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专业团队,守护绿水青山

2019-10-21 05:18:36卢荣婕吴翔
西部论丛 2019年29期

卢荣婕 吴翔

摘 要: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标志着“河长制”从地方治水制度创新上升为国家政策,也标志着“河长制”从应急式治水向常规化、制度化治水的转变。面对河长事务繁忙以及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河长治水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参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制度,进而实现河长治。

关键词:河湖长;法律顾问;法治政府

河长制实质是首长负责制在河湖治理中的具体体现,一般是由各级负责人担任河长,河湖环境作为机关考核一环节,负责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上却由于领导人并不具备河湖相关知识背景,因此,“河长法律顾问”就有了存在的必要,对河长做出的决定进行评估,进而保证做出科学决定,由传统的“九龙治水”转变为“河湖长管水”。[1]

一、河湖长配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一)河湖长事务繁忙

河长办里的工作人员多为其他部门调动而来,再加之人员编制的限制,使得河长办中的人员多为兼职人员,尤其是作为河湖长制的末端基层河长,人员组成对于工作完成度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此外,党政机关负责人既要处理手中繁重的任务,又要履行管河、护河与治河等众多任务,因此,需要设置一系列的监督与考核制度。[3]

(二)河湖长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基层河长作为实现治河的基础环节而存在,但实际运行中一方面由于基层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由于专业素养与管理能力的欠缺,使得在具体执行中乡级的河长只是单纯的执行上级指令,并未真正意义上实现河湖的科学管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