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鸡东县营造林苗木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019-10-21 06:38宋美强
种子科技 2019年17期
关键词:造林绿化意见建议

宋美强

摘   要:随着黑龙江省营造林进程的不断推进,鸡东县作为营造林的重要成员单位之一,在构筑本省东南边境森林屏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营造林所用苗木的质量直接关系着造林绿化的整体成效。

关键词:造林绿化;苗木质量;意见;建议

1   加强营造林苗木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物质基础,是改善生态的根本保障。

1.1   法律法规对营造林使用良种及苗木质量有明确要求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明确提出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发展目标。

1.2   营造林技术规程对使用苗木质量有明确规定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营造林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不允许使用来源不清、长距离调运、未经检疫、未经引种试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明确造林档案中应留存种苗来源材料,即产地检疫或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苗木标签等。

1.3   黑龙江省对营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管理有明确要求

2018年以来,黑龙江省相继印发文件,对强化种苗质量管理提出要求,尤其是对造林绿化使用苗木环节的质量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如何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全过程质量监管责任落实,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良种率和苗木质量纳入营造林核查体系,保障造林用种苗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

1.4   国家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对种苗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9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9〕59号)及《2019 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指南》中,将抽检重点放在了种苗使用单位和苗木采购、假植、栽植环节,特别是对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国有林场造林和各级财政资金造林的作业设计方案中,是否对使用苗木有具体的质量要求;采购合同、协议或调拨手续中,是否有与作业设计方案及苗木标签中相同的质量要求;对造林档案、假植苗保留或悬挂标签都有严格的要求。

2   營造林苗木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鸡东县不断强化营造林使用苗木质量监管,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及林分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造林使用苗木质量意识不强

在造林过程中,由于造林使用苗木质量意识不强,认为苗木质量管理仅仅是种苗管理部门的事,没有将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在营造林规划、设计、采购、栽植、抚育、验收等每个环节上。

2.2   苗木采购和使用随意性强

个别国有林场造林凭主观意识,不按“适地适树适种源” “就近用苗”等原则,大量使用证签手续不全苗木,“关系苗”“人情苗”“低价苗”屡禁不止。

2.3   造林方案设计中对种苗质量要求不明确

多数林场不能按要求在方案设计中明确能够证明所造林使用种苗的来源、品种、规格的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即使有描述,也不全面,有的与苗木标签填写内容不一致。

2.4   “两证一签”制度坚持不够

多数国有林场在苗木采购过程中,不查验生产经营许可和良种证明,不索取“两证一签”。即使获取,也不能有效保存标签、合格证,没有将“两证一签”纳入造林档案长期保存,致使造林使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形同虚设。

3   强化营造林种苗质量管理的建议

针对鸡东县营造林苗木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有效提高种苗质量,满足营造林需要,在今后的营造林生产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的理念,切实增强种苗高质量意识,确保营造林用种苗安全。种苗是林业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如果没有良种壮苗,很难培育出速生丰产、优质高产的用材林和经济林,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也难以实现。为此,重视种苗质量工作就是践行“两山”论,就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第二,要从营造林源头落实种苗质量管理。在营造林规划确定、实施方案和设计编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科学规划造林绿化树种,有计划使用良种,对造林绿化使用种苗品种、规格等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并付诸实施。

第三,要加强造林使用苗木采购环节管理。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国有林场造林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造林使用苗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但在采购招标过程中,要将参与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能够出据种苗标签、合格证,是否将苗木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纳入约束内容。造林单位绝不允许采购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不具备“两证一签”苗木用于工程造林。

第四,要强化对采购苗木验收及造林现地监管。所有采购苗木均应取得种苗、森检部门抽查验收,是否具有“两证一签”和植物检疫证书,是否达到造林设计和采购合同(调拨手续)中规定的国家、行业、省及合同约定标准,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出具验收手续,不能用于造林。

第五,要加强造林档案和使用标签管理。种苗标签、合格证相当于造林苗木的“身份证”,造林档案中一定要永久保存,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能不向生产经营单位索取。要将生产经营苗木的许可证复印件、标签、合格证、植物检疫证和良种证明及时归档,为造林使用种苗质量可追溯提供保证。

第六,林业相关部门应协调做好种苗质量监管工作。各级规划、财务、造林、种苗、森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从不同工作角度研究落实种苗生产经营、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苗木选购、质量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对造林使用种苗质量要求,层层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收稿日期: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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