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请愿书》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2019-10-20 07:32魏威
广告大观 2019年7期

魏威

摘要:通过解析十七世纪英国议会颁布《权利请愿书》的历史背景,分析该宪法文件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权利请愿书》;查理一世;英格兰议会;王在法下

1627年英国《权利请愿书》是查理一世在位时通过的一项宪法文件,规定了君主不能侵犯臣民的一系列自由。《权利请愿书》的核心精神是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法律至上的原则。

英国自古建立的就是一种有限王权。君主的权力要受到教会和贵族的制约。国王只不过是贵族中的第一人,因此形成了“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的传统。1603年,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女王去世且无子嗣,王位由统治苏格兰的詹姆士继承,史称詹姆士一世,英国进入了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

詹姆士一世及其子查理一世一改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的诸多政策,极力宣扬“君权神授”,主张君主的绝对权力,认为君主只对上帝负责,不受外界干预和臣民约束,甚至可以干预法律的效力。这种要求加强君主专制的意图,不仅违背了英格兰的历史传统,也与当时英国资本主义不断发展、新兴阶层追求自由的主张背道而驰。绝对王权与自古形成的有限王权理念相抵触,引发了新兴阶层的不满。

同时,由于詹姆士一世父子的奢侈和不善理财,以及对外战争造成庞大的军费开支,王室债台高筑,于是国王开始滥封贵族爵位,提高民间赋税。这两个举措虽满足一时需求,实际上却是饮鸩止渴。随着贵族数量的急剧增加,各级贵族身份贬值,引起整体贵族阶层的不满。而提高赋税既是对民众的压榨,又因其未通过议会,极大地恶化了国王与议会的关系。英格兰议会自产生起就是作为制约王权的力量而存在,议会拥有批准税收的权力,只有经议会同意,国王方能增加赋税。然而,詹姆士一世不经议会批准肆意征税,开罪议会,国王和议会的矛盾开始不断升级加剧,至查理一世时期达到顶峰。国王授予他的宠臣专卖权、特许状的做法,更是破坏经济,引起朝野反感。

1625年,詹姆士一世去世,其子查理一世继位。查理一世上台后,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强制推行借贷政策,导致国内社会紧张,为了满足王室无止境的揮霍,查理一世即位不久,便下令向富人借贷,并逮捕拒绝借贷的人。议会也不甘示弱,为了抵制国王的滥权行径,于1627年通过了《权利请愿书》。同时,议会开出了35万英镑的价码,换取国王批准《权利请愿书》。债台高筑、急需用钱的查理一世为获取这笔款项,迫于压力勉强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书》。请愿书主要由下院议员起草,起草人包括爱德华.库克爵士、约翰.皮姆爵士、约翰.塞尔登爵士、约翰.埃利奥特爵士。

《权利请愿书》总计有六个条款:

第一条列举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以往限制国王征税权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贷。

第二条规定,“反自由人除经其同侪之合法裁判,或依国法外,皆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任何人除经依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其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这是对英国臣民人身自由和权利的一种保障,防止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第三条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在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随意逮捕自由人。

第四条规定不许随意对任何人判处死刑。

第五条规定非经议会同意,不能强迫任何人缴付任何贡金、贷款、献金、租税或此类负担。

第六条规定不利于臣民的裁决、行为和措施不能作为法律先例。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而与国王进行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是英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权法案之一。但在事实上,国王查理一世之所以当时接受它,仅仅是以此来换取议会批准的补助金,并不准备真正实施这一法案。因此,当议会批准了补助金后,而在关于征收船舶吨税和每磅税等方面国王坚持享有特别征税权引起议会抗议时,查理一世一怒之下,下令解散了议会,英国进入无议会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国王弃之脑后了。

《权利请愿书》是英国重要的限制王权的法典之一,是英国自由保障的四大宪章之一。它明确了议会在英国政治中的作用,从而在许多条款中限制王室特权,市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与国王进行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果实。《权利请愿书》为英国最终确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做出了重要贡献。

《权利请愿书》是一份用以保卫民众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伟大的宪法性文件,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认了臣民的权利。它宣告任意监禁的违法性,强调人身保护法令的作用,符合英国新兴阶层的法理诉求。它申明在没有确实理由表明某人依据法律对某事件负责的情况下,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监禁或拘留,它涉及、确认并保护了人身自由权,促进了英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当斯图亚特王朝君权神授理论挑战有限王权理念时,实际上却为限制王权提供了契机。《权利请愿书》的起草者们认为他们只是在重申1215年《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其实他们与时俱进,增加、扩大了公民的权利。《权利请愿书》是限制王权和扩大公民政治权利的宪法性法律。正是由于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漠视臣民权利,并对有限王权原则发起挑战,才直接导致了英国17世纪的决定性内战。内战结束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将其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它与《人身保护法》和《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法律,连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最早的不成文宪法。《权利请愿书》的重大胜利,使英国人得以将中世纪的个人自由观念和个别人的特权观念,转变为所有人享有的现代公共自由概念,自由成为政府不得侵犯的普遍权利。界定自由权利的法律能够约束政府。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成就。

参考文献:

[1]  C. Roberts   《英国史 V1. Prehistory to 1714》,2013

[2]  R. Cust “1628年的查理一世,枢密院和议会” 皇家历史学会年刊,2012

[3]  L.J. Reeve   “《权利请愿书》的法律地位”   历史学年鉴,2006

[4]  J.A. Guy  “《权利请愿书》渊源之重审”历史学年鉴,1992

[5]  W.L.S.Churchil   《英语民族史》卷二,1956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