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问题

2019-10-21 05:25杨磊
西部论丛 2019年28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摘 要:天津自贸区自2015年设立以来,取得了极大的成就。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因此,本文以天津自贸区为视角,对负面清单制度进行剖析。本文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负面清单概念与法理依据;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综合分析天津自贸区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天津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律问题

一、负面清单概念与法理依据

(1)负面清单的概念。负面清单制度的理论背景源远流长,其源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负面清单以清单的形式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对于网上投资的优惠待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留。这些保留措施一般被称为不符措施。具体而言,负面清单制度是一种对于外资的监督与管理的办法。其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常意义上的负面清单,其一般不会独立存在。更多的是以附件的形式规定在各类国际间的协定之中。第二类是针对国内法而言的负面清单。而这一类通常是本国政府对参与本国投资的外商给予的开放优惠措施所进行的单方面的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又更多的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命名,从而上升为本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正式法律文件。

(2)负面清单的法理依据。负面清单的法理依据,源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学理论。具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即指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进行禁止,则表明法律允许该行为的存在。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政府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在某一行业如果做出了给予国民待遇等优惠待遇的承诺而无例外规定的保留,那么该行业将允许外商投资者无条件的进入。法无禁止即自由也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即公权力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对涉及私法领域,特别是体现意思自治的领域给予过多的干涉。这也就说明了一国政府若想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与监督,限制外商投资者的一些优惠待遇,则需要将限制措施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做到于法有据。因此可以看出,负面清单制度是一国政府以“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出发,对于外商投资者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

二、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现状

2015年,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负面清单将天津自贸区涵盖其中。该负面清单共计有17条管理措施,其中取消或放宽的领域多达18个之多。具体分析该清单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在一般制造业行业不再设定限制。而在另一方面,该清单也对于金融、文化、体育等领域设定了新的限制性条款,对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设立了更为细致的准入制度。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天津自贸区2015年4月21日挂牌到年末,注册资本 达到3206亿元,同比增长226%。值得一提的是,天津自贸区作为融资租赁的聚集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吸引到了数目庞大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看出,天津自贸区自设立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吸引到了數额巨大的外商投资。而其中相关负面清单制度对外资的筛选与选择为保障天津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天津自贸区存在的问题

在天津自贸区的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天津自贸区的建设也曾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特别是负面清单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改进。

1.缺乏行业立法支持。从负面清单规定的内容来看,负面清单中的内容多仅可从《目录》中找到相关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与之对应的专门领域在立法层面却没有对其的立法规定。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强在相领域的立法活动,但任务量过大导致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立法支持仍显不足。例如我国并没有一部独立的电信领域的法律,而仅仅依靠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支撑,显示了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支持的不足。这一问题不仅导致了对于进入相关市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导致了许多违规行为并不能依照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与规制。虽然法律不可能穷尽生活中所有的问题,但是如果能进行更为细致的立法,那么就能更符合“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在对于外资准入调查时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相关境外投资者也可以知道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其知情权。正是由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完备,导致配套法律制度显得不足,相关审批制度与监管制度透明度与可信度也大大受到影响。

2.形式与国际接轨不足。我国针对天津自贸区设置的负面清单制度中存在着与国际接轨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的分类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在涉及天津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中,限制措施多依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对其进行划分。而国际上通行的划分标准则不同。一部分采用了世界贸易组织《服务部门分类清单》进行区别与划分,还有一部分是依据《联合国产业分类目录》而划分。由于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由于标准不统一导致诸多问题的发生,特别是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出现确立了更完善更合理的标准,导致我国现行的划分标准稍显不足。另一方面,天津自贸区相关负面清单制度的透明度问题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由于负面清单是对于外商投资的准入门槛制度,因此在国际上透明度较高。行业相关者可以明确的知道相关行业的准入政策。国际中有些以附随文件为形式,对保留措施予以明文规定;还有一些则是以文件中具体章节的形式对负面清单的透明度问题进行专门的解释与规定,以保证该文件的透明度。可以看出,国际通行标准对负面清单透明度要求较高。而分析天津自贸区关于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透明度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与重视,与国际上的高标准有着不小的差距。

3.服务行业开放程度不足。在对外资进行管理方面,我国仍采用的是以世贸组织的规定为相关依据,尤为在服务行业,开放程度仍较低,稍显不足。我国服务行业一般遵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文简称为GATT)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文简称为GATS)的相关规定对服务行业进行开放与吸引外资。这种开放多属于被动型开放模式,也间接地体现也我国服务行业整体对外资投入开放程度较低的现状。虽然GATS并没有正面对服务贸易进行定义,仅就形式上举例说明了四类服务: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商业存在与境外消费。在负面清单中,涉及服务行业的特别规定数量较其他领域更多。服务行业依照GATS可以分为十二个小型部门,并可以再次划分的部门多达一百六十多个。比照这些划分的部门可以看出除了涉及农业,制造业,采矿业的一些措施外,绝大部分的限制举措都集中在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天津自贸区的服务行业的进步、完善与发展。

四、总结

以上,本文对负面清单概念与法理依据,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综合分析天津自贸区的发展情况。负面清单制度对于自贸区的招商引资具有重要意义。在天津自贸区的发展中,离不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其保驾护航。通过本文对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问题的分析,希望可以为天津自贸区寻求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J].东方法学,2013(06):137-141.

[2] 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05):26-40.

[3] 张淑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法治精神解读[J].政治与法律,2014(02):11-18.

[4] 商舒.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J].法学,2014(01):28-35.

作者简介:杨磊,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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