性疾病的情形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儿童营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儿童仍存在营养不良和生长迟缓的问题。未成年人营养不良的现象主要是由其饮食结构单一、饮食不规律等引起,而除了客观因素,父母未尽到合理的义务,没能有意识地培养孩子良好的饮食习惯也是导致农村未成年人营养不良的主要因素之一。营养不良会使得未成年人得慢性胃炎、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的概率大大提升。

(三)烧伤、烫伤等其他意外伤害

在农村,未成年人烧伤、烫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骆驼巷村里,部分未成年人身上也有明显的烧烫伤疤痕,有一岁不到的孩子脚踝上有两道触目惊心的伤疤,经询问才得知疤痕是母亲抱着孩子冲奶粉时不慎将热开水洒到孩子脚踝上所致。这类意外事故一旦发生,首要原因多半是监护人疏忽、监护职责履行的不到位。

三、监护人缺位及监护弱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护职责。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保护的首要防线。而通过对农村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主要权利的实际维护状况进行调查,不难发现监护的弱化甚至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法律权益受损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在我国农村,监护人监护弱化甚至缺失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监护人缺位的情形

监护人缺位的情形主要分为如下几类:(1)父母一方或多方缺位,祖父母代为监管。(2)监护人单方面缺位。

在第一类情形下,负责行使监护权的祖父母多半会因年事已高难以完善行使监护权。笔者所调查的村庄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多,但也确有典型个例。6岁的马姓男孩父母离异,父亲在新疆打工,三四年回家一次,母亲从未回来看望过孩子也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男孩祖父母皆已年逾古稀,老人因务农以及年龄体力因素,常常无法兼顾孩子的监护,因而男孩的叔父、姨妈也常会担任其临时监护人。本例中,男孩母亲按照法律规定在离婚后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但女方却从未履行。而由于当地没有任何监护人监督机制与机构,这种抚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最终也无法得到追究。

第二类情形,即监护人单方缺位的情形相较之下更为普遍。该类情形具体表现为家中父亲外出务工,母亲无业,负责在家照看子女。骆驼巷村妇女教育素质低的问题突出,大多数妇女甚至从未接受过任何教育,夫妻文化程度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这種家庭分工。由于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未成年人的心理支持主要来源于母亲,而父亲角色缺失的成长环境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男童。由于家庭中缺少权威形象,男孩的管教和监督变得更为困难,对其性别认同也有不利影响。

综上,第一类情形即为留守儿童隔代监护、上辈监护的情形,虽然这种情况在骆驼巷村并不多,但几个个例都极为典型,且其中潜藏的监护人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现象极其值得注意。第二类监护人单方缺位的情形则非常多见。在此种情形下,即使父母一方仍能留在子女身边照看,这样的成长环境也仍旧畸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

(二)监护弱化的情形

监护弱化的情形在留守儿童家庭、非留守儿童家庭中都普遍存在。虽然很多父母都并未长期远离子女外出务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合格地履行了监护义务。监护弱化的情况在驼巷村具体表现为:(1)父母外出,未成年人同辈监护。骆驼巷村是回族自然村,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占大多数。而由于大部分家庭子女都存在年龄差,因此父母偶尔短期外出务工时会安排较年长的孩子监管年幼的孩子,期间负责自己和弟妹的日常饮食、起居等。虽然家长的安排多是出于无奈,但同辈监护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是不可否认的,这也更增加了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受损害的风险。骆驼巷村13岁的姐姐马兰和10岁的弟弟马辉就是如此,姐弟二人时常需要自己在家居住长达三四天。虽然儿童对此类情况可以应付,但不代表监护人无需提高安全保护意识,杜绝此类同辈监护的情况发生。(2)也有父母表示,有急事的情况下会将幼儿单独留在家里,尽可能快去快回。殊不知,诸如此类情形恰恰是前文提及的潜藏儿童烧烫伤、摔伤的安全隐患的高危情形。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即可避免未成年人烧烫伤等意外事故,而这必然要求父母作为监护人具有高度防范意识。

综上,对于家庭在未成年人监护功能弱化情形,使监护人充分认识到“监护”二字的具体含义,具备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以避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受损是当务之急。

(三)其他义务履行不足的情形

1.关于家庭环境的和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良好的家庭氛围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保障,是其合法人身权益、受教育权得到妥善维护的必需。然而在骆驼巷村,由于该村绝大部分婚姻还是以熟人介绍、父母包办为主,自由恋爱观仍未全面贯彻,这就为男女双方的婚姻家庭幸福埋下了诸多导火索。在接受笔者调查的未成年人中,超过半数儿童反映父母有过争吵,严重的情形还包括家庭暴力、母亲离家出走等。此外,体罚在农村家庭仍普遍存在。《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大部分父母体罚子女虽不至上升到司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但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曾有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反抗愿望极其强烈,甚至存在自毁的想法来报复施暴者。由此足以见得,诸如体罚、父母争吵打架、父母一方离家出走等一系列违背、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之深、之重。

2.关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的重视。《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二条也同样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正如前文所述,农村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权益都存在不同程度、不同情形的保护缺失,这便足以反映父母监护意识的欠缺,更能反映其在家庭教育、抚养、监护方面自我要求的懈怠。例如在骆驼巷村,村中无论大人小孩,如有感冒发烧,至今仍旧倾向于就近去无行医执照的药店打吊针。对其风险的未知或迟钝、医疗意识的欠缺势必会为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埋下隐患。再比如,就教育方面来说,很多父母疏于监管孩子学习状况,未曾意识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绝不仅限于出具必要的学费,这便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缺乏学习辅导、学习兴趣甚至沉迷手机游戏。诸如此类因监护人观念陈旧、意识淡薄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善保障的情形还有很多,可见对于农村地区来说,监护人意识及观念的更新是根本对策。

(四)从监护人角度谈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保护的具体对策

就监护人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其应先从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常识做起。汲取外界信息是打破陈旧观念,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第一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彩电和手机网络早已在骆驼巷村很多家庭中普及,但一经询问却得知几乎很少有人使用电视,更别说收看社会新闻,极少数使用电视的家庭也只是让孩子看动画片。对此,很多监护人的理由仅是自己文化程度不高、识字不够。但笔者认为,即便收听声音、收看画面也能有耳濡目染的效果。不仅仅是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相关的新闻,合理利用电视及手机网络,多汲取、积累外界信息和社会、法律常识对自身观念的改变也势必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况且当地村民并非一年始终处于农忙季节,监护人完全可以利用日常的休闲时间有效利用电视、手机主动获取外界信息,通过收看一些新闻等方式以逐步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改善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方式方法等。

《保护法》也同样规定了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等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防线。就学校而言,其应当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共同履行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义务。而政府机构也应当尽可能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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